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的「白皮書」,將「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列入「治港者」之列,更將「愛國」視為對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本地法律專業團體對此反應不一,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嚴辭駁斥,律師會會長則指「白皮書」並未損害本港的司法獨立云云。可能有看倌覺得,這一切爭論不過是中港法界中人對於遣詞用字的斟酌之辯而已,實無太大意義,筆者卻必須指出,這裡帶出的,是一道攸關香港高度自治乃至公民權利的命題,絲毫含混不得。
按照一般理解,社會事務的「治理 (governance / administration)」,主要透過民選的議會訂立相關法律後,交由同樣具民意授權的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不會參與這種管治程序,而是一旦發生爭議時(無論是在政府與民眾之間、民眾彼此之間,以至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等),擔當「仲裁者 (adjudicator)」的角色,必要時更可詮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裁決政府其他機關的政策、措施或法令等本身是否合法。此外,法官只可根據案件雙方在法庭提交的證據及陳述作裁決,而不應受任何外界(以至法院系統內的上級法官)壓力所影響;即使法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有錯,亦只應透過法律規定的上訴渠道處理,而不能由其他部門或機構隨意推翻。
因此,說「白皮書」不應將法官列入「治港者」當中,並不是咬文嚼字、吹毛求疵,而是要強調司法體制必須超然於政策制訂與商議過程,專注於解釋法律及仲裁爭議的角色。人們往往會質疑政府的管治行為是否於法有據,而法院這時就正正負責裁定政府的行為合法與否;當政府成為法院訴訟的一方時,法院不會亦不應考慮相關政策是否恰當,或者代替政府決定是否有更好的取代方案,而只能考慮政府的行為是否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僅此而已。
同樣道理,「愛國」多少涉及個人對於國家的情感,以至政治上的取態,但作為向多元社會負責、要為全體民眾主持公義的法院,本身就應該超越這些感情上以至政治上的個人立場,而只應依照法律、衡量證據,集中精神為案件各方應有的權利與責任作定奪。要求法官「愛國」,很容易就會指向一種危險的推論,即法院必須先考慮某案件的甚麼結果對「國家」較有利,然後循這一方向斷案,甚至凌駕了法律的規定與證據的強弱,以致造成錯判、枉判。
將「愛國」任務委諸司法機關造成的禍害,在歷史上不勝枚舉,美國在二次大戰期間拘禁日裔美籍公民的案件,可視為其一顯例。在戰爭氣氛濃罩之下,美國政府授權軍方大規模遷移太平洋沿岸的日裔公民至內陸州份的集中營,不但損害公民自由,亦使被迫遷者蒙受家當生計全失之虞,而且同樣是敵國後裔,德裔及意裔公民卻未有同樣待遇。儘管如此,美國法院卻幾乎完全聽信政府與軍方所謂「國家安全」的說辭,不接納公民的申訴,裁定美國政府的行為合法。直至八十年代,美國國會及法院先後對被迫遷家庭或其後裔作出補償,並承認有關行動完全不合公義,終使日裔公民們沉冤得雪。
「白皮書」的論述,其實完全扭曲了香港社會對於法院職能以至對於「國家」應有態度的固有理解,一旦實行,更可能危及本港的司法獨立,以至公民透過法院維護公道的權利。香港人對此必須提高警覺,絕不可聽任香港的法治制度受威脅而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