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 (13/5) 日就衝擊案進行的程序,是「提堂 (Mention)」,而本案已排期在今年 6 月 22 日作「審前覆核 (Pre-trial Review)」,屆時雙方會確認將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數目以及所需的審訊日期,以便法庭正式排期開審。一般而言,如果控方確定真的需要傳召某人作供,就會向該人發出傳票,要求該人出庭。
一位證人要等到正式收到傳票的時候,才算是已正式獲得傳召要出庭作供;而控方在提堂階段表示要傳召某人作證,亦不必然代表最終真的會發出傳票傳召,因為控方最終有權基於不同原因而決定不傳召該人,例如其他人證物證已經足夠,或者控方重新檢視後認為該人對控方的案情沒有幫助。
儘管如此,控方通常會考慮傳召曾經在警方調查階段提供口供的人出庭作證,而一旦有人曾經在警署落口供、但控方決定不傳召該人,這份警方口供就會成為控方的 unused materials,控方有責任提供予被告,被告就反而可考慮傳召這人成為辯方的證人。
所以,要決定一個人是否真的將成為證人,關鍵不在控方在提堂階段的陳述,而在於最終發出的證人傳票;而證人是否出庭,亦不是基於其主觀意願,而在於控辯雙方的需要;一旦傳票發出,證人是強制必須出庭,而沒有自由選擇作證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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