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擘大雙眼再睇多次《警隊條例》第 52(1) 條點寫。將疑犯扣留調查,還是讓疑犯擔保候審,或者在指定日期再報到,係警方的選擇,前提係如果決定唔俾擔保,扣留時間唔可以超過 48 個鐘。
「踢保」的正式表述,即係疑犯唔接受警方開出的保釋報到條件,而要求警方依法三選一︰其一係就繼續拘留直至盡快押上法庭;其二係繼續扣留認真調查直至限時完結,其三就係立即無條件釋放(其實都有其四︰賤到等法庭出 habeas corpus 下令放人)。
警方拘捕,係基於對疑犯有已經犯罪的「合理懷疑」;法例亦賦權警察在限時內繼續搜證調查;疑犯拒絕保釋,其實同時係放棄一定的人身自由,繼續置自身於警署內讓警察繼續調查下去(如果佢地真係有心調查的話),咁都叫唔合作,我真係懷疑「合作」兩個字的中文意思係咪改左了。
警察自己要 unconditional discharge,即係由拘留直到拒保一刻,根本係你自己唔夠料落 charge 帶佢上法庭,試問人家已經俾你扣住,仲有咩唔合作可言?係咪要連律師見面權都放棄,水都唔飲飯都唔食先叫合作呀屌你?
一邊,係疑犯自己放棄憲法人身自由權利迫使警方加快調查;另一邊,係 Andy 提出一些恐怕在刑事訴訟法上聞所未聞的所謂「被捕人權利」(我只聽過疑犯有權拒絕認人,而冇聽過疑犯參與認人時有「低頭權」)阻礙認人過程。邊個合作邊個唔合作?
你唔好話我聽而家警校廿七周就係日日教緊你口中呢堆垃圾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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