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為了未雪,如果有人站越黃線……

原文︰http://wknews.org/node/476

「未雪」,當然不是可憐小狗本有的名字,卻是事發以後,網民藉以表達哀惜之情,還有對鐵路管理當局的控訴。近日流出的片段顯示,港鐵職員曾走下月台試圖將小狗帶回安全地方,但一會又逕自回到月台;這時有部分乘客亦嘗試向「未雪」施以援手,甚至希望稍稍站近路軌協助,卻換來月台職員一句「不要站越黃線」的警告。救狗時機就這樣溜走,而慘劇也隨即發生。
作為都市中每天乘坐港鐵上班下班的數以百萬計「通勤族」之一,筆者跟很多乘客一樣,也屢屢為搶得進入車廂的先機,而試著在月台上站出一點;慢慢,站越黃線的乘客越來越多;輪到職員透過廣播甚至親身勸阻,着乘客回到黃線後面 …… 周而復始,環繞著月台這道黃線,乘客與職員之間,每天、每時、每刻,就是如此微妙的互動。當然,乘客又要「偷雞」又要「肴底」聽勸,無非是大家都明白,港鐵職員的指示勸阻,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港鐵附例》規定,乘客必須遵守鐵路範圍內的告示規定,或者鐵路職員的合理要求指示,違者可票控罰款二千元,這當中當然會包括「不得超越黃線」的要求。
誠然,每天在黃線上出出入入「試水溫」的乘客成千上萬,港鐵怕且也沒有本事全都票控告到官府裡去,但以香港人不吃虧的「核心價值」,當然犯不著為了「贏在起跑黃線」而冒賠上二千大元的風險,多數都不堅持「抗命」。只是,來到這次「未雪」慘死,不少網上看客都曾經詰問當天上水站上的乘客︰二千塊錢與一條生命的抉擇,竟是如此難於取捨麼?抑或是日常的生活經驗,已經在乘客心中豎起一道心理上的「高牆」,一聽到職員勸阻就「條件反射」般向後退?
筆者反而相信,即使在法律面前,這並不必然是一道非此即彼、捨二千而救性命的命題。普通法已逐漸接受所謂「為環境所迫(Duress of Circumstances)」的辯護理由。英國上訴庭在 Martin 一案中曾經解釋,刑事案被告如果能證明,以案發當時的情況,他是合理地相信,除非犯法,否則無法阻止死亡或嚴重受傷的情況,而且其犯法行徑與上述的性命安全威脅相比,是合理和合比例(reasonable and proportionate)的,法庭可以免除其罪。本港刑事法院在交通案開始,亦已開始引用有關原則,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分。
除非有人告訴筆者,案例下所指的「死亡或嚴重受傷」,只適用於人而不及於動物,否則筆者相信,為救「未雪」而過黃線,沒有比這更適合於引用 Duress of Circumstances 的情況了。事實已恐怖地昭示,若說小狗能有一絲生存的希望,正是要仰賴有乘客(哪怕只有一個)願意走過那道黃線,伸一伸手抓著「未雪」;假使港鐵真的「嚴正執法」至如此一個地步,要將這個乘客票控,法庭真的會對乘客的自辯理由嗤之以鼻不屑一顧嗎?筆者絕不相信。
另一方面,筆者更感奇怪的是,為何港鐵中人居然可擺出一副真理在手、拒絕真誠認錯的派頭。須知道,港鐵(特別是東鐵線)行經新界,不少路段與郊區路面幾乎同一水平,莫說是流浪狗,就是有牛接近路軌亦不出奇;但據港鐵工會透露,港鐵時至今日,甚至連動物闖入路軌的指引也欠奉,全憑前線職員「打天才波」處理。港鐵從高層到前線,對鐵路運作傷害動物的可能性漠然視之,甚至當假設已成為血淋淋的現實,卻仍抱殘守缺未見認真檢視。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3(1)(a) 條,任何人「如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二十萬或監禁三年。到底港鐵公司整體,以至事件中的管理層與員工,有否任何「主動行為」或者「不作行動」(act or omission) 的決定,要為「未雪」的枉死負責?執法部門又有否道德勇氣,為此作主動的調查?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獨媒文章】政改諮詢質素 遠不及西九

原文︰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5434

政改「五步曲」快將走到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排期在八月下旬開會,審議特首梁振英提交的政改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就是環繞「政改三人組」在去年底推出的諮詢文件,以及公眾回應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並且由梁振英總結他對於這些意見的「觀察和總結」。
大體而言,梁特首在諮詢中看到的是,「三人組」在諮詢文件明顯有所傾向的立場,例如所謂「要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基礎上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候選人要『愛國愛港』」、「實質提名權」、「維持四大界別」諸如此類,幾乎無一遺漏地獲得「普遍認同」,或者起碼有「主流 / 較多意見認同」;如此一來,他自然可以振振有詞,展現一派「為民請命」的姿態,代表「大多數民意」向中央請命,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落,訂下「安全系數」極高的政改框架,甚至將參選門檻安排至比選委會時期更高。
問題是,當局這些所謂「普遍認同」、「主流認同」或者「多數認同」,是否真的具備客觀公信力呢?誠如有線電視報道,近十二萬五千份意見當中,超過十一萬份是範本或問卷式的意見,例如某一款只載有四條問題、其中一題為「是否認同特首要愛國愛港」的簡單問卷,就已經有二萬四千多份,即某一格式問卷意見,已佔意見總數幾近兩成;有作者更在《明報》撰文分析指,大部分意見均為「動員出來」而產生。如此一來,諮詢結果所呈現出的排山倒海般的「主流意見」,到底是否可信,實在不無疑問。
即使是一般的政策諮詢,當局要是完全不加整理、不作歸納,就將一切意見一古腦兒塞進諮詢工序,繼而點算正反雙方意見數目了事,恐怕也難言是合理的處事態度;尤其政改茲事體大,偏偏官方取態立場幾乎無人不曉,為了取信大眾,更不應該從意見收集到提出結論「一條龍」包辦,而大可考慮起碼將部份分析意見和評議功能,委諸獨立的顧問研究機構處理,並將分析過程公開予市民閱覽,使諮詢程序本身以至結論均更具公信力。
上文提及有線電視的報道,就曾經以時間相近、在收集意見書以外另外安排民調作參照的「強制驗毒」諮詢作例子,顯示當局也有不輕信意見書、且會設法獨立檢視民情的時候;事實上,就在政改諮詢結果公佈前相隔不過數天,一段塵封快將十年的歷史再被重提,更進一步顯示,特區政府在維護諮詢工作質素方面,是何等予人今不如昔之感。
事緣許仕仁與郭氏兄弟被控串謀涉貪案件繼續審理,控方陸續傳召官員證人作供,亦抖出不少許仕仁重返政府任職時的政壇秘辛,其中就包括由許主理的前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現稱西九文化區)的發展項目。政府在二零零四年底選定了三份競投西九發展的入圍標書後,開始諮詢公眾對三項標書的意見。正是在這次諮詢後,當局決定取消單一招標的決定,而會要求中標者拆出一半以上商住樓面面積供其他發展商競投。政府在展開諮詢的同時,亦邀請獨立研究機構,負責分析諮詢期間收集得來的公眾意見,及後由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獲政府委派,負責分析民意的工作。
據庭審期間披露的證據指出,行政會議一度對於委託理大公共政策研究所處理西九諮詢有所疑慮,因為理大與其中一個競投西九項目的財團有合作項目,恐怕有利益衝突之嫌;最終由理大公共政策研究所作出書面保證,表明該所在運作上獨立於理大其他單位以外,當局遂落實由理大負責民意分析工作。
此外,曾參與西九工作的多名前官員亦在作供時指出,政府將理大的諮詢分析結果公佈時,將財團名稱以英文代號代替;另外,行政會議也觀察到有跡象顯示,部分參與財團以動員方式鼓勵市民遞交意見書,可能會影響諮詢結果,曾對此表示疑慮。前官員們的供詞亦進一步反映,理大在整理民間意見時留意到,收集回來的三萬三千多張意見卡和數百份書面意見中,曾經出現部分意見卡意見相似,甚至連信封、標籤也相同,於是將這些意見卡標示出來,如果扣除這批意見卡,領先財團的得票下降,但三大財團的排名順序不變。
從這一部分的審訊內容可見,倒是在曾蔭權、許仕仁主政處理西九的年代,行政當局對於諮詢工作質素的關注和敏感程度,尚且遠高於梁振英內閣。曾蔭權時期的行會,不單會留意到需要委聘獨立學術機構監察分析民意收集的工作,更細緻到關注中標的研究機構能否擺脫利益轇轕忠實行事;而獲派分析民意的學術機構,亦小心觀察總結意見文本的質量,並嚴謹檢視有問題的意見卡,確保民意不會被財團動員行為所左右;政府最終也開誠布公地公開理大報告的內容,使公眾可充分監察民意歸納的過程及結論。
西九的經驗顯示,政府完全知道,應當如何在事關重大的決策程序中,妥善收集及整理民意,避免「多數民意」淪為無人相信的笑話。何以今天仍會鬧出政改諮詢的荒誕情節?難道在梁振英眼中,政改的重要性反不如西九?還是政府根本對政改早有結論,所謂「諮詢」只是虛應故事而已?

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許仕仁案,彭博申請︰有圖才有真相?

原文︰http://wknews.org/node/451

據司法機構最近公佈,許仕仁案早前曾發生一段小插曲,法庭一度暫停審理案件而先作處理︰事緣重金禮聘到港主控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曾經在舉證時向陪審團出示兩幅「資金流程圖」,以便向陪審團解釋控方主張的案情的證據;而一直跟進報道審訊的彭博新聞社 (Bloomberg News),就透過其亞洲區法律編輯去信主審法官,要求法官基於「公開司法 (open justice)」的原則,以及為幫助法庭新聞報道準確,准許該社取得兩幅流程圖。法院為此曾在7月中邀請雙方陳詞,被告方除了代表郭氏兄弟的大狀表示中立外,其他被告方律師均反對彭博的申請,而控方願意在雙方就此爭辯、而法庭頒令的情況下,交出有關資料。
法官作裁決時明言,今次處理的問題,就本港刑事審訊而言,是「新穎的(novel)」,即使他已作出決定,日後仍可能要留待上級法院在適當時機再澄清。法官亦指出,爭議兩端的說服力其實無分軒輊︰一方面,連法官和陪審員也要依靠控方提供的兩張圖,才能在眼花繚亂、錯綜複雜的人物關係與資金流向當中,稍稍理出一個頭緒來,何況是身負報道重任的法庭記者們,後者的確有明顯、合理且重要的目的,希望借助兩幅圖來交出準確的報道。
但另一方面,兩幅圖表本身並非呈堂的證物(exhibits),它們是控方藉以說明案情、支持指控的工具,在辯方眼中,圖表當然完全不足以呈現事實圖像的全部,辯方亦肯定會像對待控方的其他證詞一樣,對流程圖內容提出修正甚至反對;但如果圖表已經透過媒體公開廣泛流傳,給普羅大眾造成先入為主的效果,試問辯方還可如何入手爭辯當中內容是否準確呢?
法官進而提出值得關注的另外兩要點︰首先,法官在陪審團閱覽流程圖時,曾經給予條件指示,尤其指明陪審員只能基於何等程度局限之下,才可將兩張圖的內容接納成為事實,但公眾透過媒體獲悉兩圖時,將不會受到同樣的限制;如此一來,公眾很容易單憑兩張圖,就自以為已經一目了然,完全理解控方的證據。此外,圖上亦載列了一些個人銀行戶口資料,當中部分資料的主人其實完全不在被控之列。
法院亦曾經考慮一宗近期發生的英國上訴庭裁決 (R (Guardian News & Media) v. City of Westminster Magistrates’ Court[2013] QB 618),但主審法官認為,案中反覆討論的「公開司法」原則,其實是指司法運作不可「閉門造車」,但不代表可以繼續延伸至彭博所主張的程度;他假設說,如果有一宗公開審訊的證人,被對方律師開足火力盤問出大量漏洞,媒體可能會基於同一觀點,要求取得證人供詞的文本,用來確保「報道準確」,但事實上構成證據的,根本不是供詞文本,而是證人在庭上確認的文本內容。
法官的結論是,對於法庭記者及在場旁聽的人士來說,只要留心跟進控方引用圖表提出的問題及證據,已足夠理解事件進展。他否決彭博要求取得圖表的申請,並認為即使如此,亦不會有損「公開司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