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天亞社中文網投稿】回應《中國強拆十字架的最新形勢》

原文在此

參看︰中國強拆十字架的最新形勢

(作者按︰本文的作者,我識,我真係識,拙荊與我仍在懊惱因故沒能應邀出席他的婚禮(係呀,話緊你呀,馬騮仔)。)

就中國大陸宗教發展的學術研究,我絕對沒有資格挑戰作者陳立邦(Michel Chambon)的專業;但就我的愚見,如果在這門學科研討的過程中,我們不弄清一些概念、原則,我未必能輕易認同接受作者的立論。
譬如說,文章裡提到「獲認可的宗教,包括其註冊和非註冊的團體,在中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這理應得到承認」。這一定程度的自由,那到底有多自由呢?作為法律人,我比較接受國際上有關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的理解。
換句話說,即除非政府有合理正當的政策目的(legitimate aim),否則國民的基本權利不應受限制或剝奪,而且政府一旦必須如此限制或減少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合比例(proportionate),亦必須依據清晰一貫的法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及遵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而行。
顯而易見,宗教信仰的自由、組織教會的結社自由,以至團體場所不受無理侵擾的自由,是屬於這些基本權利之列。
所以,我的理解方向,也許跟作者有些截然不同:不是說教會團體要仰仗於政府的「保護」、「支持」,而能夠「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相反,我相信是政府一方,要有責任為它所意圖限制甚至減損宗教團體行動自由的每一項措施(包括拆十字架),提出恰當的理據和法律基礎。
作者從數字上道出還有多少十字架仍然保存;可是,作者自己也說,倖存下來的十字架能否免被拆除,其實是未知數,也有一些街區只有部分十字架被拆。這明顯反映一種隨意的(arbitrary)、無準則的政府行為;而如此的行事作風,很難算是在賦予宗教團體「自由」吧。
另一方面,作者指「在中國的處境下,宗教場所的破壞並不必然是迫害」。但敢問,政府行事的理由又是甚麼?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斷不可能單憑「發展快速」、「其他宗教也是目標」或者「配合政府自身利益」來解釋拆十字架的行動(或者為何要將十字架換成「印有紅色十字架的橫幅」)。
這解釋不應由作者提供,而是要由中共宗教當局和浙江省政府提出符合憲法、人權、產權與法規的解釋。
順帶一提,基督徒律師張凱嘗試代表溫州多個基督教堂以法律途徑要求政府交代,結果律師自己也被拘捕了,並在電視上作出認錯宣言。
作者呼籲媒體不要「把中國政府妖魔化」。我倒認為,更公平合適的說法,反而是中共政府所作的解釋,實在太少。
我們尤其要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中共領導者又不斷大談「法治」;我們絕對有權沿用適用其他國家政府的同一尺度標準,去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行為。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ICAC 殺人事件?

廉署上周突然公佈,署理執行處首長 (Acting Head of Operations) 李寶蘭於本月離任,由專責私營機構貪污調查的執行處處長 (Director of Investigations) 丘樹春接替署任首長,隨即傳言滿天飛,有指人事調動涉及北京意旨及廉署內部的「馬房」文化云云。及至星期六,則由民主黨引爆另一政治炸彈,力指李寶蘭去職,與兩宗重磅級調查有關,而調查對象正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酬酢醜聞,以及梁振英收受五千萬港元事件。

按照廉署編制,執行處首長兼任副廉政專員,位置上屬於廉署第二把交椅,並且實質負責統籌貪污調查工作及執法行動,位高權重且極端敏感。前執行處首長黃世照在去年七月離任後,李寶蘭當時以另一名執行處處長的身份向上署任首長,至今一年,不但未能真除,反而要告別從事三十二年的反貪工作。

無疑,民主黨的「消息來源」,幾無開名可能,亦難以查證真偽;但黨總幹事林卓廷本身曾任職廉署執行處,確有掌握熟悉該署內部規章程序的優勢;另一方面,事件發酵已歷兩天,無論是廉政專員白蘊六以至梁振英本身,一直對於事件不作正面否定或解釋,用最保守的說法而言,民主黨的指控,仍然有其參考及跟進的價值。

若然民主黨的核心指控屬實,即梁振英本身作為弊案的調查對象,非但在一年多時間以來拒絕合作,反而利用「超然」職權向調查部門施壓,要革除負責調查者,這簡直是濫權腐敗之極致;另一方面,如果面臨如此嚴重的指控,當局竟然意圖一招沉默應對了事,妄圖 hea 過,測試港人的記憶力,這無非顯示政府與領導者已經毫不在意自己的誠信聲譽降至冰點。這樣的一個政府,別說是爭取公眾信任修法規管醫生,就連繼續在位施政的資格也沒有。

正如筆者在前年《惟工新聞》專欄所言,UGL 五千萬事件,其實牽涉兩個層面的指控︰收款時梁振英已經上任特首,UGL 本身是在香港鐵路交通政策上不時有所參與的企業,梁振英參與本港多項鐵路決策而沒有申報收取鉅款,大有可能構成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一方面,訂立收款協議時,梁振英與戴德梁行仍有主僕關係,戴德梁行賣盤的作價低廉得難以讓人不起疑,而梁自己則從買盤者方面獲益,這完全是值得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慎重調查有否失德貪污成份的行為。

位高權重的被查者,濫用職權將調查者拉下馬的事例,歷史上有一著名事例,就是水門事件。從 1972 年竊案發生,歷經傳媒(特別是《華盛頓郵報》)揭露以及針對竊賊和同謀的刑事審訊,不斷浮面的證據顯示,白宮最高層在竊案的角色,其實遠超出知情與默許的程度。參議院通過成立聽證委員會,總統尼克遜 (Richard Nixon) 亦基於輿論壓力,在 1973 年 5 月授權新任司法部長李察遜 (Elliot Richardson) 委任特別檢察官 (Special Counsel) 作更高層次的偵訊。法律學者考克斯 (Archibald Cox) 走馬上任擔任水門事件特別檢察官。

據參議院聽證程序揭露,白宮內部一直裝設有一套錄音系統,收錄總統及各級官員的對話;這些錄音帶對於水門調查的價值,不言而喻。考克斯和參議院均傳令總統交出錄音帶,白宮則一直以「行政特權」為理由拒絕交出錄音帶;另一方面,總統一方的律師則不斷與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來鴻去雁,希望協議用其他方式取代錄音帶。

由於考克斯拒絕收回成命,尼克遜在 1973 年 10 月 20 日下令司法部長李察遜炒掉考克斯,李察遜拒絕執行撤職令;尼克遜轉問副司法部長魯基修斯 (William Ruckelshaus) 會否遵令撤銷考克斯職務,同樣受到拒絕。白宮隨即對外公佈,司法部長辭職,總統則撤去了副司法部長與特別檢察官的職務。由於當晚是星期六,史稱「周六夜大屠殺 (Saturday Night Massacre)」。司法部第三把交椅、助理司法部長 (Solicitor General) 博克 (Robert Bork) 終願署任司法部長並按照總統指令,撤銷考克斯的職務;但另一方面,特別檢察官的職位仍予保留,及後由曾任二戰戰犯檢控官的律師積禾斯基 (Leon Jaworski) 繼任。

水門調查並沒有停止。1974 年 3 月,大陪審團以妨礙水門調查,決定公訴多名白宮現任或前任官員;積禾斯基繼續發出傳令要求白宮交出錄音帶,尼克遜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 1974 年 7 月 24 日一致裁定總統必須交出錄音帶。白宮在裁決後六天終於依令交出錄音帶,當中完整記錄尼克遜如何參與指示隱匿毀滅證據。眾議院亦在 7 月底通過以「妨礙司法公正」、「濫用職權」及「藐視國會」三大指控,提請展開彈劾程序。

8 月 9 日,大勢已去的尼克遜辭職。

李寶蘭去職,是否香港版本的「星期四兇殺案」?林卓廷指,廉署內部已經進入「黑暗時代」,躁動非常。可惜,香港的執法部門中,能夠挺起腰板、對抗外壓、堅持秉公查案的官員,怕且所剩無幾;議會紛亂羸弱,連聊備一格的聽證程序也無法成立。

事到如今,泛民利用僅餘的些許議會權力,暫停內部爭議,擺正目標窮追猛打,在委員會或者大會重新啟動 UGL 以至廉署高層異動的質詢,已經是力抗香港持續下沉的最後一著;如果連各政黨也只心繫選票而怠慢行動,時機一去,屆時不單是廉署,而是整個香港,都勢將進入萬劫難復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