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被迫變債仔 亞視員工點自救?

原文︰http://wknews.org/node/659

亞視員工出糧無期,公司已陷奄奄一息之態,高層與老闆們的言行卻不斷讓人驚歎「沒有最只有更」。截稿前的最新發展是,由亞視大股東兼董事局主席黃炳均擔任董事的另一間有限公司,提出借款予亞視員工,金額剛好就是員工在去年十二月未獲發的薪金,但擬簽立的借據條款列明,如果員工獲發欠薪,員工就要還款;此外,如果亞視出現任何「變化」,甚至員工離開亞視,同樣需要還錢。
 
筆者相信,任何人毋須具備甚麼法律知識經驗,都肯定看出如此安排是多麼荒謬。大股東此計看似荒誕不經,實質是機關算盡,一旦員工不堪經濟重壓而簽字取款,當中後患實不容低估。無疑,大股東在法律上絕不能以借款權充發薪的責任,但由於大股東是透過名下另一間與亞視全無關係的有限公司借款,因此員工的「借債」對象是一間獨立法人公司;一旦日後員工無力還「債」,即使當時十二月欠薪仍未發出,在任何可能由「債項」而引發的法律程序面前,「欠債」與欠薪是兩件並無牽連的事件,員工不能試圖引用僱主的欠薪,來抵銷 (offset) 欠下僱主公司大股東另一間公司的債項。
 
整套安排另一狡黠之處,在於其中一個「還款」的事態條件︰亞視出現「變化」。據直至截稿時的最新資料,如果到一月二十六日,仍未有白武士出現,亞視就要清盤;換言之,員工幾可肯定從一月二十六日開始就有責任還「債」,因為屆時亞視要麼展開「執笠」程序,要麼會有新主人,兩者同樣可理解為公司的「變化」。問題來了︰即使有白武士拯救,亦不代表當日員工就一定可以取回十二月欠薪;要是最終亞視走向終結,員工的索薪對象就變成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而整套公司清盤、「埋數」、頒令的程序,曠日持久,員工依然要苦候多時。所以,無論亞視一月二十六日的下場為何,試問員工們又哪來即時的現金,可以在公司「變化」時還「債」?
 
面對僱主的逼迫,員工又應何以自救?
 
首先,仍未到山窮水盡之境的員工,當然理應拒絕就範,不能簽立這種欺人太甚的「借據」自立於危牆之下;反之,當僱主公司董事敢於透過旗下企業,白紙黑字地提出如此荒誕的建議,員工絕對要留下副本存底,在日後的欠薪檢舉而至刑事程序中作為證據。《僱傭條例》第 64B 條規定,一旦證明有限公司的欠薪,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或縱容 (consent or connivance)」,或者由於董事的「疏忽 (neglect)」而造成,董事即同樣有罪,最高可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身為公司董事局主席,不肯堂堂正正發薪,卻將等額於欠薪的費用以借貸形式「發放」予員工,會否構成「同意或縱容」公司欠薪,絕對足以讓日後審理欠薪罪行的法官好好參詳考慮。
 
此外,即使員工為勢所迫簽據取款,亦可以考慮引用《放債人條例》,在債權人公司展開法律程序追討時保護自己。該《條例》第 25 條授權法院,如果在處理追債的法律程序時,發現貸款交易屬於「敲詐性 (extortionate)」,可以下令重訂交易條款以保公平。一般而言,此條通常用在防止財務公司以過高利息敲詐借錢人,但法例訂明其規管範圍不限於財務機構,亦包括任何人的放貸;此外,如果借貸交易「嚴重違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則」亦可視為有「敲詐性」,而法庭考慮有否違反公平時,可考慮整體因素,包括借款人的經濟窘迫情況,乃至交易雙方的關係及交易對雙方有利程度等。
 
換言之,曾經簽據借錢的員工,可能有權在對方入稟追債時,向法庭抗辯指借貸本身屬於敲詐交易,要求法院另訂合理的還款條款;但這固然牽涉到需要動用大量資源或者申請法援與對方周旋,最重要的一點是,何以本來是欠薪案苦主的一方,反而成了欠債案的被告,甚至要向法庭苦苦請求更改條款以紓緩「債務」?難道這就是法律大員們早陣子大聲疾苦要港人捍衛的「法治」?
 
也許,在黃炳均這種商場老手眼中,這種「薪變債」的操作,不過是平日在商界司空見慣的,將不同公司買空賣空、股債變換等把戲的變奏;而他一方面明知自己作為亞視董事局主席,公司犯下欠薪之罪,他也根本擺脫不了《僱傭條例》加諸董事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又明明拿得出相等於欠薪總額的現金,卻不肯乾脆借予亞視履行出糧責任,反要使出「借貸」把戲,無非是想一方面強令員工不敢離職,用欠債扣住員工在這條快將沉沒的船上當人質,另一方面則向潛在買家表明,唯有收購後盡快還糧於員工安定軍心,他們收購回來的這條船,才會有再次揚帆起航的可能。
 
只是,員工從來不是黃炳均那些「秒秒鐘幾十萬上落」的商場玩家對手,卻只是一群胼手胝足只求溫飽養家的打工仔女,讓他們付出勞力卻不予回報,本身已經是無恥行徑;為著省回欠薪的一己之私,不惜騎劫員工的生計,這種基本無異於國際勞工組織所指、形同現代奴役 (modern slavery) 的「債役 (debt bondage)」現象,竟然發生在一個國際大都會的持牌廣播機構,而不論是執行勞工法例的勞工處,還是監管廣播機構表現的通訊局,對此竟全然無力應對,實在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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