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親共報章於去年七月掀起的「黎智英黑金輸送泛民」攻勢,經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後,今日發表調查報告。四建制三泛民(葉國謙任主席,劉慧卿任副主席)組成的委員會結論認為,針對梁家傑及毛孟靜的投訴不成立,而對於涂謹申的投訴,則基於委員意見分歧,未能得出結論,而不會再作跟進。另一方面,對於李卓人及梁國雄的投訴,就仍在委員會處理調查當中。
事緣去年七月下旬,《東方》、《星島》、《文匯》、《大公》以至《明報》等,連番引用署名為「壹傳媒股民」人士的「爆料」,繼而由愛字頭及網民接力,引用報道向立法會展開投訴攻勢,再由五名工聯會議員(另一名工聯會議員,即近日人氣急升的陳婉嫻,本身為監察委員會成員)出面提呈書面投訴。經委員會確定後,三名議員被指控的「罪名」如下︰
梁家傑︰被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收取肥佬黎三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
毛孟靜︰被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收取肥佬黎五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及
涂謹申︰被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收取肥佬黎五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
委員會亦進一步確定,針對三人投訴所指涉應予申報的利益,是指議員應就立法會選舉中為應付選舉開支而獲得的捐贈,以及在議員任內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議員並應在申報中說明這項贊助是直接或者間接付予議員或配偶,或者給予議員或配偶的實益實利等。
就投訴不成立的梁家傑及毛孟靜,委員會接納兩人的解釋,即就梁家傑而言,他一直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表真普選聯盟(「真普聯」)開立一個與鄭宇碩聯名的戶口,以便處理真普聯的財政,而當中提存款項的收益,並非由他個人獲得,而且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以個人身份收取來自黎智英的款項;至於毛孟靜曾否獲得黎智英或其助手 Mark Simon 的捐款作選舉用途,毛孟靜重申她在選舉當中所獲得的捐贈,就只有公民黨捐贈的現金八萬八千多元、公民黨所贈價值約四十五萬元的服務,以及來自其丈夫 Philip Bowring 的五十萬元捐贈,毛孟靜更進一步提供資料說明指,該等現金是出售黃金、外匯等投資收入所得,而並非由第三者經其丈夫贈予。
另外,委員會曾經要求梁家傑進一步證實,由其名下戶口出納予真普聯的款項中,有否包括來自黎智英的捐款;梁家傑以真普聯未有授權他披露公開捐款人身份為理由,拒絕證實三十萬元捐款的來源,而只願意提供真普聯於二零一三年七月收取一筆三十萬元款項的本票副本予委員會。
至於針對涂謹申的投訴,涂謹申在事發後主動致函委員會時表示,曾經向選舉事務處更新二零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的選舉捐贈資料,但因疏忽而未有及時更新立法會內的申報紀錄;涂謹申辯稱,從沒有收取過來自黎智英的五十萬元,而選舉開支申報已經列出一切捐贈的來源,包括約十五萬來自民主黨的現金捐贈、價值三十七萬多的民主黨服務及貨品,以及約值十一萬元的貸款免息等。民主黨亦透過函件確認,涂謹申所獲來自民主黨的捐贈,並不包括任何指定給予涂的捐款。
涂謹申又回應一封由報章流出、據指是於二零一二年五月發出的電郵,當中有所謂將五十萬元 "For James" 的提述,涂指沒有證據顯示 James 就是他,而且電郵內容可疑,就算不是造假也可能構成「多重傳聞引述 (multiple hearsay)」,不足採信。
經委員會要求,涂謹申在今年初提交了涉事時期的銀行資料,包括月結單等。委員會確認當中並沒有任何存入五十萬元現金的單一交易紀錄,此外,委員會亦確認涂「採取合作態度」,但部分委員要求涂交出由黎智英書面簽立的聲明,確認沒有在二零一二年四月直接或間接捐款予涂。
涂謹申以相關法律程序未完成為理由,拒絕就此接觸黎智英,委員會到這階段出現分歧︰一方面認為必須獲得黎智英書面或者親身作證確認沒有捐款,才能就事件下結論;另一方面則認為,從多方資料看來,根本沒有資料可以證明涂謹申曾經收下款項,繼續調查對涂並不公平。經表決後,繼續調查的議案以三比三打和,主席葉國謙按《議事規則》投反對,所以調查以沒有結論、不作跟進作結。
建制派一直言之鑿鑿宣稱,泛民議員收取「肥佬黎」款項,並在去年初立法會辯論「新聞自由」時提及《蘋果》而沒有「申報利益」云云,但即使是以建制派佔多數的監察委員會,也完全沒有針對這項指責留下片言隻字,相信是由於委員會根本連議員「收錢」這一點也不能確立,自然無從跟進處理所謂辯論新聞自由與個人利益的衝突問題。
另外,從調查報告行文及結論所見,對於投訴不成立的梁家傑及毛孟靜,委員會自從去年八月取得來自被投訴議員提交的資料(或進一步資料)以後,基本上已經沒有再作進一步查證或索取資料,但調查結論仍等到近十個月後才連同涂謹申的調查結果一併公開。委員會在處理投訴不成立個案中有否不恰當的延誤,實應由委員會進一步向公眾解釋。
此外,從報告反映部分委員會成員(估計應為建制派議員)的取態,對於投訴指控中尚未有證據加以證實的關鍵事項(例如個別議員有否實質收取個人利益),即使被投訴者已經「合作」地提交不少性質敏感的個人資料協助委員會,這些議員往往傾向要求當事人提供事實並不存在的進一步「證明」,而非依照委員會的《程序》規定,向投訴人要求進一步資料確證投訴的真確性,這多少有將舉證責任從投訴者轉移到被投訴者身上,要求他們自證清白,未必符合法治社會對於程序公義的要求。
據了解,委員會將繼續跟進餘下有關李卓人及梁國雄的投訴個案,並可能會要求黎智英出席會議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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