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 星期三

醫管局收不來的爛數是如何煉成的?(一)

是咁的,范國威議員提出一條質詢,問有關非本地孕婦在公立醫院生產後「走數」的情況。據食物及衛生局的回覆,近五年非本地孕婦的走數個案,每年均有約二、三百宗,總共有一千五百零九宗,涉及款項約四千二百萬元;另外,由二零零五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底,醫管局一共就此問題向法院提出三千二百九十宗追討,但當中只有五百五十六宗個案可以討回欠款。

能夠透過法院追回款項的比例竟連十七巴仙也不到,是不是法官們又玩弄甚麼把戲,置港人利益於不顧?其實不然。簡單來說,民事訴訟所謂成功討回款項,不但取決於法官有沒有判決債主(即醫管局)勝訴,還要視乎債主能否執行勝訴的裁決 (to enforce judgment)。要讓讀者們明白箇中底蘊,不如就由筆者在法援署接待處的經歷開始。

話說當時筆者的其中一項工作,就是閱讀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法援時提交的法院文件,並且分類整理方便律師與書記跟進。其中一種常見的文件,就是由醫管局發出的追數訴狀,而醫管局當然不會走來法援署申請,所以手持訴狀進來的,通常就是孕婦的香港丈夫,或是孕婦自己。處理的程序總是千篇一律︰按文件內容輸入資料、影印、開檔案皮、送去下一 Counter ……

八卦的我,自然會趁此間隙,看看那一間律師樓代表醫管局入稟︰嘩,不得了,是城中知名的超大型律師事務所!可千萬別以為「大就是實力的表現」,追數「實食無黐牙」吧;恰恰相反,如此大型的律師樓,律師、師爺們「秒秒鐘幾十幾百萬上落」,試問會花上多少心力來幫助你討回那十萬元不到的欠款呢?

循民事程序追數,到底要花上多大的心力?上文提及的訴狀,只是整個民事程序展開的第一步,跟隨而來的,還有被告人(即欠款孕婦)的抗辯、準備證詞、開審等諸般程序。但事實上,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被告人(以至他們的丈夫家人)要麼已經不在原來的地址,她們根本不會收到訴狀;要麼收到了,面對十多二十頁的英文,她們也不知如何是好,懂得找上法援署的只在極少數,通常都是置之不理了事。在這些情況下,醫管局律師下一步的程序其實相當易辦︰只要原告律師已經將訴狀送到合適的被告人地址,而被告人(因為任何知道或不知道的原因)沒有在十四天時限內回覆法院,原告就隨即有權向法院申請發出所謂「因欠缺行動而作出判決 (Default judgment)」,判原告勝訴,可討回追收金額連堂費,加上年息八厘的利息。

然而,即使贏了官司,最耗時耗心力的步驟,才剛剛開始︰執行這個勝訴的裁決。執行判決,就是指設法讓被告嘔出款項來支付判決裁定的金額。但我們必須留意一些執行裁決的大體原則︰首先,執行的程序本身亦會牽涉在法院作申請及聆訊,當然要耗費時間,亦會衍生新的訟費和其他費用開支;第二,如果真的用執行程序拿到了錢,次序上還是要先用來清付執行程序的訟費和開支,然後才用來填原告本身的數;第三,萬一執行程序徒勞無功,要麼還是沒辦法找出被告,要麼被告身上搾不出足夠數目,那麼執行程序的開銷、乃至從入稟到執行判決的律師費,就要由醫管局包底,於是又添一筆壞賬。

執行判決的方式,可以是申請凍結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在被告人名下的資產(例如物業車輛或者股票)押記欠款(俗稱釘契)、申請執達主任上被告人處所抄走私人物品變賣等,終極方法,就是申請將被告人破產。下一集,筆者會以從前擔任政府「收數佬」的經驗,再解釋具體的執行方式,乃至整套訴訟程序下,公家的爛數如何收不成反而越滾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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