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為了未雪,如果有人站越黃線……

原文︰http://wknews.org/node/476

「未雪」,當然不是可憐小狗本有的名字,卻是事發以後,網民藉以表達哀惜之情,還有對鐵路管理當局的控訴。近日流出的片段顯示,港鐵職員曾走下月台試圖將小狗帶回安全地方,但一會又逕自回到月台;這時有部分乘客亦嘗試向「未雪」施以援手,甚至希望稍稍站近路軌協助,卻換來月台職員一句「不要站越黃線」的警告。救狗時機就這樣溜走,而慘劇也隨即發生。
作為都市中每天乘坐港鐵上班下班的數以百萬計「通勤族」之一,筆者跟很多乘客一樣,也屢屢為搶得進入車廂的先機,而試著在月台上站出一點;慢慢,站越黃線的乘客越來越多;輪到職員透過廣播甚至親身勸阻,着乘客回到黃線後面 …… 周而復始,環繞著月台這道黃線,乘客與職員之間,每天、每時、每刻,就是如此微妙的互動。當然,乘客又要「偷雞」又要「肴底」聽勸,無非是大家都明白,港鐵職員的指示勸阻,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港鐵附例》規定,乘客必須遵守鐵路範圍內的告示規定,或者鐵路職員的合理要求指示,違者可票控罰款二千元,這當中當然會包括「不得超越黃線」的要求。
誠然,每天在黃線上出出入入「試水溫」的乘客成千上萬,港鐵怕且也沒有本事全都票控告到官府裡去,但以香港人不吃虧的「核心價值」,當然犯不著為了「贏在起跑黃線」而冒賠上二千大元的風險,多數都不堅持「抗命」。只是,來到這次「未雪」慘死,不少網上看客都曾經詰問當天上水站上的乘客︰二千塊錢與一條生命的抉擇,竟是如此難於取捨麼?抑或是日常的生活經驗,已經在乘客心中豎起一道心理上的「高牆」,一聽到職員勸阻就「條件反射」般向後退?
筆者反而相信,即使在法律面前,這並不必然是一道非此即彼、捨二千而救性命的命題。普通法已逐漸接受所謂「為環境所迫(Duress of Circumstances)」的辯護理由。英國上訴庭在 Martin 一案中曾經解釋,刑事案被告如果能證明,以案發當時的情況,他是合理地相信,除非犯法,否則無法阻止死亡或嚴重受傷的情況,而且其犯法行徑與上述的性命安全威脅相比,是合理和合比例(reasonable and proportionate)的,法庭可以免除其罪。本港刑事法院在交通案開始,亦已開始引用有關原則,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分。
除非有人告訴筆者,案例下所指的「死亡或嚴重受傷」,只適用於人而不及於動物,否則筆者相信,為救「未雪」而過黃線,沒有比這更適合於引用 Duress of Circumstances 的情況了。事實已恐怖地昭示,若說小狗能有一絲生存的希望,正是要仰賴有乘客(哪怕只有一個)願意走過那道黃線,伸一伸手抓著「未雪」;假使港鐵真的「嚴正執法」至如此一個地步,要將這個乘客票控,法庭真的會對乘客的自辯理由嗤之以鼻不屑一顧嗎?筆者絕不相信。
另一方面,筆者更感奇怪的是,為何港鐵中人居然可擺出一副真理在手、拒絕真誠認錯的派頭。須知道,港鐵(特別是東鐵線)行經新界,不少路段與郊區路面幾乎同一水平,莫說是流浪狗,就是有牛接近路軌亦不出奇;但據港鐵工會透露,港鐵時至今日,甚至連動物闖入路軌的指引也欠奉,全憑前線職員「打天才波」處理。港鐵從高層到前線,對鐵路運作傷害動物的可能性漠然視之,甚至當假設已成為血淋淋的現實,卻仍抱殘守缺未見認真檢視。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3(1)(a) 條,任何人「如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二十萬或監禁三年。到底港鐵公司整體,以至事件中的管理層與員工,有否任何「主動行為」或者「不作行動」(act or omission) 的決定,要為「未雪」的枉死負責?執法部門又有否道德勇氣,為此作主動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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