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移送司法,千不選萬不選,偏偏就選在事發剛好一年當天,卻還要有更加戲劇性的鋪墊,就是率先致電預約拘捕曾健超,提控他一項牽涉十一名「遇襲警員」的襲警罪,以及四項阻差辦公罪。律政司司長罕有地連續兩日向傳媒解畫,反覆申述將兩案八名被告同日落charge,兼而安排同日(10月19日下午)在法院提堂(mention),是為了確保「公平」云云。
觀乎近一年來多宗「傘運」或者「光復」相關案件的檢控情況,控方作證警員被主審法官指斥「謊話連篇」有之、庭外與他人煲煙串供有之,甚至連本應提交辯方的相片也一度不知所蹤亦有之,但至今仍未有任何一名警員,曾經因為偽證而遭受調查檢控,現在從袁司長口中說處理曾健超與七警如何「公平」,本身的說服力已經毋庸置疑。
據了解,直到星期四(10月15日)才得知自己將要在四天後面對提控、甚至可能要答辯(plea)是否認罪的曾健超,在下午正式落案時,卻連案情資料也欠奉,反倒是數小時後由律政司發放的新聞稿,居然提供了甚為清晰詳細、幾乎可搬字過紙成為曾案「案情摘要(brief facts)」的資料,袁司長侃侃而談「公平」二字,其娛樂性實在可媲美子華神的「棟篤笑」。
律政司新聞稿中又有這麼一句︰「曾健超涉嫌襲擊的警員並不是涉嫌襲擊曾健超的七名警員(The police officers whom Mr Tsang had allegedly assaulted are different from the seven police officers who had allegedly assaulted Mr Tsang.)」按照律政司這句蠻有「麥太」風格的陳述,曾案中涉嫌「遇襲」的十一警,和涉嫌「有意圖而嚴重傷害」曾健超的七警,是兩群完全不同的警察,但句子並沒有將其後涉嫌「被阻」的四警和七警區別開來,筆者暫且推論,就控方在兩案各自的案情而言,七警中其中四人,就是在花槽上涉嫌「被阻」的四警。
如果推論沒錯,起碼就其中四名警察而言,情況或許會有點像較早前長毛 vs 「保衛香港運動」郭綺華的兩宗案件。在毛 vs 郭的事件中,兩人在各自案件中既為被告,亦同時是對方案件的PW1,於是雙方案情需要處理的,就包括誰先動手、誰是自衛的事實問題,最終法院在兩案中分別裁定的事實,就是郭氏先衝向長毛,但長毛打中郭的面部,反應超出了「正當自衛」的需要;另一方面,郭氏及後再打向長毛背部,就是明顯的報復而非自衛,於是兩人同樣普通襲擊罪成,同樣被罰三千(案件可能會有進一步上訴,且看日後發展)。
至於 4/7 警 vs 曾健超,情況有別的是,現在案情不是指「四警」跟曾健超互摑互拍,卻是指涉兩宗發生時間有明顯先後的獨立事件︰先是四名警員以曾健超涉嫌用液體襲十一警,而意圖制服他時所發生的事,然後就是加入另外三名警員後,七人對著曾健超時所發生的事。換言之,四警拘捕制服曾健超的行動舉措是否合法,跟他們(聯同另外三警)及後如何對待曾氏,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由。簡單而言,假設警員是在合法的拘捕行動中受阻,這並不是後來警員對被捕者有意圖地施以嚴重傷害的抗辯理由;同樣道理,即使證實被捕者曾被拘捕警員虐打,他在前一階段是否合法拒捕,仍是另一個要獨立處理的事實爭議。
正如不少法律界人士及學者已經指出,由於律政司已經決定將七警案移交區域法院公訴,曾健超的案件則留在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審訊,兩級法院處理案件肯定一先一後分途而行,如何確保兩宗很大機會不同時間開審的案件,前案的審理過程和證供,不會對後案的被告不公,是很大的挑戰,卻並非難以恰當處理。
箇中的關鍵,在於律政司能否在兩案各自的檢控過程中,公正地向法庭舖陳案情及證據,特別要點明兩案牽涉事件不但時序有別,更是性質獨立的不同事件,並且向法庭要求明確的指示,將兩案各自的爭議點(issues)收窄至只及與本身案件相關的事實情況,而將無關的事由或者供述,剔除於審訊之外;在不侵害各被告自辯權利,與及盤問受害人及控方證人權利的同時,阻止辯方濫用貶損彼案被告(即此案證人)品格行為的內容作為辯護理據,更是檢方與主審法官務必嚴格把關的環節。
筆者當然無意藉本文認定怎樣特定的審訊結果,才符合「公平」「公義」的標尺,這種輸打贏要、唯結果論的做法,本身已經是對「公平司法」理念的侮辱;但就在公眾對警檢信心不斷下滑的當下,筆者期望律政司能夠把握兩案的機會,重新「省靚招牌」,用行動與表現,證明檢控當局配得上「公平」二字,挽回公眾對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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