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七警案︰審訊期間「落西」?

這裡說的「落西」,並不是以足球或小球運動中的「落旋」為喻,說「七警案」控辯雙方在耍甚麼花招;筆者指的其實是「落 site」,即是將審訊參與各方,從法官到律師、被告、證人以至書記等,安排前往案發地點,變相將審訊場所從法庭移師至事發現場。

目前「七警案」審訊膠著在「案中案 (voir dire)」狀態,控辯角力焦點仍在於部分控方證物,包括視像片段等應否獲准呈堂。直至第七日審訊,控方一度建議要求舉行現場視察,以便控方將現場一帶的環境,與控方證人的陳述及相關電視新聞片段作比對,從而證明片段內容真確、未經不恰當的加工處理,並且能反映曾健超從被捕到被毆打的全個過程;控方並曾經建議利用現場視察的機會,舉證證明事發時曾健超被押至暗角、以至上警車的路線過程,但遭辯方部分律師反對,而被告亦獲得法庭批准,毋須參與視察。最終,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同意取消「落 site」,改為由控方安排警員拍攝現場環境,並且製備片段呈堂。

從法庭的角度而言,刑事審訊中加入「落 site」環節,實在不是甚麼愜意的事情。老爺奶奶們要平白騰出半天以至一天的審期移師現場,勢將打亂本來編好的庭審日程,亦會引起額外的訟費和其他支出;單是安排法官、律師、被告、書記以至相關證人齊集到場,大費周章的程度不難想像,若然案件包括陪審團審訊就更加繁複;更重要的一點是,法庭本身是公開的審訊場所,但如果庭審程序移至案發現場,為了不干擾參與視察者在現場的工作,公眾將難以像在法庭般,近距離觀察和聆聽視察過程,以致損害司法程序理應公開的原則。

法律界元老余叔韶大律師在其自傳 A Seventh Child and the Law 中,就提及代表一名被控有意圖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to cause GBH) 的被告的故事︰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既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卻突然申請來一次現場視察,使老爺心感不悅,更警告余大狀,千萬不要勞師動眾移師現場,到頭來卻是「得個桔」。

案發時正值午夜,被告在中區半山被人用刀斬傷。綜合控方提交的現場草圖及證人陳述,現場樹木枝葉頗茂盛,但受害人力陳自己即使在案發的深夜,仍可在遠距離認出斬人後逃走者,就是被告,亦即他的「情敵」;余大狀不單申請要同樣在深宵時份進行現場視察,還將日期選定在與案發當晚一樣的月缺日子,從而向法官和陪審員近距離確證,現場實在是伸手不見五指般黑暗,受害人所謂自己能明辨兇徒的說辭,根本不足採信。據余大狀所述,結果就是被告大獲全勝,控罪撤銷。

時移世易,現在科學發達,「有片有圖有真相」,加上訴訟程序屢經改革,控辯雙方在開審前的過堂或者審前覆核階段,多數均已小心翼翼地準備證據,用可靠的代替物取代現場視察,從而節省時間和資源,同時確保審訊公開公平;但是,基於刑事審訊茲事體大,事涉被告聲譽以至人身自由,只要法庭確證現場視察是發掘事實真相所必須,法庭仍然有其酌情權予以批准。

近年其中一次較經典的事例,並不是發生在審訊階段,更要勞動上訴庭三位尊貴的老爺奶奶移船就磡,那就是蔣麗莉串謀詐騙案。蔣麗莉經區院裁定罪成入獄三年半後,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定罪,案中其中一項關鍵證據,是蔣的私人助理以污點證人身份舉證指,曾經安排以助理自己的私人銀行戶口處理案中的「黑錢」,此外亦曾在案發時的中銀總行內,將二百五十萬元「黑錢」提取後交給蔣,由蔣放入銀行保險箱。上訴的其中一項爭點,就是助理這番有關現金交收的證詞是否可信。為此,張澤祐、張慧玲和麥機智三位法官,接納控辯雙方的申請,親自前往中銀舊總行,觀察控方所指助理提款、交款予蔣及蔣存款入保險箱的不同位置。蔣麗莉最終上訴失敗。

另外,何來被控違反交通標誌案,何來亦曾經向裁判官申請,安排法庭前往事發的路段現場視察,以知悉騎單車人士會否容易被涉事標誌誤導,但裁判官則認為,案件爭點是何來本人在事發時是否「誠實而合理地 (honestly and reasonably)」地被標誌所誤導,這爭議點毋須通過現場視察得出答案,所以拒絕何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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