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而言,阿牛因為民間電台案,本年三月被東區裁判法院判處罰款三千元;當時阿牛已經明言不會繳款,法庭則給予三個月時間,訂下了六月十九日的「找數死線」。事實上,法庭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 101A(1) 條,該條容許法官頒下手令,將沒有如期繳款的被告押到法庭,甚至直接下令警員拘捕;另外,根據第 68(1)條,拒付三千元罰款可被判的監禁刑期,不可超過十四天,而按照法院向阿牛發出警告,死線後不繳款的監禁期將是七天。
由於第 101A 條規定,只可由警員執行拘捕手令,所以即使是由海事處人員發現阿牛那張逾期未付的罰款單,亦必須先交由水警拘捕。就這方面而言,海事處及警方的行動是合法的。
然後,就是還柙監房,留待送交法院確定是否追加監禁處罰的階段,阿牛也就由負責拘捕的警察送交到懲教署手上。按照《裁判官條例》第 38 (2)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如果在被告身上檢得款項,除非法院另有指令,否則必須取走款項︰
- 在警方根據欠繳罰款手令而拘捕被告時;
- 根據法院命令對欠繳罰款者搜身時;或者
- 在送到監獄或羈留地點時。
綜合而言,整套法律的原意是,除非由法院作出監禁代替未繳罰款的刑罰,否則從拘捕到關押候審的環節,主要目的是旨在「追數」而非另加處罰;一旦發現被告其實有能力可支付罰款,當局可以透過沒收金額用以支付罰款的方式,使被告再無拖欠,因而亦再無繼續羈押被告的理由,使被告可盡快恢復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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