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鴻基地產郭氏兄弟等被控串謀涉貪,已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庭預留了一共七十日的審訊檔期。由於被告身份顯赫,各界對於案件開審可謂一直翹首以待,有法庭記者甚至在審訊當日凌晨時份已經守候門外,以便輪得有限的座席;但就在開審首日,主審法官麥機智(The Hon. Mr. Justice Macrae)幾乎第一時間就向所有在場媒體發出「禁報令」,規定除了一些案件基本資料,包括法官、被告及雙方代表律師的姓名,控罪詳情和被告是否認罪的答辯,以及保釋條件等基本內容外,不准報道或披露任何聆訊細節,乃至一切其他情況,直至法院另行通告為止,違者將課以藐視法庭之罪刑。直到拙文執筆之日,仍未見媒體報道法官已經撤銷禁令。
有朋友就提出質疑︰如此重大且矚目的案件,為何竟會禁止媒體報道呢?是不是案件本身有甚麼不可告人的「秘密」,以至法院決定不讓公眾知道呢?而這樣的決定,會否剝奪了公眾應有的知情權呢?其實嚴格而言,目前的「禁報令」並不會限制公眾獲知案件的最新發展,因為事實上案件是在公開法庭(open court)審理,理論上任何人均有權進內旁聽,所以公眾仍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但當然只限於有份擠得一席旁聽座位的幸運兒,而他們亦與法庭記者一樣,同樣受制於「不可向外報道或者披露審訊」的禁令。所以,禁令一方面沒有完全「清場」阻止公眾進入,但另一方面的客觀效果,就是防止任何沒有進入法庭的人士,有任何機會打聽得到箇中實況。
筆者既非記者,亦暫時沒有機會騰出時間爭取一個旁聽的機會,因此與各位讀者一樣,對於許案的最新情況一無所知。但按照作者對於高院刑事案件程序的粗略認識,估計可以推測一下,目前案件正進行至何等程度,並推論一下「禁止報道」的理由。
檢控許仕仁等被告的是較嚴謹的「公訴程序(indictment)」,並且將會召集最多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訊。根據一般高院刑事案件的程序,在正式讓陪審團進場以前,法官以及控辯雙方律師會首先處理接納證據(admission of evidence)的問題,例如某些證人的供詞以至文件紀錄是否屬於「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而不應獲接納,或者證據資料會否與案情無關(irrelevant)而不應呈堂等,雙方律師大有可能在這階段已經唇槍舌劍一番。以許仕仁案的情況為例,據控方早前披露,單是控方打算傳召的證人已有八十多名,可想而知案件牽涉的人證物證肯定相當浩大,而花在決定證據能否接納的程序之上的時間,亦勢將比以往同類案件要漫長得多。
這種衡量證據應否呈堂的程序,可稱為「案中案(Voir Dire)程序」。一般而言,雙方的爭辯可能牽涉十分技術性的法律規定,很容易讓不知就裡的旁聽者分心忽略案件的主要爭議,此外亦會涉及證據的質素或者證人表現等細節。為了避免這些內容會使旁聽者對某一方形成偏見(bias),法庭會將有關程序排在陪審團組成以前進行,確保陪審團只能聽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而在這個階段,任何一位可能被抽中進入陪審團的公民,理論上都有可能應召聽審,所以法院在案件開審初段下達「禁報令」,很大機會是為了防止大眾受這類「案中案程序」影響,以致萬一應召擔任陪審員,未能公正持平地參與案件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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