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法律界混一口飯吃的日子,其實不過數年而已,但卻用上最大部分的時間,與形形式式的民事執行程序與相關文牘打交道。正如上文所介紹,所謂執行判決,就是要循合法的途徑,從敗訴被告的口袋中搾出錢來填充判決的數目連訟費與利息。筆者在另一個衙門打工時所在的辦公室,就是專門負責協助政府的律師,草擬各式各樣申請書、誓章和命令擬稿,用來執行政府獲得勝訴的民事判決。
在這情況下,雖然是公務員身份,但部門的行為方式,其實與一間私人律師樓大同小異(當時甚至會直接將委派案件給我們的其他部門就直接稱為 client departments)。一個正常的律師,其實是不會完全百分百按照客戶的指示就衝去法庭申請這申請那,他有責任憑專業意見向客戶解釋,他要求申請的事情,哪些在法律上可行,哪些不可,或是以手頭上的證據,可以將案件發展到何等程度等。這原則其實同樣適用於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追數程序︰沒錯,對方是欠了公家的錢,甚至連法庭都已經判定了政府勝訴,但就算對方理虧,民事判決執行一樣牽涉開支,這就要將欠款的金額與執行判決的洗費兩相衡量,決定是否值得展開程序。
上回曾經簡略提及一些較常見的執行判決方式,今回會多花一些筆墨,再介紹一下︰
- 凍結戶口︰正式名稱為「第三債務人程序 (Garnishee Proceedings)」,原意是 A 告贏了 B 但 B 沒有付錢,而 C 又欠下 B 債項,A 就有權申請命令,由 C 將原本還給 B 的錢轉還給 A;由於在法律理解下,我們存款進銀行就等同借款給銀行,所以現實而言,絕大部分的 Garnishee application,實質上就是申請將被告銀行戶口的錢凍結後轉給原告。
- 押記令 (Charging Order)︰俗稱「釘契」,就是將某案件當中的判決及欠債未還情況,放在被告人財產的紀錄內,可以是土地物業的登記冊,或者其名下的車輛、股票等資產的紀錄;原告並可以申請法庭命令,將押記的財產拍賣抵債。
- 申請執達主任抄家︰正式稱為「扣押財產令狀 (Writ of Fieri Facias)」,就是電影電視常見的,法庭按申請派出執達主任,到被告人的處所扣起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所有私人物品,以供拍賣抵債(筆者見過最特別的一次,是將被告人擁有的一條船 —— 不是豪華遊艇,而是滿佈木蝨的舊漁船 —— 也抄扣起來)。
- 破產呈請 (Bankruptcy Petition)︰以被告人欠債為理由,向法院申請針對被告人頒發破產令。
相對而言,抄家與破產是較少運用的方式。破產最低消費 $11,250 還未算登報等其他開支,抄家其實是頗費事費力的方式︰屋主完全有權不開門、抄入屋可能發現家徒四壁、執達主任與保安每日人工不菲 …… 上回提過,執行程序的費用,是優先於債項本身的,政府律師要以善用公帑為先,除非預期可討回數額鉅大,值得花人力物力追討,否則可能直接建議 client department 撇帳了事。
上文亦提及,醫管局雖是公共機構,卻豪用巨型律師樓來負責追討那每宗數萬元之數;醫管局如此大客根本沒有走數之虞,不花白不花,Dxx 記(噢,差點漏口風)巨 firm 又何懼橫衝直撞一往無前申請執行至算,才不會考慮對方是大富大貴還是牛衣對泣根本無法還款,或者已經人去樓空。如此一來,空拿著一份判決、數紙命令定期向醫管局報告︰Although Defendant's whereabout is still uncertain, we shall continue to seek to enforce judgment before expiry of the 12-year period ... 你猜醫管局有多大可能可以追回爛數?
總括而言,儘管走數個案量大額鉅,但對於當中無地址無行蹤之人,連送達訴狀也不可能;即使有了訴狀兼因對方缺席而勝訴,執行起來還是費時而事倍功半,對於無力窮困之家,石頭內搾血也徒然;有意與醫管局貓捉老鼠、或者立心賴皮的,正規程序根本徒勞無功。而如此耗時耗錢耗力的程序,還要假手於「秒秒鐘幾百萬上落」的偌大律師樓,真不知尊貴律師們會將案件壓到檔案室哪一個最陰暗的角落,不到三年兩載也難得抄出敷衍跟進一下。
面對如此局面,如何是好?且容筆者在下回分享淺陋之見。
其實可不可以對走數的人落通緝令(例如錢債人監)?好多走數的人唔係香港,等佢地一入境(或出境)就鎖佢地?或者其他可以麻煩到欠債人的方法?雖然咁做未必收到數,但總叫做有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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