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一齊講一齊聽」、「有商有量」,變成了「咁清楚有根有據架噃」、「跟住嚟傾掂佢咪得囉」,明顯是要用植入式伎倆告訴大家,《基本法》已經規定好了一張安排普選細節的「清單 (checklist)」,大伙兒只要跟著這張清單,逐項提意見,我們在 2017 年就有份普選特首鳥;而這張來自《基本法》的清單也好像是很清楚的︰
- 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
- 然後由一人一票選出來;
- 最後由中央任命。
在第四十五條之下,普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有兩大條件︰第一,組成要有廣泛代表性;第二,提名要經民主程序進行。《基本法》是經由「人大」表決通過的,迄今廿四年一字未改,即使是位階低於「人大」的「人大常委」的任何解釋、決定,乃至甚麼芝麻綠豆委員人大政協的「認為」「覺得」,通通都不能違反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簡言之就是,只要香港人能夠提出一個代表性 (representative) 遠超目前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方法來產生提委會,當權者依法絕不能再沿用現制,或者只作小修小補;提委會壟斷提名權不但於法無據,提委會更有責任遵循「民主程序 (democratic procedure)」,確保香港人在普選中有真正的選擇。
「代表性」、「民主程序」,這些全都是在學術界、在法律界、在國際領域,有特定意涵的用語,不由得抱殘守缺者借題發揮,發明出一套「港式」乃至「中共式」的詞義出來。用第四十五條作為論辯普選制度的基礎,容許「提委會」此等寰宇罕見的怪胎留存於世,已經是退無可退的底線。當局要麼就賦權香港人選出真正 representative 的提委會,要麼就讓提委會「死埋一邊」,不要攔阻選民自己代表自己;提委會自己的提名程序不夠 democratic,還要妨礙其他由「民主程序」產生的候選人參選,這是徹頭徹尾的違憲違法。
爸爸要給兒子認真的講授一下公民知識,就要原原本本的告訴兒子,整條四十五條是如何提述的;學生們要探究普選的真正規定,亦應該仔細咀嚼第四十五條關於提名委員會組成與行使權力的說法;麵包舖的店員與顧客,更千萬不要被那做媒般站在人群中、穿格仔恤衫的四眼中年漢所誤導,而應該自己拿起《基本法》揭一揭,看看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規定下,公民在設計普選制度時應該有甚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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