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天亞社中文網投稿】回應《中國強拆十字架的最新形勢》

原文在此

參看︰中國強拆十字架的最新形勢

(作者按︰本文的作者,我識,我真係識,拙荊與我仍在懊惱因故沒能應邀出席他的婚禮(係呀,話緊你呀,馬騮仔)。)

就中國大陸宗教發展的學術研究,我絕對沒有資格挑戰作者陳立邦(Michel Chambon)的專業;但就我的愚見,如果在這門學科研討的過程中,我們不弄清一些概念、原則,我未必能輕易認同接受作者的立論。
譬如說,文章裡提到「獲認可的宗教,包括其註冊和非註冊的團體,在中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這理應得到承認」。這一定程度的自由,那到底有多自由呢?作為法律人,我比較接受國際上有關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的理解。
換句話說,即除非政府有合理正當的政策目的(legitimate aim),否則國民的基本權利不應受限制或剝奪,而且政府一旦必須如此限制或減少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合比例(proportionate),亦必須依據清晰一貫的法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及遵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而行。
顯而易見,宗教信仰的自由、組織教會的結社自由,以至團體場所不受無理侵擾的自由,是屬於這些基本權利之列。
所以,我的理解方向,也許跟作者有些截然不同:不是說教會團體要仰仗於政府的「保護」、「支持」,而能夠「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相反,我相信是政府一方,要有責任為它所意圖限制甚至減損宗教團體行動自由的每一項措施(包括拆十字架),提出恰當的理據和法律基礎。
作者從數字上道出還有多少十字架仍然保存;可是,作者自己也說,倖存下來的十字架能否免被拆除,其實是未知數,也有一些街區只有部分十字架被拆。這明顯反映一種隨意的(arbitrary)、無準則的政府行為;而如此的行事作風,很難算是在賦予宗教團體「自由」吧。
另一方面,作者指「在中國的處境下,宗教場所的破壞並不必然是迫害」。但敢問,政府行事的理由又是甚麼?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斷不可能單憑「發展快速」、「其他宗教也是目標」或者「配合政府自身利益」來解釋拆十字架的行動(或者為何要將十字架換成「印有紅色十字架的橫幅」)。
這解釋不應由作者提供,而是要由中共宗教當局和浙江省政府提出符合憲法、人權、產權與法規的解釋。
順帶一提,基督徒律師張凱嘗試代表溫州多個基督教堂以法律途徑要求政府交代,結果律師自己也被拘捕了,並在電視上作出認錯宣言。
作者呼籲媒體不要「把中國政府妖魔化」。我倒認為,更公平合適的說法,反而是中共政府所作的解釋,實在太少。
我們尤其要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中共領導者又不斷大談「法治」;我們絕對有權沿用適用其他國家政府的同一尺度標準,去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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