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談司法覆核,切忌信口開河

就近日從前終審庭大法官烈顯倫引出的「司法覆核濫用論」,地產界博客湯文亮也在《明報》專欄湊熱鬧一番。筆者感到無奈的是,其實,是否就因為他作為商界人士,就可以面不紅、耳不熱地,盡情展現自己的偏見,乃至對法制的無知?

先從他那個最終沒有成事的大計說起。「如果司法覆核得不到結果,甚至可以要求人大釋法」,筆者衷心期望,這並不代表商界對於本港現行法制的普遍理解,否則無疑是香港法治的大災難︰法律界、學者奮力抵抗,力爭大陸政府切莫再以「釋法」之名干擾本港法治,湯 CEO 彷彿覺得香港法治還未受夠傷似的,還要多加一刀,妄論輸掉本地司法覆核的下一站就是「要求人大釋法」,他打算怎樣要求?寫信到北京市永定門西街甲 1 號轉交人大信訪局?還是就直接向「上面」的不知幾號把手「告狀」?湯 CEO 倒說得直白,在他眼中,爭議的著眼無非一個「錢」字,但他卻不知沒有想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香港法院正式淪為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只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分院」,試問他還有多大能耐,可以在這城市中賺錢胡謅,月旦時事,如此自在快活?

至於承接烈顯倫議論「港珠澳大橋案」(法院文獻記載為朱綺華 訴 環境保護署署長案),也許不能完全怪責不在法界的湯 CEO。事實上,烈官以前司法人員的身份,抓著這件案來攻擊,來支持他對司法覆核制度的批評,是有所偏頗不當,也誘導了其他法界以外人士漠視了案中的一些關鍵事實。

的確,朱婆婆是敗了訴,但絕不能因此就指控這宗官司是濫用司法覆核。一般的理解,濫用司法覆核的指控,只應適用在一些全無理據或者瑣碎無聊,但卻浪費了法庭和應訴部門大量人力和時間資源去應付,又或者拖延了政策落實的申請;但對司法覆核制度稍有認識者都知道,起訴司法覆核,需要先得法庭批出「許可 (leave)」,而沒有理據的申請,是不能獲得許可開案的。

事實上,就算法院不批出許可,也不代表案件就全無理據可言,只是可能基於當時的法例,申請者提出的事實或理據,不足以顯示政府的作為有違法可能,所以不得開案而已;反之,一旦法院批出許可,就意味著申請人的確有可爭辯的理據 (arguable case),即使經雙方爭辯舉證後,政府獲法院宣判勝訴,實在也不應貿然就指責申請人覆核要求「無理」,更不應扣上「濫用」的帽子。

更重要的是,朱婆婆不但獲批許可,得以開案,她根本就曾經在原訟庭勝訴!當時在原訟庭裁定朱婆婆勝訴的,正是如今位居終審庭的霍兆剛大法官;及後他的判決,在上訴庭由鄧國楨(另一位如今位處終審庭的大法官)、夏正民及朱芬齡「三司會審」後推翻(值得留意的是,霍官在宣判時實質上已經升上上訴庭,他與日後三位推翻其裁決的法官,根本就是同級)。

筆者相信,一宗在高院原訟庭裁定成立、然後被上訴庭推翻裁決的案件,這本身就顯示當中確有重大的法律爭議,值得作深入的研究審議,合理的做法,就是容讓它在終審庭作最後的判決;無奈,在民粹及輿論的壓力下,朱婆婆屈服了,沒有進一步上訴。

無疑,烈官是霍官的前輩。但當烈官引朱綺華案引證「司法覆核濫用論」時,難道不是在客觀上批評霍官不但不應批准開案,甚至連其初審的判決也是全然錯誤?律師、法官,對個別案件的裁決意見有別,殊屬正常;但將意見分歧,混雜到直接或間接批評下級或後輩法官,指他們縱容了濫用司法程序的一方,這是十分嚴重、不能信口提出的指控。筆者衷心期待,烈官能夠在合適的機會,分享他的高見並解釋一下,朱綺華到底作了甚麼事,構成了濫用司法覆核的事由,而同時由誘使霍兆剛法官縱容了她的「濫用」。

烈官說了重話,但湯 CEO 拾人牙慧再借題發揮前,也應先做一做功課。他說,「批核法援的人才是罪魁禍首」。請問,他知不知道法援審批的程序,是有兩關的?他聽過「案情審查 (merit test)」這回事沒有?法援署確認朱婆婆案情確有理據,通過這案情審查,才會批出法援;而一位能夠爭取到開案許可、甚至勝出一審的訴訟人,她獲批法援,這事情本身有甚麼好質疑的?有甚麼好「竟然」的?

如果為了杜絕政府敗訴之虞,明明案情有理可打的案件也不批出法援,這難道就是湯 CEO 口中所謂的「糾正陋習」?

從湯 CEO 行文所見,他確實對法援批錢告政府這一點,甚有憤懣,甚至很想抓出批准者來大興問罪之師;但他似乎連整個制度如何運作,也不甚了了,他其實可有想過,他用辭越兇狠,就只是進一步反映他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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