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而言,案中適用的澳洲法律,其實與本港以至普通法地區的工傷法律大同小異,就是要求僱主必須為僱員「受僱期間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的受傷而賠償(或者根據勞工法,為員工購買保障該等受傷的勞工保險)。關於出差時受傷的賠償問題,香港法院仍然會沿用英國 Smith v. Stages 一案有關「受僱時間」的指導原則︰「僱員在從事他受僱進行的事務 …… 或任何合理地附隨於該工作 (reasonably incidental to the employment) 的事情」,以及更仔細的六大指引︰
- 僱員從家中出發上班途中的意外,不算受僱期間,就算上班交通費由僱主負責也是一樣,但如果合約要求僱員要使用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除非有明確條款排除僱主責任,否則視同受僱期間;
- 工作時間當中在不同工作地點之間穿梭,或者工作性質需要走動往來(例如抄錶或者見客),視同受僱期間;
- 工作時間一般以據之出糧的工時計算,就算沒有收取交通津貼,或者僱員有權選擇交通工具及行程時間,仍算作受僱期間;
- 工作時間當中由居所前往非日常的工作地點,或者因工作性質走動往來,或者前往一緊急現場,視同受僱期間;
- 受僱期間的行程如果出現偏離或中斷,除非這偏離或中斷是整個行程附帶出現的(例如壞車),相關的偏離或中斷期,不視作受僱期間;
- 回程的處理,依照與去程同樣的原則。
至於在澳洲,本案雙方在各級法院均大致上圍繞著 Hatzimanolis v. ANI Corporation Limited 案,去論辯當傷者在出差所居住的酒店內性交時受傷,可否視作發生在「受僱期間」。
上訴庭裁定,根據 Hatzimanolis 案的原則,要達到「受僱時期」的法律標準,若僱員本身沒有「嚴重的失當行為 (Gross misconduct)」,則只要證明以下兩者其中一項即可︰
- 事故發生的地方,是由於僱主所要求 (require) 或鼓勵 (encourage),以致僱員會身處其中;或者
- 僱員受傷時從事的活動,是由僱主所要求或鼓勵。
但高院多數法官的裁決中指出,Hatzimanolis 案的立場並不是旨在讓僱主變相成為僱員的保險公司 (insurer),讓僱員只要身處於公司指定的地方,無論從事甚麼於公務無關的事情而受傷皆可索賠,更不可能將工傷責任這回事再一直延伸下去;多數法官們認為,由於工傷賠償是要規定僱主的責任 (liability),除了考慮僱員受傷時身處的地點或者從事的活動,是否源自僱主的要求或鼓勵,也必須考證一下,僱員受傷的情況,能否對應 (correspond) 僱主的要求或鼓勵;由此路進,Hatzimanolis 案的主旨,是要確定「受傷」、「意外發生背景」和「工作」三者之間的關係。
高院因此裁定,上訴庭錯解了 Hatzimanolis 案的原則,而重新解釋有關原則的正確應用方法︰
- 先確定僱員受傷,但不是在實際工作過程當中發生,所以 Hatzimanolis 案原則適用;
- 查探受傷背景︰僱員是 1) 正從事一項活動 (engaged in an activity);或者 2) 沒有在從事甚麼活動,而是身處一個地點,而且受傷與該地點相關連 (at and by reference to the place)」;
- 如果是 1) 因活動而受傷,活動本身是否由僱主促使 (induce) 或鼓勵?如果是 2) 因身處某地點而受傷且受傷與該地有關連,僱員是否由僱主促使或鼓勵而身處該地?
- 只有當第 3 項的任何一個適用問題的答案為「是」,才可確定受傷為「受僱期間」發生。
另外兩位法官則認同上訴庭的裁決,即應該將焦點放在員工受傷的當下,是否仍然在「受僱期間」,而 Hatzimanolis 案已經將「位處僱主促使或鼓勵的地方」裁定為可視作「受僱期間」的其中一項條件,只要僱員當時沒有從事「嚴重的失當行為」,就毋須再多加深究,僱員受傷背景與僱主的指示或鼓勵之間有否關係。
最終,高院以四比二大多數接納保險公司的上訴,裁定當事人無權獲取工傷賠償。
但這樣其實有點怪,因為如果同一人沒性交,只是在酒店床上被燈擲中,是應該可以獲得賠償的吧﹖
回覆刪除方老師有道理。但這視乎索償的對象是誰。
回覆刪除通常俾酒店的燈打傷,可以狀告酒店疏忽 (negligence) 或者違反佔用人責任 (occupiers' liability),但前提是要證明酒店有過失,且達到違背「謹慎責任 (breach of duty of care)」的程度,舉證難度並不低。
一般而言,如果打工仔受傷,律師通常會先辦理 claim 工傷告僱主,因為一來工傷時限較短要盡快做,二來買左勞保成功收錢機會大,三來工傷只要證明僱傭關係毋須證明過失,搜證打官司程序一般較簡單。
現實中拗工傷都搞到咁複雜的情況都好少見,除非係涉及休息下班時間的意外,或者出現疑似假自僱的悽涼景況。
明白。
回覆刪除但duty of care不就是你本來應該確保房間內的固定裝置不會無端端跌下來傷人嗎﹖除非你說我自己把燈拔下來的啦……
如果當事人能證明酒店的燈裝得不妥當,當然是有權在時限前入稟追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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