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 頭條報道,警方針對遊行示威活動而成立的「公眾活動調查隊 (Public Order Event Investigation Team / POEI Team)」,已經投入運作,並且趁「開傘」一周年紀念,在集會期間「開工」試陣。報道並且指出,其實警察公共關係科的宣傳刊物《警聲》,在今年 8 月已經披露介紹了新單位的編制及負責工作,以及警隊將在港島及西九龍總區,各自設立兩隊這樣的新單位。
AM730 進一步補充指,在港島兩隊 POEI Teams 率先成立後,西九龍的兩隊亦會在今年 10 月「埋班」。從政府網上電話簿所見,港島總區刑事總部兩隊 POEI Teams 的總督察及主管督察 (OC Team) 已經就位,其中一位總督察林紹華,據指就是在三年前灣仔金紫荊升旗禮中負責帶頭帶走學民成員的西裝人員,而另一 team 的總督察吳翠婷,近年主要負責投訴課的工作。至於西九龍刑事總部的通訊錄,則暫時未見相關的更新。
綜合 AM730 及《警聲》的報道,四支 POEI Teams 分別隸屬於總區刑事(行動)警司,因此工作主要以刑事搜證為主,包括「調查罪行」、「情報整理」,以及在前線擔當「搜證小隊」。每當「現場搜證」時,在每隊合共一名總督察、一名督察、兩名警長及四名警員的編制下,會有專人負責兩件配備,分別是拍攝現場情況的「攝錄機」,以及向示威者宣讀警方呼籲和指令的擴音設備。有需要時,總區機動部隊 (PTU) 會抽調 40 人(即大約一排)支援搜證小隊。
另外,POEI Teams 更會專責建立有關「公眾活動罪行」的法律意見和法院裁決的資料庫。
誠如楊岳橋大律師回應 AM730 報道所言,「只要執法公平、合理,【成立 POEI Teams】與警權過大無必然關係」,但楊大狀亦指出,重點反而是警務人員的心態。楊大狀在雨傘法律戰中經驗豐富,筆者除了由衷認同外再無補充。筆者只是想,觀乎這一年多以來整個警隊在公眾集會事件中的刑偵表現(或像楊大狀所指的「心態」),若然配合這種更加「進取 (aggressive)」甚至明顯更具「敵意 (hostile)」的執法模式,除了增加警民衝突的風險,其實又是否代表檢控質素的提升呢?
舉例而言,警方今後會用自家鏡頭,形聲俱備地捕捉警方用「大聲公」發出「警告」、而示威者拒絕接受甚至起而反抗的過程,但這並不必然代表道理完全就在警察一方。從近年歷次示威衝突可見,爭端的導火線,往往就在於警察設下的「指示」、「區域」、「措施」的合理性以至合法性︰示威區與顯貴行經路線相距十萬八千里、數以十萬計遊行人士要擠在狹小的單行馬路上、龜速加上「斷段禾蟲」般的放行 …… 警方的鏡頭斷無可能拍下『前因』,卻只能抓住衝突畫面的『後果』,若被捕者不幸難獲專業的法律支援,如此質量的證據最終送上法院,是否就足以採信?據之而作出的定罪裁決,又能否服眾?
筆者亦十分關注,警方有否為現時林林總總的現場拍攝搜證,制訂更公平合理、更符合刑事司法原則的執行指令。筆者曾經提出,警察在前線制服人員配備隨身攝錄機的安排中,對於片段到底會保留抑或銷毀,曾有過前後不一的表述,更可能造成對辯方隱瞞資料的不公現象。如今 POEI Teams 擺明車馬以「刑事搜證」的姿態拍攝示威者,當中取得的影像片段,絕對可視為對於事實經過的「陳述」;另一方面,被拍者卻很可能根本從沒有被警方作出正式的拘捕警告 (caution),甚至不知悉自己已經是警方「刑事搜證」的對象。這固然很容易對被告不公,更有機會被濫用作針對部分較「著名」的公民之用,在他們行使集會示威權利時,借「搜證」之名公然監拍,完全繞過私隱監察申請機制的制衡。
除此以外,片段的取得、處理、貯存,亦務必要有仔細、公正、層層監察的程序,否則不但足以被心術不正者「做手腳」,更有可能在警方自忖無助於舉證的情況下,要麼消失於大氣之中永不披露予辯方,要麼就自動過戶至警方監察政治活躍人物的另一個「資料庫」內,成為白色恐怖管治的儲備。
新成立小隊的「搜證」安排,配上警察已經運用得爐火純青、「請君入甕」式的「公眾秩序」安排,也許就警務工作而言算是「如虎添翼」,而表面上也沒有給警察帶來更大的執法權力,但在刑事司法而言,卻很可能是進一步製造危機、損害司法公平及公信力,甚至蠶食人權,使警權更加張狂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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