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界路人甲」約見律政司

先來一道處境題。

你是刑事律師,你的當事人被控「非禮」。在首度提堂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讓警方進一步調查,而律政司亦需要預備法律意見,暫時未決定會將案件移交更高級法院還是留在裁判法院,亦毋須被告現階段答辯是否認罪;法庭同意案件押後八星期,期間被告可以保釋。

就在提堂的第二天,突然有一群自稱關心「風化案」和「女性權益」的律師,一行八人,浩浩蕩蕩衝上中環律政中心,說要向律政司司長表達對於案件的關注云云;而,司長又真的接見了他們。

八名律師與司長的部分對答包括︰—

律師 A︰「我們必須維護法治和秩序!」
律師 B︰「非禮案對社會百害而無一利!一宗都嫌多!」
律師 C︰「現在婦女們上街都提心吊膽了!」
司長︰「我們會考慮加控其他罪名 …… 我對敝司上下充滿信心,必將所有色魔繩之於法!」

八名律師行程的下一站,是去探望案中的受害人(亦即是潛在的控方 1 號證人),表達對受害人的支持。

你後來獲悉這一切。你覺得,這件案還可以如何辯護下去?

在庭上,控方明明說案件「還需要進一步調查」,但作為控方上司、為檢控負責,包括要決定控以何等罪名、在哪一級法院起訴的律政司司長,原來在考慮警方提交的證據以外,還會聽取其他根本與案件無關人士(還要是律師!)的陳述;

在庭上,控方曾表示會再提供「法律意見」,一如前述,一些對於雙方立場有明顯取向、但又並非代表任何一方的律師,是可以在控方準備法律意見的過程中「加把口」的;反之,律政司卻沒有責任,同時在庭外聽取考慮辯方(或者立場類同於辯方者)的意見;

更要命的是,當八位律師在密室跟律政司司長談得愉快以後,他們居然就逕自去找 PW1 談話,若說控方就透過這八人,算是建立了跟控方證人某程度的接觸,恐怕也不算是不合理的推斷吧。

為刑事檢控程序而言,發生以上三者,還不夠離譜嗎?

沒錯,上述的處境題,其實並非全然虛構,現實上確有雷同,就是在「旺角暴動案」提堂後,包括簡家驄、何君堯、彭韻僖、陳永良(再提一次,即代表七警的律師)等八名律師,隨即約見袁國強會面,還要探望事件中受傷的警察。至於上述設計對白與現實是否相像,大家看過何君堯律師的 Facebook Post 後自能判斷。

試把角色處境倒過來︰要是關注警方濫權的團體,也來一次約見袁國強,要求律政司要嚴懲七警、加控罪名,會面後又去探望曾健超表示支持,我敢保證,七警代表律師會第一時間以控方不公為由,申請案件中止聆訊(當然,律政司會安排會面的機會,等於零)。

就「暴動」案而言,尚有值得留意的一點︰首批提控的三十七人中,起碼一人已經被改控較輕的「非法集結」罪,換言之,在日後警方深入調查、律政司詳閱案件的過程中,部分其他被告可能同樣獲改控較輕罪名、以守行為處理,甚至因證據不足而撤控,並非全然不可能的發展;但經過律政司司長聽取八位「法律界路人甲」的陳述,再配合司長「殺氣騰騰」的聲明,公眾如何有信心,律政司會依然秉持 presumed innocent 的精神,客觀審視法理、證據,對每一件案件作出適當的決定?

相比起磚頭、木棍,對法治造成更大戕害的,反而是這些從檢控部門到法律界人士,一點一滴、日積月累地「做壞規矩」、磨蝕正當程序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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