筆者認為,當局其中兩項與選舉當日安排有關的建議,尤顯得有欠深思熟慮,很可能增加選舉出現失誤以至作弊的風險。
第一個要討論的,就是有關大點票站點票安排的修訂建議。現時選舉一般採用投票站與點票站二合為一的做法,即同一票站在投票完結後隨即「變身」為點票站,點算選民在同一票站投下的選票;另一方面,部分人口較多的區議會選區,可能會增設一個甚至多個「小投票站」,但這些小投票站不會「變身」,選票會運往鄰近已「變身」的「大點票站」一同點算;此外,在囚人士在「專用投票站」投下的選票,同樣會運往「大點票站」點算。
可以想見,選舉過程務必嚴謹細緻,尤其選票的總數、發出並投入票箱的選票數、未發選票數、廢票數目等,絕不能有任何偏差,以免引起公眾的質疑;此所以,現行選舉法例明確規定,投票站主任必須準確點算所有關於選票的數字,並容許候選人或代理人,可記錄有關的點算資料。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大投票站除了處理本站的選票外,亦要接收小投票站和在囚人士專用站的選票,同時一併接收保管這些票站的選票數字核算資料。
筆者以政黨成員身份參加選舉工作多年,其實相當佩服參與票站運作的公務員︰從選舉日上午五、六時開始已經要協助票站開站工作,近年點票工作屢屢要延續到第二天日間才完成,票站主任和人員不眠不休連續工作二、三十個小時,期間且要全神貫注鬆懈不得,箇中艱辛與壓力可以想像;但血肉之軀,經過一天勞動,錯誤絕對難免亦可體諒,只是點票工作茲事體大,惟有從制度上增設複檢的關卡,盡量防止出錯的機會。
按照現行法例,大點票站的投票站主任,要在點票前先點算本身投票站每個票箱內的選票的數目,及核實發出和未發選票的數目,然後才開始點票;另外,為了保持數目較少的小站選票及在囚人士選票意向的秘密,在大投票站點票前,要先將來自小站及在囚人士專用站的選票混和;有關「混和」程序自兩年前開始進一步修改,規定小站及在囚人士選票只需與大站的其中一個票箱內選票混和,使點票程序加快。
但政府認為,如此一來就不能同時在點票前先點算大站所有票箱內的選票,因為至少一個箱的選票要用作「混和」之用,所以就建議在這次修例,大站主任毋須再先行點算本站各箱的選票數目,整個程序變成︰
- 先核算來自小站及在囚人士專用站的選票數目;
- 然後開始點票;
- 點票完成後,將所有選票總數和大站、小站及在囚人士專用站的選票紀錄比對,以核實選票數目是否相符。
筆者打算討論的第二點,則是完全未在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過的建議︰修改監票代理人的委任程序。現時候選人要委任監察投票及點票代理人,需要先通知選舉當局,一般方法是在選舉前最少七天以書面提交代理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而代理人就要在選舉當日攜同委任文書到票站確認;要是趕不及在七天前委任,候選人或者選舉代理人就要在投票當日親自將委任通知提交選舉主任或者票站主任。
由於每位候選人能夠委任的監票代理人數目皆有上限,在選舉前及早委任,可以讓選舉當局盡早確認候選人沒有委任過多目的代理人,而且票站亦可預先備存代理人資料,防止代理人冒認或濫用代理人身份作弊的機會;即使選舉當日才委任,候選人要親身提交資料,同樣可降低作弊的風險。
但政府卻建議,今後監票代理人只需在選舉當日攜同簽妥的委任通知文書提交予主任,就可以履行職責。雖然政府說票站人員仍然可以查核有關資料子,但票站人員在投票日要處理的事務本身已經夠多,筆者實在不相信票站人員還有時間處理一堆從未接收、不見於票站紀錄內的新資訊,所以幾可預見,新措施下代理人幾乎只要拿出一紙文書,票站人員根本沒可能細看候選人的簽名有否可疑、代理人名字是男是女,甚至同一候選人是否已委任過多代理人,仍會開門讓代理人自如出入票站。
據筆者的經驗,越來越多助選團成員假借各種各樣名義,例如兒女呀、親戚呀、鄰居朋友呀,托詞要幫助年老選民投票而逕自夾著選民走進投票間,票站人員卻往往懵然不知;一旦代理人委任程序放寬至如斯水平,不難想像票站秩序勢將更難控制,更會有一批又一批「監察投票代理人」幹起「協助選民」的「副業」來,使投票保密、選舉公平名存實亡。
筆者呼籲每位仍對投票權利、選舉公平有期望的讀者,必須密切注意選舉法例修訂的後續發展,尤其要敦促議員,否決政府提出有關大點票站點票程序和監票代理人委任的修例建議。
(筆者曾在多次區議會、立法會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等擔任監察投票及點票代理人,並曾協助多個政黨向黨員介紹選舉活動法例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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