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台主持被炒、報館人事更迭、傳媒高層被斬重傷……社會大眾紛紛議論,新聞自由是否蒙受威脅,有聲音就隨即質疑,應否將連串事態牽連到「新聞自由」,甚或會
要求對方「拿證據來吧」。筆者不由得想起多年前一齣膾炙人口的電視劇,李司棋的角色就曾義正辭嚴地訓斥家人︰「這裡不是法庭,不需要證據!我雙眼就是證
據!」
其實,所謂「證據 (evidence)」,就是「證明某件爭議事實 (fact in issue) 的充分資料 (sufficient information)」 (注一)而已,不一定是法庭獨有之物。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能事事單憑臆測推斷。尤其當我們要提出批評指責時,小至向雙親投訴被兄姊欺負,大至要求提供次 貨的店舖退款,即使爭議的場合並非法庭,我們多少也要嘗試說服其他人,自己的主張如何站得住腳︰小弟弟要向父母哭訴,起碼也得展示一下傷痕;顧客要求退 貨,也會拿著品質不佳的貨件,甚或會準備單據證明自己何時何地購買;就是在上文提及的劇集中,「大契」即使口說「不用證據」,其實也是因為家人的指控,才得出「細契」和「舅父波」合謀的結論……
我們在生活中引用各式各樣資料來論證某些事實,這些「資料」,其實已經是「證據」;但提出了「證據」,當然還要看「證據」本身是否確鑿充分。我們常 常有種錯覺,就是只要證人不是對爭議事實親眼目睹、親耳聽聞,這證詞就不足為據,或者「沒圖沒片沒聲就沒真相」。事實上,即使在法律世界,無論是目擊證 人,還是十分形象化而具體的事實描繪,即使談不上稀有,也不會佔大多數。試問有多少兇殺案,能找到眼見殺人全過程的證人,或者拍到兇案全紀錄的片段?反過 來說,難道一宗罪行無人目睹又沒有影像呈堂,犯人就可以逍遙法外?
目擊證人或者記錄案情的證物,可稱為「直接 (direct) 證據」;但大部分情況下,舉證是要將一些蛛絲馬跡,好像拼圖一樣,把案件事實「推論 (infer)」出來,這類較零碎的證據,就稱為「間接 (indirect)」或者「環境 (circumstantial) 證據」。在不少情況下,「環境證據」仍可以非常有力,例如現場找到了染有死者血跡的兇器,上面又發現了被告的指紋,即使沒有直擊殺人經過的人證物證,仍可 能足以證明被告—兇器—死者的關連,從而讓法庭推論被告是否真兇。
所以,評鑑某個觀點有否「證據」支持,只需秉持常理,用合理的尺度審視相關的事實即可。就算在法庭外的世界,人人看世事觀點角度有別,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本來無甚所謂,惟切忌鑽牛角尖,誤以為一切「證據」都像電影情節般將事件清晰展現,即使對方基於事實作出合理推論,都打成「證據不足」,如此吹毛求疵看「證據」的方式,實質上是誤解了「證據」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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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一. Raymond Emson: Evidence, Palgrave MacMillan (4th Edition), Basingstoke, Hampshire, 2008, p. 6.
其實,所謂「證據 (evidence)」,就是「證明某件爭議事實 (fact in issue) 的充分資料 (sufficient information)」 (注一)而已,不一定是法庭獨有之物。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能事事單憑臆測推斷。尤其當我們要提出批評指責時,小至向雙親投訴被兄姊欺負,大至要求提供次 貨的店舖退款,即使爭議的場合並非法庭,我們多少也要嘗試說服其他人,自己的主張如何站得住腳︰小弟弟要向父母哭訴,起碼也得展示一下傷痕;顧客要求退 貨,也會拿著品質不佳的貨件,甚或會準備單據證明自己何時何地購買;就是在上文提及的劇集中,「大契」即使口說「不用證據」,其實也是因為家人的指控,才得出「細契」和「舅父波」合謀的結論……
我們在生活中引用各式各樣資料來論證某些事實,這些「資料」,其實已經是「證據」;但提出了「證據」,當然還要看「證據」本身是否確鑿充分。我們常 常有種錯覺,就是只要證人不是對爭議事實親眼目睹、親耳聽聞,這證詞就不足為據,或者「沒圖沒片沒聲就沒真相」。事實上,即使在法律世界,無論是目擊證 人,還是十分形象化而具體的事實描繪,即使談不上稀有,也不會佔大多數。試問有多少兇殺案,能找到眼見殺人全過程的證人,或者拍到兇案全紀錄的片段?反過 來說,難道一宗罪行無人目睹又沒有影像呈堂,犯人就可以逍遙法外?
目擊證人或者記錄案情的證物,可稱為「直接 (direct) 證據」;但大部分情況下,舉證是要將一些蛛絲馬跡,好像拼圖一樣,把案件事實「推論 (infer)」出來,這類較零碎的證據,就稱為「間接 (indirect)」或者「環境 (circumstantial) 證據」。在不少情況下,「環境證據」仍可以非常有力,例如現場找到了染有死者血跡的兇器,上面又發現了被告的指紋,即使沒有直擊殺人經過的人證物證,仍可 能足以證明被告—兇器—死者的關連,從而讓法庭推論被告是否真兇。
所以,評鑑某個觀點有否「證據」支持,只需秉持常理,用合理的尺度審視相關的事實即可。就算在法庭外的世界,人人看世事觀點角度有別,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本來無甚所謂,惟切忌鑽牛角尖,誤以為一切「證據」都像電影情節般將事件清晰展現,即使對方基於事實作出合理推論,都打成「證據不足」,如此吹毛求疵看「證據」的方式,實質上是誤解了「證據」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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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一. Raymond Emson: Evidence, Palgrave MacMillan (4th Edition), Basingstoke, Hampshire, 2008, p.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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