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小說?】Whatsapp 悔婚下集︰有人失蹤了

「Charles,你負責這一單,差佬叫我地個客協助調查,人口失蹤,佢話想搵律師陪,你搵個大狀陪佢吧。」大狀、客人依約到齊,一行人進入西九總部。

客人話同失蹤者係多年死黨,對上一次聯絡係半個月前的事,成班朋友約埋上去失蹤者屋企鋤 Dee 打邊爐;失蹤者父母個幾星期前開始打極電話都搵唔到個仔,上佢公司發現佢已經冇返個幾星期工,公司正準備出信炒佢;開鎖匙上佢屋企,發現成地花生殼、啤酒樽、玻璃碎,但係阿仔的所有衣服、行李,甚至連阿仔部手機都仍然在屋企,覺得有可疑,於是報警,報警前亦有通知佢的朋友,包括我地個客。

阿蛇問︰打完邊爐之後,你仲有冇見過失蹤者?經大狀建議,客人決定話「我冇嘢講」;阿蛇進一步問︰我地知道,你其實有聯絡過失蹤者,幾時?傾過乜?客人入警署之前已經指示過,關於電話、whatsapp 或者電郵,因為牽涉其他私隱嘢,佢唔想畀警察知,客人亦繼續話「唔想講」。簽完口供,走得。

兩日後,長假期前夕,基層工人基本毫無工作意欲,點知客人打來話,警察又要求佢協助調查,不過今次,係重案。原班人馬再次抵達西九總部。

問過入境處,冇失蹤者出境紀錄;阿蛇話,「我地已經知道你曾經同失蹤者仲有其他人 whatsapp 左成晚,仲不歡而散;我仲知你條仆街搞人地阿嫂添,係咪呀,Fredi?」

基層工人同大狀都不由得倒抽一口涼氣 …… 我心諗︰Fredi?搞阿嫂?唔係去新金莎係嘛?大狀鎮定過來後,就要求畀客人單獨同律師傾先;客人反而話︰唔駛,我 ok,總之我冇犯過法,而家我冇嘢要瞞,繼續啦。

的確,眼前呢位客人,就係 Fredi;而失蹤者,不是別人,正是 King,即是「洗左(套西裝)luuu」的洩密者。之後的對答,基本就係阿蛇不斷推敲案情,包括 Fredi 是咪因為 King 將佢同準新娘 Kathy 的醜事公告天下而懷恨在心,已經殺死 King;Fredi 除左對一些太離譜的推斷(「你係咪叫埋 Patrick 幫手肢解左佢喇」)忍唔住回一句「黐線」之外,絕大部分情況都按照大狀的建議表示「我冇嘢講」。

一個上午之後,重案亦無計可施,因為其實連 King 係咪真係死左都冇證據證明,所以又係只能夠放佢走,加多句「我地會保留起訴權利」。

就基層工人同大狀來講,由於 Fredi 一開始已經指示,佢真係一直冇見過阿 King,我地亦冇必要深究佢到底係咪真係知道佢下落(甚至殺左佢);不過,慎重起見,我地都建議同 Fredi 開次會,佢亦同意,所以就上左 chambers 傾多陣。

Fredi 話,那個成為城中熱話的 whatsapp 討論,其實就係發生在打邊爐之後的一晚;正是在鋤 Dee 烚下烚下時,Simon 撩起大家來個 single party,Patrick 又覺得 Kathy 可以叫姊妹去旅行佢都要玩番夠本,所以大家才在兄弟姐妹團 whatsapp 中講起,點知一發不可收拾。

Fredi 強調,佢冇做過任何傷天害理、害阿 King 的事,whatsapp 鬧完之後,婚禮都已經告吹,成班兄弟根本冇心情再見面或者玩,而佢自己當然更冇面見班朋友,所以佢真係完全冇再見過 King,更莫講話會知佢去左邊;至於佢同 Kathy 之間的事,佢覺得同件案冇關,佢唔想提,而大狀同基層工人都覺得,我地冇需要知。會面就此作罷。

放完長假回來,Fredi 在假期中 send 來電郵,話已經搵返阿 King,要求我地協助銷案。我地當然要先見一見 King,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原來,whatsapp 大鬧,除了當事人喜事辦不成,另一位傷心人,就係 King,佢本來想趁幫手婚禮的機會,接近暗戀多年的 Panny,甚至希望有機會表白。婚禮取消,King 亦感到無奈,佢一度鼓起勇氣,想約會 Panny 正式展開攻勢。只可惜,由於冇標準工時,要問阿姐拎假都好煩的 Panny,甚至連相睇晚飯的時間都冇。King 多次相約未能成事,自忖係咪太差所以食檸檬,在家中醉酒吃花生消愁,萬念俱灰,認定係 Kathy 劈腿壞佢好事,所以將 whatsapp 吵鬧內容公諸於世,繼而連電話都唔帶,就離家避世去了。

離家期間,某一晚佢落到赫德道酒吧買醉,聽見其他酒客興奮談論 Kathy 與 Patrick 之事,先知道已經鬧得滿城風雨,心想與其頹廢度日,不如搵事件的始作俑者,問個明白;就係 Fredi 離開重案當晚深宵,King 摸上 Fredi 屋企,Fredi 起初連門都唔敢應,後來確認佢的確尚在陽間,就開門請進,任由 King 狂揍猛打後,King 就醉倒在 Fredi 的家中,瞓著了。

案件既結,基層工人心中正為自己居然會扯上如此鬧劇而嘖嘖稱奇,電話又響起︰

「你好,我想問民事追討的。我個女同佢男朋友結唔成婚,佢話個男人對唔住佢,我想向個男人追返借畀佢那五十萬 ……」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當記者被指「篤灰」— 向林彥邦請教

著名新聞工作者林彥邦先生的鴻文為記者們抱不平,寄語反政府一方不要變得像「藍絲」一般敵視傳媒。文中提出的一些觀察,其實頗能切中爭議要害,筆者固非從事新聞工作,但仍希望趁機向林先生以至其他新聞專業人士討教。

林先生在文中回應了坊間對於記者在二月「暴動」後對於記者們的批評,包括有記者因為在「暴動」案提堂後憑藉公開資料登門造訪疑犯而受指責,以及網民譴責記者「篤灰」等;林先生並質疑,對記者們的責難,無非是攸關「利害問題」、「希望傳媒成為自己的工具」,甚至是「低級至極的輸打贏要」。

如果將二月「暴動」乃至近年來屢見不鮮的黃藍對峙、警民衝突,一律歸類為涉及刑事的公共事件來觀察,記者的而且確在這些涉及公眾利益與知情權的事件上,有身處現場、報道真相的重任;但筆者卻認為,林先生從「疑犯個人資料屬法庭公開資訊」就推論到登門造訪不算侵犯私隱,卻又似有不妥之處。

誠然,除非被告是未成年,或者有特別理由經法院頒令匿名,刑事被告的姓名在審訊案件表上是公開的,但亦僅此而已;即使由於「暴動」案本身的特定原因,部分被告的住址在提堂過程中進入公眾領域,但個人資料的使用,從來都要考慮多種因素,不單是取得個人資料的過程是否恰當,更包括資料的用途是否正當、合理與公平。

筆者很想問,是否用一句「新聞自由」或者「報道法庭案件」,就足以合理化所有觸及被訪者私生活的報道方式;尤其如果被訪者本身就是正在進行的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一方,潛在造成的影響實在不能低估。在筆者看來,所謂「讓義士宣揚理念」,說穿了,還不是想從被告口中套出更多有關案件的報道。

坦白說,以筆者的經驗,如果老闆正在一宗萬眾注目的案件代表被告,老闆恐怕有兩句不說不可的告誡︰「別跟記者說話」,還有「社交網站也不要上吧」。被告即使不是面對警察,而是記者,由他們在公共領域自願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一樣有成為控方呈堂證據的機會;記者們是否全然不用考慮,即使案件不是有陪審團參與的公訴,他們抓著被告在受訪時說出的片言隻語,放大報道,其實亦很可能損害訴訟公平呢?我就不信記者們會如此「公道」,在訪問被告前先溫馨提示對方「你有權保持緘默或者要求律師在場」吧。

對於一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登門追訪,新聞價值何在呢?就算有,是否值得為此而凌駕甚至貶損被告應有的訴訟公平權利?

筆者絕不是無底線地支持「義士」那種人。用破樽襲擊拍攝的記者,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野蠻行徑;筆者亦認同林先生所言,近距離拍攝縱火、損壞公物以至襲警的行為,其實無異於記者們完整記錄「七警」和朱經緯的行為。筆者自忖不是像林先生所指那種搬動龍門的人。

但看事情總不能抽空比較而脫離現實。若論阻撓傳媒訪問的「板斧」,只怕即使示威者用上更多玻璃樽,也及不上警察、政府哪怕百分之一。起碼,「勇武派」不會有能耐設立一個有約束力的「採訪區」,「義士」亦絕對沒有搜查記者背包的權力;設想一下,如果添馬公園的「七警」或者其他警察,發現記者正在拍攝,事情的發展、記者的下場會如何,怕且比年初二凌晨嚴重得多,甚至去到一個我們想也不敢想的地步。

筆者還有另一重更大的憂慮︰「七警」也好,「魚蛋」也好,在網站即時新聞橫空出世以後,新聞工作與檢控行動之間的界線,已變得更加模糊。從前,實時紀錄「罪案」經過的片段,即使有重大新聞價值也好,亦只會在每天數次的新聞報道中出現,莫說是公眾,就連警檢當局也很難隨時取得;即使片段可能有重大的調查和刑事價值,當局亦必須先向法院申請,更要說服法庭,取用這些材料作刑事用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可取得手令獲得這些片段。

但時至今日,新聞機構在拍得事涉重大案件的片段後,往往在數分鐘內,已經會放上網站,任由各界觀看下載;新聞機構既可標明「足本無加工」,又可以憑編採的意願加以「二創」。但無論如何,目前的客觀現實就是,遠在刑檢方面開案蒐證之前,公眾領域中流傳的片段、資料,可能已經比當局掌握的更多、更快;一如最近年半以來的情況,控方完全可以直接取用這些網上新聞的材料作為呈堂證據,連申請的環節也省回;更嚴重的後果是,案件還未開審,公眾(可能亦包括記者們)透過這些資料,就自信滿滿地認定︰我已經知道案件的是非對錯。

筆者再重申︰用暴力阻撓記者採訪,不能接受;但記者們恐怕亦不得不承認,即使警察連人也未拘捕、律政司連 file 皮也未接到,記者的採訪工作,與控方的拍片蒐證,實質上已經二合為一。

正如被告從來也有權在面對執法者或者檢控人員時保持緘默一樣,如果被拍者沒有用暴力、沒有損壞新聞機構的財物,遮擋著那個名為採訪實為有九成九機會被控方所用的「鏡頭」,筆者起碼到現在仍想不通,這當中有甚麼「荒天下之大謬」,仍望林先生或者其他專業人士可以就此解惑。

總括而言,筆者完全理解林先生所指記者工作之艱難,但同時亦相信,在這個既紛亂又資訊爆炸的新時代,新聞界本身同樣有責任,反思如何回應現實的轉變,在做好報道工作之餘,不會損害一些與新聞自由無分高低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