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法官愛國白皮書?

原文︰http://wknews.org/node/391

最近一份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的「白皮書」,將「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列入「治港者」之列,更將「愛國」視為對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本地法律專業團體對此反應不一,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嚴辭駁斥,律師會會長則指「白皮書」並未損害本港的司法獨立云云。可能有看倌覺得,這一切爭論不過是中港法界中人對於遣詞用字的斟酌之辯而已,實無太大意義,筆者卻必須指出,這裡帶出的,是一道攸關香港高度自治乃至公民權利的命題,絲毫含混不得。
按照一般理解,社會事務的「治理 (governance / administration)」,主要透過民選的議會訂立相關法律後,交由同樣具民意授權的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不會參與這種管治程序,而是一旦發生爭議時(無論是在政府與民眾之間、民眾彼此之間,以至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等),擔當「仲裁者 (adjudicator)」的角色,必要時更可詮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裁決政府其他機關的政策、措施或法令等本身是否合法。此外,法官只可根據案件雙方在法庭提交的證據及陳述作裁決,而不應受任何外界(以至法院系統內的上級法官)壓力所影響;即使法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有錯,亦只應透過法律規定的上訴渠道處理,而不能由其他部門或機構隨意推翻。
因此,說「白皮書」不應將法官列入「治港者」當中,並不是咬文嚼字、吹毛求疵,而是要強調司法體制必須超然於政策制訂與商議過程,專注於解釋法律及仲裁爭議的角色。人們往往會質疑政府的管治行為是否於法有據,而法院這時就正正負責裁定政府的行為合法與否;當政府成為法院訴訟的一方時,法院不會亦不應考慮相關政策是否恰當,或者代替政府決定是否有更好的取代方案,而只能考慮政府的行為是否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僅此而已。
同樣道理,「愛國」多少涉及個人對於國家的情感,以至政治上的取態,但作為向多元社會負責、要為全體民眾主持公義的法院,本身就應該超越這些感情上以至政治上的個人立場,而只應依照法律、衡量證據,集中精神為案件各方應有的權利與責任作定奪。要求法官「愛國」,很容易就會指向一種危險的推論,即法院必須先考慮某案件的甚麼結果對「國家」較有利,然後循這一方向斷案,甚至凌駕了法律的規定與證據的強弱,以致造成錯判、枉判。
將「愛國」任務委諸司法機關造成的禍害,在歷史上不勝枚舉,美國在二次大戰期間拘禁日裔美籍公民的案件,可視為其一顯例。在戰爭氣氛濃罩之下,美國政府授權軍方大規模遷移太平洋沿岸的日裔公民至內陸州份的集中營,不但損害公民自由,亦使被迫遷者蒙受家當生計全失之虞,而且同樣是敵國後裔,德裔及意裔公民卻未有同樣待遇。儘管如此,美國法院卻幾乎完全聽信政府與軍方所謂「國家安全」的說辭,不接納公民的申訴,裁定美國政府的行為合法。直至八十年代,美國國會及法院先後對被迫遷家庭或其後裔作出補償,並承認有關行動完全不合公義,終使日裔公民們沉冤得雪。
「白皮書」的論述,其實完全扭曲了香港社會對於法院職能以至對於「國家」應有態度的固有理解,一旦實行,更可能危及本港的司法獨立,以至公民透過法院維護公道的權利。香港人對此必須提高警覺,絕不可聽任香港的法治制度受威脅而視若無睹。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獨媒文章】法庭速記:長毛申保釋為何被拒又被拒

原文︰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3547

「長毛」梁國雄衝擊「遞補機制」論壇一案,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日前裁定梁國雄一項「在公眾聚集中擾亂秩序」罪名撤銷,惟有別於同案四名全部上訴得直的被告,「長毛」仍然被控兩項刑事毀壞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喳嘩及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三項控罪各判入獄四星期,但同期執行,故總刑期從原審所判的兩個月減為四星期。
「長毛」必須就案件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才有可能申請保釋外出,繼續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要申請在案件上訴期間保釋,就必須說服法院,案件具有足可爭辯(arguable)的理據。此外,終審法院的上訴需要先獲得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被告應先向作出相關裁決的彭偉昌法官申請許可;在彭官拒絕後,則可向終審庭再次申請許可。
因此,在高院於六月九日(星期一)宣判後,「長毛」隨即由律師代表,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同時亦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兩項申請均獲安排於六月十日(星期二)繼續由彭官處理。代表「長毛」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提出主要的上訴理據,包括控方的「案情陳述(Particulars of Offences)」主要將各被告描述為具有相同目的而「共同行動(joint enterprise)」的同伙,但法官既然裁定其他四名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共同行動」的指控,卻又認為「長毛」本人的行為足以構成罪行,這就與控方的案情描述不符,既可能對被告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法院有關「共同行動」的裁決原則,亦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觀點。
然而,彭官認為李柱銘提出的理據是「設想錯誤(misconceived)」,亦不同意有可爭辯的理由,因此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法庭隨即處理有關保釋的申請,並容許梁國雄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陳詞,「長毛」指出希望履行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故申請保釋繼續參與會議工作,但法官亦不同意以立法會公職為理由批准保釋,並裁定「長毛」要繼續還柙。高院法官退庭後,李柱銘向在場百多名支持者解釋法官的裁決及未來的程序,他與「長毛」均獲得旁聽者報以熱烈的掌聲鼓勵。
「長毛」的法律團隊趕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保釋,並獲排期於今日上午由當值常任法官鄧國楨先處理保釋申請。「馬丁」一開首就指出,由於終審庭需時安排三人法官團決定是否批出上訴許可,等到法院處理該申請時,「長毛」很可能已經完全服刑完畢,所以希望法官先批准保釋;他隨即再陳詞指,被告大致沿用在星期二提出的上訴理由,即主要質疑有關「公眾秩序」控罪的定罪理據,並進一步提出,如果「公眾秩序」控罪獲得撤銷,由於「長毛」沒有刑事毀壞罪的前科,法庭很可能毋須維持監禁刑罰而改判緩刑。
但鄧國楨法官不同意「馬丁」的陳詞,並指從案情看來,原審法官是基於刑毀行為過程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因此裁定要判處監禁;此外,他認為從「長毛」的背景看來,法庭無甚可能基於「長毛」不會再觸犯法紀或者其他恩恤理由(mercy)等,而認為值得就兩項刑毀罪行判處緩刑。鄧官最終拒絕保釋申請,並會稍後頒下書面理由。「長毛」則再次由囚車押走。
理論上,「長毛」仍然可以向三人法官團申請保釋,但由於排期需時,而法院亦未必同意「開快車」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所以幾可肯定的是,「長毛」已經走完法律上申請保釋的所有程序,很可能要完成整個四星期的刑期,錯過立法會內連場關鍵抗爭,就連四年一度的世界盃直播,亦要到四強階段才可觀戰。
據報其律師團將會向懲教署申請安排「長毛」在押解看管下返回立法會開會,但由於這將牽涉甚為複雜的保安安排,特別是可能再衍生紀律部隊人員應否進入立法會範圍的爭議,懲教署實在有理據花上相當時間處理有關申請,還未計算律師團可能會因應懲教署的決定而進一步申請司法覆核,此等程序上的「遠水」,恐仍難以將「長毛」盡快送回會議廳內慷慨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