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使按照警方的解釋,Erwiana 住宿安排是從保障其安全作為出發點,但按照協助團體的陳述,Erwiana 及其親友在人身自由方面受嚴密的監控,而且 Erwiana 在事件中亦不能信任印尼政府的安排,即使基於安全理由,措施會否有過當之嫌?事實上,Erwiana 並不可能完全漠視本身的安全及利益,警方是否應考慮盡量尊重 Erwiana 及協助團體的住宿安排,並提出合理的條件,例如要求 Erwiana 的活動範圍不要遠離住處、醫院及西九龍警察總部的範圍,以及限制可探訪 Erwiana 人士的數目等,理應足夠,而毋須去到近乎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步。更何況,由於案件調查可能牽涉其他人士及單位,特別是中介公司以至印尼政府的相關審批官員等,Erwiana 作為控方證人,被置於接近可能涉案者的鄰近環境,亦未必恰當。
我們更不能忽略一點︰案件的階段,其實已經超越警方的層級,因為就在 Erwiana 再次來港前,檢控部門已經落案控告被告一項有意圖嚴重傷人、一項普通襲擊、一項襲擊致他人受傷及四項恐嚇罪名(案件編號︰KTCC 428/2014),將在本月廿九日作第三次提堂。換言之,案件實質上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過是遵照檢控部門的指示作進一步搜證而已。
因此,現在已不是警方衡量證據質量、決定應否開案拉人的階段,而是檢控部門已經確定案件適宜檢舉,警檢的工作方向,理應是協助法院搜集一切相關的證據,以便盡快開審。從這方面考量,就更不存在讓警務人員「調控」案情、「息事寧人」的空間;相反,任何試圖淡化事件的舉動,基本已是越過紅線,甚至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有關當局務必正視事態的嚴重性,不能在程序上有絲毫瑕疵,更遑論作出任何不當妨礙證人的行為。
事實上,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律政司的管控範圍,負責案件的檢控官及輔助律政人員,理應更積極地監控警方的工作進度及處事程序;更不能忽視的是,檢控官自己也有責任遵照《檢控守則》的指引,安排案件的搜證工作。《守則》第十四章就訂明檢控人員對於罪行受害者的責任及應有態度,包括︰
14.4 受害者有權獲詳細解釋他們在法律程序中擔當什麼角色,並有權在進行法律程序期間就所採取的行動及該等行動對其權利的影響獲得諮詢。對於他們在會面和在法庭上要憶及和講述個人慘痛經歷,亦應嘗試盡力減輕他們所承受的傷痛。
14.5 罪行受害者有權:
- 受到禮貌對待和尊重;
- 知悉案件的進展情況;
- 得到檢控人員和調查人員考慮他們的意見;
- 獲提供適當的法庭設施;
- 在適當情況下讓法庭知悉他們的情況和意見;
- 享有私隱權和保密權。
在此情況下,律政司有極大可能,需要針對輸入 Erwiana 作業鍊的其他環節,指示警方進一步蒐證,甚至可能需要印尼使館及印尼國內其他政府單位的配合。如果律政司能嗅出 Erwiana 案件當中的剝削味道,試問又怎會容讓警方安排 Erwiana 住在領事館內、並且任由中介方繼續干擾 Erwiana 來港的其他相關安排呢?
律政司不能再任由某些勢力胡作非為。檢控部門必須從速介入,監察案件的調查工作。此外,據悉 Erwiana 已經有機會和本地的代表律師接洽,代表律師亦應讓 Erwiana 充分了解其作為罪行受害者的權利,並為其權益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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