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東方禁制失敗 辛祖有權落場

今季剛轉會傑志、並剛住滿本港七年而獲得港腳資格的前鋒辛祖 (Alessandro Ferreira Leonardo),被東方指他早在今年年初(即上季季中)已經與東方簽有兩季加一季的「臨約」。東方在「開咧」後的十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辛祖在臨約屆滿的 2017/18 球季完結前,為任何一支其他球隊上陣。高院法官陸啟康日前頒令,撤銷東方會的申請,並判辛祖一方兼得堂費。

判辭︰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01092&currpage=T

據東方會的入稟狀指,早在今年年初,當時仍在黃大仙擔任隊長的辛祖,已經與東方簽訂了「臨時合約」,同意在本季加盟並效力至 2016/17 球季,及後東方有權續約一季。但辛祖在 2015 年 5 月中透過律師致函東方,指對方沒有依從足總的規定註冊轉會合約,包括沒有使用足總指定的表格或按足總要求預備一式三份,又沒有按規定十天內提交合約至足總,因此臨時合約效力成疑。辛祖最終轉會傑志,並曾經分別在聯賽對元朗、社區盃對南華及銀牌對飛馬上陣三場。就在官司暫告一段落後,辛祖在菁英盃再獲落場機會,更大演帽子戲法。

就東方的臨時禁制令申請,雙方暫時同意東方具有「可爭辯的申索 (arguable claim)」,亦就雙方臨約的有效性提出了認真的爭議問題;但法官仍裁定,在進入實質的法律及事實爭議前,基於兩大方面的理由,不會批准東方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第一方面,對於一些個人參與訂立的合約,如果具有雙方互信或者保密責任的性質(例如僱傭合約或者經理人合約等),即使出現違反合約的情況,法院一般只會依照合約法原則,裁定違約一方要就造成對方損失作出賠償 (damages),卻既不會下令強制違約方履行合約 (specific performance),更不會用禁制令的方式,形同迫使違約方必須履行原來的合約,這是普通法下行之既久的法律 (settled law)。

法官引用 2007 年藝人黃聖依與「星爺」旗下經理人公司對簿公堂一案,該案由現已晉升為上訴庭副庭長的林文瀚法官主審,林官當時就解釋,法院很難在下令勉強違約方重新履行合約後,監督或衡量重新履約的表現是否符合判令;而更重要的是,將兩個已經勢成水火 (at loggerheads)、再無互信可言的個體繼續綑綁一起,可能在道德上亦令人反感 (morally repugnant)。

陸啟康法官提出,即使東方願意在禁制期內繼續支薪予辛祖並提供宿舍,但基於東方與辛祖事實上已經互信全失,一項禁制辛祖為其他球隊落場的禁制令,實質效果就是要「雪藏」辛祖 (the Defendant would just sit idle),讓他無法透過比賽提升技能甚至爭取入選國家隊(現在就即是港隊了),這基本是迫使辛祖作一個兩難的選擇︰要麼違反意願重投東方懷抱,要麼就雪硬雙腳直至提早退休 (In effect, he has little choice but to play for the Plaintiff, otherwise it would possibly mean the end of his football career)。就這一點,正正是普通法所不容。

就東方代表律師引用的案例,陸法官認為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這些案例涉及的是一般的勞資關係,而且尋求禁制令的僱主,要麼就只是有限地要求禁制僱員濫用舊公司的人脈資源,而不涉及強迫僱員履行合約 (Thomas Marshall Ltd v Guinle [1978] ICR 905),要麼就是舊老闆旨在防止僱員在通知期未滿就轉工 (Evening Standard Ltd v Henderson [1987] ICR 588),卻不是像東方會般,要求一個從未為自己打過工的人,不可履行他本身現存的僱傭合約而要轉而為新東家效力。

陸法官駁回東方申請的第二方面理由,就是指東方的申請有延誤。東方的代表律師指,他們在知悉辛祖有意不履約後沒有隨即興訟,是因為想依從體育界的習慣,先將爭議交付體育總會而不是直接打官司。但陸法官不接納這說法,並指東方在 2015 年 5 月已經透過辛祖的律師得悉對方立場,但基本上東方「甚麼也沒做」;從東方律師與對方律師的來鴻去雁所見,東方不遲於 7 月初已經知悉辛祖加盟傑志的消息,卻沒有隨即作出任何行動,而是直到 7 月中才終於向足總投訴。

陸法官認為,東方明知 9 月開咧,理應及早趁開季前向足總投訴也好、入稟打官司也好,務求讓事件對球隊季前備戰的影響減到最低;相反,東方在開季前「慢三拍」的行動,反令人質疑其指責辛祖轉會傑志對球會造成無可彌補損失 (irreparable damage) 的說法,是否可信。

但即使辛祖在案件初嘗勝仗,但案件仍有後續發展。東方可以在及後階段,提交狀書、證人陳述書及其他證據,申請將案件排上實質審訊的日程,從而要求法院裁決與辛祖之間的「臨約」是否有效。

除了案件的法律爭議外,本案亦顯示球員逐漸有能力取得專業團隊的支援,釐清合約或者各式各樣條款規定的內容,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與此同時,正參與號稱為「超級聯賽」的球會,亦必須在提升競賽表現的同時,在行政、合規等不同方面同樣注意改善,使球會的運作能夠持續邁向真正的職業化、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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