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 星期六

江樂士,你竟然好意思講呢啲?

前刑事檢控專員 (DPP) 江樂士在《明報》撰文炮轟現時裁判法院檢控入罪率低,並將問題歸咎於檢控工作越來越傾向由外間的律師或大律師 (Solicitors / Counsels On Fiat) 代替律政司本身的法庭檢控主任 (Court Prosecutors) 進行。筆者不少朋友看到《明報》的報道,都幾乎立即質疑︰咦,不是說香港定罪率高得幾近北韓的麼?

這裡要澄清的是,一般指香港定罪率高,是綜合香港三級審訊刑事案件的法院(即高院原訟庭、區院及裁判法院)而得出的數字,而且一併計算了認罪和抗辯後被定罪的人數;至於江樂士的焦點,則集中放在裁判法院一級,而且只討論審訊後定罪的情況,而剔走了認罪的被告人數來計算。換言之,江樂士想說的是︰在裁判法院,如果被告不認罪而受審抗辯,「超過五成審訊都敗訴」。

的確,47% 的審訊入罪率確是夠讓人擔心,但是否在江樂士時代,裁判法院一級刑事檢控的表現就遠較現在出色?上文曾經引用由立法會秘書處在 2010 年進行的研究分析,當中第 5 頁列表比較了 2006-2008 年的裁判法院審訊後定罪率,分別是 34.9%、32.6% 和 31.3%,甚至比江文提及的 2013 年 47% 還要低。換言之,江文所大談的 47%,根本談不上甚麼「新低」;至於這個錄得只有三成多定罪率的時期,到底誰是 DPP?正是江樂士自己。

好了,原來江樂士自己主理檢控的時期,原來裁判法院檢控工作的表現甚至比不上今天,那麼他當時是如何分派檢控工作的呢,是否像他自己所言,高度信任「受過嚴格訓練」、「表現出色」的法庭檢控主任呢?翻看歷年律政司的預算,由 2006 至 2008 年,外判大律師與律師在裁判法院出庭日數,分別有 969 日、1,493 日和 2, 184日,事實上,由 On Fiat 律師檢控的日數,由 2005 年到 2008 年,增加了幾近三倍,相對而言,法庭檢控主任雖然仍然負責八成多以上的檢控日數,但按年出庭日數則在三年內減少 13.9%。

數字反映出來的是,江樂士自己根本就是對法庭檢控主任傾向不予信任的一員;而另一方面,即使在法庭檢控主任仍然在數字上絕對主導裁判法院檢控的年代,律政司的檢控表現也沒甚值得恭維之處。

筆者必須澄清的是,以上絕不是在說香港的 Mag 仔檢控工作沒有問題;恰恰相反,今天有人不在其位指點江山侃侃而談,但根本就在那人在位時,檢控質素已經千瘡百孔。別的不說,此君總不能當大家都忘掉胡仙是誰吧?

更何況,要驗證控方在裁判法院屢遭敗績的原因,是不是更應該深究其他更加結構性的原因,包括律政司縱容執法機關準備案件工夫馬虎苟且兼而費時拖延,檢控主任往往到提堂也未有機會仔細觀看開案理據是否充分;檢方長年仰賴部分法官對警方證人的盲目信任,對於警方證人的供詞傾向輕信而疏於檢視甚至質疑當中的漏洞;對調查過程的程序紕漏視而不見,一而再再而三的給辯方送上疑點利益以至連表證也不成立的大禮 ……

某程度上,我們甚至可從事實得出與前 DPP 截然相反的結論︰正是由於 On Fiat 檢控官比重越來越高,有更多案件在審前階段已經有專業律師團隊參與檢控,裁判法院審訊定罪率,總算從三成多回到大約五成的水平。這根本是在反映,律政司需要更進一步,使裁判法院檢控工作更加專業、獨立,而不是回到倚賴部門閉門造車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