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大台法庭劇】第四、五集拆解

綜合而言,首周五集的法庭劇份逐漸減少,第四、五集開始集中交代不同角色的生活經歷。

1. 校車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i. 顧名思義,要這項《道路交通條例》第 36 條下的罪名成立,控方一般而言需要證明被告司機的駕駛「危險」,而且如此的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ii. 第 36 (4)-(8) 條具體定義了這條罪之下「危險」的定義,即駕駛者的方式,是同時具有兩大元素,即 1) 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 (competent and careful) 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以及 2)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如此駕駛汽車的方式屬於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 (obvious) 的。所以,斷定駕駛行為是否危險的標準,是視乎客觀環境對一個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要求,而唔係依靠司機的主觀意見認為自己是否小心就可以。

iii. 至於點樣斷定「遠遜水平」以及「顯然易見」等,條例規定可以視乎一系列事實因素,包括及不限於車輛狀況、道路情況、車流、被告的認知及身體狀況,以至汽車附載的任何物件等等。

iv. 參考上述法例規定,落到呢件案,如果真係好似劇情咁講,范智毅同任雋燁水平係差不多的話,同樣又係一個點解控方會失策若此的例子︰警方交通部一定有做過現場調查畫埋草圖,如果現場真係放晒直幡,控方冇理由唔知呢個情況;更何況,就算現場視線有問題,法例已經規定,「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情況」同樣係檢控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s.36(7) CAP 374),即係就算現場因為掛幡而視野差,據劇情講司機幾熟悉現場,法庭肯定需要判斷,司機有冇在上述路段收油防止行人突然衝出,控方呢方面交白卷,結果當然係送分俾被告。

v. 另一個奇怪之處,做過議辦的人都一定知︰馬路彎位掛幡,坦白講,筆者做議辦時一定唔會,就算掛左都實俾人投訴或者俾巡警干涉;仲有,就當直幡唔係一直放置在現場,去得區院的案件,由意外、到落 charge、到提堂、到 transfer 去區院、再提堂、審前覆核,冇八九個月都起碼四、五個月,邊有可能咁耐都未拆,仲會咁多時間俾辯方拍晒片?一出意外,個議員分分鐘俾對家出橫額鬧佢「草菅人命」佢拿拿聲收埋啦。

vi. 仲有一個小問題,同下文有關,留番下面講。

2. 高院一宗唔知咩刑事案,周梓博同老豆老母旁聽。

i. 表面睇係好小問題︰辯護律師發言要求法庭判被告無罪釋放,然後另一方律師(成個庭得兩個大狀,合理推論係呢個係主控吧)企起身準備發言。咩問題?刑事訴訟法有嚴格規定,除非有特別情況由法庭許可,結案陳詞次序一定係先控後辯,辯方 closing 之後唔可以再由控方發言。箇中道理其實不難理解︰容許辯方「守尾門」,某程度上係有少少傾向於被告,讓佢可以針對指控反駁,相反控方就冇得咁做;但呢種安排的用意,正好就係體現普通法庭審制度下「假定被告無辜」精神的體現,將較重的論證 burden 放在控方身上。

ii. 呢個其實亦同上一宗案件劇情中的「小問題」有關連︰大台劇集就是不願意紮紮實實理解一下刑事訴訟的正確程序,在上一件案,控方任雋燁完成控方舉證,辯方就算無意申請 no case to answer,起碼都應該等法官裁定一下「表面證據成立 (prima facie case established)」,才交由辯方提人證物證吧;不得不承認的是,今次大台的表現可能比以往已經有少許進步,即係以前係基本冇分咩係舉證咩係陳詞,總之律師自由穿插互相疊聲大叫 objection,嘈喧巴閉,今次劇集的律師就明顯收斂,比較似現實的情況,奈何都係搞唔清正確的庭審同發言程序。

3. 周梓博被投訴

i. 第一錯,就係一個唔知咩「委員會」(估計係部門內部的紀律程序)同老廉的調查居然可以縱橫交錯,仲要係由委員會建議老廉唔駛跟進。大佬呀,你估而家係強國由紀委調查之後雙開跟住移送檢察機關咩?在香港,如果公務員同一事件牽涉刑事問題同紀律問題,一定係刑事問題行先,警 / 廉決定係咪開案交律政司檢控,刑事程序走完再將結論交俾紀律方面跟進。

ii. 第二錯,「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可以討論公務員紀律事宜的一般政策,但唔係用來討論一般個別紀律處分事件的。

4. 另一個小問題︰四個女仔飯局討論莊思敏飾演的律師衣著事宜,佢返去換衫的地方應該係佢間 firm 唔係 chambers,因為佢係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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