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維園近糖街路口 司機慎防中伏

原文︰http://wknews.org/node/330

一名被控「違反交通標誌」的私家車司機,選擇上庭抗辯而沒有即時清繳罰款,主審裁判官裁定被告抗辯無效罪名成立後,在原來價值450大元的「牛肉乾」之上,另加罰450元連同500元堂費。司機不服裁決,於是向高等法院上訴。
據控方所指,私家車司機在事發當日下午四時許駛經銅鑼灣糖街,去到接近紅色小巴站與大型卡拉OK的路口。按照該處的交通標誌規定,每日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除公共小巴外,其他車輛不可從天橋底右轉入告士打道和高士威道,而只可以左轉入告士打道離開,但被告司機卻逕直由糖街右轉到告士打道,剛好被維園入口附近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員逮個正著。交通警員上庭供稱,被告司機當時只提到自己較少駕車,這當然不足以成為讓警員收回抄牌成命的理由。
被告在庭上則提出多項新的辯解內容,包括他在案發時其實看到有小巴看似準備從糖街左邊的小巴站「出車」,他是為了閃避小巴才右轉入告士打道;而且交通警員在查問他時沒有提出警誡(即是在電視劇集也常看到的「你有權保持緘默」之類),所以法庭聽信警察的口供並不公平。
高等法院法官解釋指,一般警員要提出警誡,是適用於有合理懷疑某嫌疑人犯法,而要進一步調查嫌疑人的情況;但在本案中,交通警員當時只是要初步了解事件起因,尤其在這種交通定額罰款事項中,由於警察可能接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不作票控,所以當時不提出警誡是正確做法,而只要被告是自願回答警察的提問,法庭就可以聽取有關被告曾經說過甚麼的證供。
高院亦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判決,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是為了閃避小巴而要右轉入告士打道,應該在被交通警員查問時就當場提及,而不會留到上庭時才提出,加上這說法本身亦欠缺其他證據支持,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高院在判決中再次闡釋,警方在甚麼情況下獲取的疑犯口供,才算是有效的呈堂證據。正如上文所述,如果警方已經基於合理懷疑,將調查對象視同疑犯,並希望為其錄取口供作進一步調查案件之用,就必須提出警誡詞,提醒對方有權保持緘默;但若對方自願作供,警方就會記錄內容,可能作呈堂之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疑犯仍然選擇說話,當中對疑犯不利的內容,就可視為疑犯自願提出,控方亦有權在審訊時引用作為不利於疑犯的證據;但如果疑犯對調查人員說話前,調查人員沒有提出警誡,控方就不可以引用疑犯的說話內容來反咬疑犯。
但在本案中,警員查問被告,只是為了初步調查司機違反交通標誌的原因,而且並未排除司機可能有合理的辯解理由,所以未進入決定是否票控的階段,因此毋須警誡被告;在這情況下,只要警員沒有使用一些不恰當的言辭威迫利誘司機回答(例如「你講到理由我就唔抄你牌」之類),司機的自願回答都可以用作呈堂證據;加上控方並非要引用被告的說話內容來指證他,而是要指出一些被告起初在警察面前沒有提及、後來卻出現在審訊中的自辯理由,法庭亦不是單憑被告口供有出入這一點而定罪,而是在連同其他證據一併考慮後,認為被告自辯的證據並不充分。
據了解,運輸署正研究檢討糖街一帶的交通管制安排,但在宣佈新安排前,駕車人士還是應時刻警覺,留意該路段的交通規則︰除了小巴外,朝七晚七,糖街不可右轉入告士打道。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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