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政改新廣告︰繼續在《基本法》的基礎上僭建

當局推出新的政改諮詢電視宣傳片,大群演員這次不再集體高呼口號,而是一人一句像說書般論述《基本法》下的政改規定︰


說好的「一齊講一齊聽」、「有商有量」,變成了「咁清楚有根有據架噃」、「跟住嚟傾掂佢咪得囉」,明顯是要用植入式伎倆告訴大家,《基本法》已經規定好了一張安排普選細節的「清單 (checklist)」,大伙兒只要跟著這張清單,逐項提意見,我們在 2017 年就有份普選特首鳥;而這張來自《基本法》的清單也好像是很清楚的︰

  • 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
  • 然後由一人一票選出來;
  • 最後由中央任命。
廣告明擺著要帶出來的是,我們只需要討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一人一票是用一輪還是兩輪或者用剔一個還是單一可轉移投票制即可,剩下的交由中央發落;當中的潛台詞則是,再花時間討論其他選項,特別是「提名委員會」以外的提名方式,一人一票普選特首就連門也沒有。在這一切口蜜腹劍的背後,特區政府繼續故意誤導大眾,意圖營造一套神諭般的論述,即提名「權」除了交付「提委會」手上就別無他選。

在第四十五條之下,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有兩大條件︰第一,組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第二,提名要經民主程序進行。《基本法》是經由「人大」表決通過的,迄今廿四年一字未改,即使是位階低於「人大」的「人大常委」的任何解釋、決定,乃至甚麼芝麻綠豆委員人大政協的「認為」「覺得」,通通都不能違反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簡言之就是,只要香港人能夠提出一個代表性 (representative) 遠超目前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方法來產生提委會,當權者依法絕不能再沿用現制,或者只作小修小補;提委會壟斷提名權不但於法無據,提委會更有責任遵循「民主程序 (democratic procedure)」,確保香港人在普選中有真正的選擇。

「代表性」、「民主程序」,這些全都是在學術界、在法律界、在國際領域,有特定意涵的用語,不由得抱殘守缺者借題發揮,發明出一套「港式」乃至「中共式」的詞義出來。用第四十五條作為論辯普選制度的基礎,容許「提委會」此等寰宇罕見的怪胎留存於世,已經是退無可退的底線。當局要麼就賦權香港人選出真正 representative 的提委會,要麼就讓提委會「死埋一邊」,不要攔阻選民自己代表自己;提委會自己的提名程序不夠  democratic,還要妨礙其他由「民主程序」產生的候選人參選,這是徹頭徹尾的違憲違法。

爸爸要給兒子認真的講授一下公民知識,就要原原本本的告訴兒子,整條四十五條是如何提述的;學生們要探究普選的真正規定,亦應該仔細咀嚼第四十五條關於提名委員會組成與行使權力的說法;麵包舖的店員與顧客,更千萬不要被那做媒般站在人群中、穿格仔恤衫的四眼中年漢所誤導,而應該自己拿起《基本法》揭一揭,看看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規定下,公民在設計普選制度時應該有甚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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