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港視啟播觸礁︰通訊辦涉嫌越權

王維基的開台大計波折重重,最新的發展是,由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向港視發出「要求 (request)」︰港視必須申請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才可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港視為此決定不能按原來計劃在今年「七一」開始廣播。筆者認為,爭議的關鍵事實在於,王維基打算提供的服務, 是否屬於《廣播條例》下的電視節目服務,尤其是否可視為該條例附表三當中「不視為電視節目服務的服務」;但由於箇中細節十分技術性,請原諒筆者真的不能「三言兩語說個明白」,所以無謂班門弄斧。

姑勿論港視服務實質上是否「電視節目廣播」,筆者認為,通訊辦提出所謂「要求」的做法,卻明顯欠缺正當的法律理據支持,甚至有越權 (ultra vires) 的可能。

看官可能會問,通訊當局不是在 689 會同行會拒發牌照給港視前,曾經建議一併發牌給港視,更反對給申請機構排名的麼?及後不是也曾經表示「不會調查港視收購『中移動』」的麼?為何現在又另搬一套理論出來呢?筆者必得指出,建議發出三牌、以及決定不調查收購行動的,是作為法定機構、由何沛謙擔任主席的「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作出,而不是今天發信給王維基的「通訊辦」(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兩者中文簡稱一字之差,但其實從中英文名稱全寫,已經不難理解雙方的關係︰「通訊辦」 (Office) 是「通訊局」 (Authority) 的執行機關及秘書處,負責支援「通訊局」 (Authority) 的工作。

就算是兩個機構,但由 Authority 指示其執行機關 OFCA,給王維基發信,不是已很明顯嗎?我們要留意的是,OFCA 既為執行機構,其權力亦只能由 Authority 按照法例規定行使;換言之,連 Authority 本身也沒有的權力,OFCA 當然也沒行使之權。

縱觀整部《廣播條例》,Authority 的權力,其實集中在審批牌照及在程序中提出建議、監管持牌廣播機構的運作及處理相關投訴,還有執行反壟斷條文等,卻完全無權就所謂「無牌提供電視廣播」的行為,行使哪怕是調查、搜證或檢舉的權力;即使有「無牌電視廣播」的罪行,但作為一條刑事罪,拉人封台的權力在警察、檢控權力在律政司、裁決權力在法院,完全沒有 Authority 介入其中的規定,那麼 OFCA 又如何找到法理依據,去為港視節目是否需要領牌的問題給意見,甚至下「指示」?

至於通訊辦常常可以「取締」民間電台甚至沒收器材,則全因為《電訊條例》有條文授權 Authority 或者得到其授權的人員(例如 OFCA 或者警察)破門、沒收物件甚至拘捕嫌疑人士,但《廣播條例》卻沒有同樣的授權條文。所以,假設王維基堅持「公民抗命」,OFCA 甚至也不會有權直接查封葵涌的電視台或者拘捕王維基,頂多只可交由警方代勞,試問又有何權力在現階段論斷港視的服務算不算是「電視廣播服務」,甚至發出一紙白紙黑字的「要求」?

從港視事件可見,通訊局 (Authority) 以至其前身廣管局,多年來在執行法例時,不論是提意見還是作競爭調查,一向都字斟句酌小心翼翼,更別忘了其現任主席是資深大律師,筆者實在不能想像,Authority 敢不惜逆香港人的意願,而指令 OFCA 達成一件根本於法無據的任務。

而事實上,何主席乃至整個 Authority,甚至未必有權直接給 OFCA 下指示。OFCA 在編制上受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統轄,通訊事務總監本身就是一位 AO,其上司不是別人,正是有份參與將發牌遊戲規則臨場改為「三揀二」、且不斷像錄音機般誦唸「一籃子因素」的蘇錦樑局長。

筆者只是想指出,「冤有頭債有主」,港視被追打到今天的境地,理應不是當日曾堅持要全發三牌的通訊局的決定,至於真正主謀是誰,「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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