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同性婚姻裁決︰洛杉磯總主教的回應

作為一位已婚天主教徒,筆者一直較感興趣的是,當地天主教會將會如何回應最高法院的裁決。幸得一位一直對筆者關愛有加的牧者推介,筆者拜讀了由洛杉磯總主教若瑟.高美斯 (Jose Gomez) 於判決當日發表的回應

作為全美國最大天主教教區的牧首,高美斯總主教本身的背景,就足以決定這篇回應的「份量」︰他是這個西班牙裔教友主導的教區中,歷來首位西班牙裔主教,而本身是主業團 (Opus Dei) 司鐸的他,儘管在教義立場傾向保守,但他一直被視為善於打破貧與富、西歐裔與拉丁裔隔閡的溝通者,他更期望人們不要單單因為他的主業團背景,就標籤他為保守派。另一方面,在今年年底於梵蒂岡召開、以家庭為主題的世界主教會議,高美斯總主教亦獲遴選參加。

細看聲明的定位,其實與他一向主張兼容、持守教會「愛鄰人」誡命的教導相當一致。他在聲明後半部就提醒︰「作為在這民主國家生活的公教徒,我們永遠放在首要的使命,是去愛我們的鄰人,並向他們展現主的仁慈。」他亦呼籲說,每一個人,不分性別,都由造物主按自己肖像創造,因此教友們必須繼續維護所有人的尊嚴,締造愛與生命的文化。當然,總主教亦必須根據教義提醒,聖潔的生活、良好的婚姻和強壯的家庭,足以改變世界。

筆者認為,總主教的呼籲,其實是在維護教會固有關於同性婚姻的立場之餘,期望能為不同立場的人士,營造「對話和辯論」的空間;換言之,他選擇不在這個群情洶湧的當下「火上加油」,繼續用保守的教義壓下所有支持法院裁決的聲音,反而強調法院的裁決遠不足以為盤根錯節的價值、歷史、傳統以至社會議題「一錘定音」。筆者認為,這種維護教義之餘不排除對話空間的姿態,甚為可取,更值得各地以至本港宗教界人士仿傚。

另一方面,總主教同樣表示他對於裁決的不滿。他的主要質疑,在於多數裁決書一方確認婚姻制度的悠久歷史、文化廣度,且肯定婚姻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但另一方面又不能理解法院為何自忖有權「重寫」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定義,又指是次裁決所反映的「混亂 (confusion)」,並不局限於婚姻、家庭以至個人自由,還延伸至美國民主制度中法院與議會的分權。

筆者發現,保守派越來越傾向在法院處理同性婚姻議題時,將輿論攻勢從爭議本身轉移到更廣闊的所謂「法治」或者「三權分立」之辯(至於一向對在地爭取普選、促進人權興趣索然的香港教會人士,卻突然拾美國基右牙慧展現對彼邦法治的關注,令人失笑,則是另一話題);但在筆者看來,如此取態,其實不無謬誤和搬龍門之處,亦反映教會中人往往專注道德教化,卻忽略了公共社會討論所應具備的、對政法體制運作的基本認知。

首先,筆者切願教會人士留意忠於事實,不要作誇張之辭,尤其不要將裁決描述得好像由九名法官當中的五人多數大筆一揮,就使全美五十州一夕之間改變了只有男女婚姻合法的固有制度;事實是,在訴訟各方將案件呈上各地法院之時,美國已經有三十七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關島,分別透過議會立法、全民公投或者州法院裁決等不同方式,完全或有限度容許同性婚姻;而最高法院需要裁決的問題,其實是餘下十三州完全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有否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條款 (Due Process Clause)」,尤其這當中牽涉到「禁制州」有否權力否認在其他州合法締結的同性婚姻的問題。

此所以,說聯邦最高法院「重訂」全國婚姻定義,其實是犯上過度簡化 (oversimplify) 裁決的謬誤,法院真正需要做的,是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已經承認同性婚姻的前提下裁定,憲法是否容許婚姻制度下的「一國兩制」。

此外,筆者其實反為總主教的批評而困惑,畢竟「三權分立」的運作原理,大概是美國公民的基本知識吧︰法院就關係重大的議題作「違憲審查」,更可說是美國整個憲制設計的根本部分,其中心思想就是,民選國會可以修改法律(包括修改門檻較高的憲法),但國會立法以至各州法令,不得抵觸憲法,至於有否構成抵觸的最終裁斷權,就在聯邦最高法院。

任何牽涉到合憲性的爭議,幾可肯定必然牽連甚廣、爭議甚大,但在這國家的設計下,解釋憲法進而裁斷誰是誰非的責任,必然就會落到那九位大法官的身上,並以多數作決;除非案件爭議內容根本就不在法院管轄範圍 (jurisdiction) 之內,法官們斷無可能以「爭議太大,不如轉交國會決定」來拒絕受理憲法爭議的案件。貿貿然就拿「五名法官斷定同性婚姻是否有效」作文章,若不是出於對民主法治理念之一知半解,就未免是有意用上「標題黨」的手法,藉駭人聽聞的措辭轉移公眾的視線,這對理性探討問題殊屬不利。

事實上,如果教會中人真的如此著緊於讓重大爭議訴諸國會與民意,那麼當去到Obamacare 中有關僱主為僱員安排勞保的問題時,何以天主教團體又不願意服從國會通過的醫保立法,反要加入保守陣營,興訟挑戰醫保條款有關保障範圍擴及避孕醫療的法令呢?宣揚福音固然重要,但總不能因此而在公共事務的討論中,龍門任搬的吧?

總的來說,筆者仍時時刻刻殷切盼望,從香港以至普世的教會,能夠時刻依靠聖言和聖神的帶領,在多元而充滿壓迫的世界中,繼續彰顯耶穌教導的同時,尋求與不同聲音對話、達致互愛共融的路徑。

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肥佬黎「捐款門」︰立會調查結論

由親共報章於去年七月掀起的「黎智英黑金輸送泛民」攻勢,經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調查後,今日發表調查報告。四建制三泛民(葉國謙任主席,劉慧卿任副主席)組成的委員會結論認為,針對梁家傑及毛孟靜的投訴不成立,而對於涂謹申的投訴,則基於委員意見分歧,未能得出結論,而不會再作跟進。另一方面,對於李卓人及梁國雄的投訴,就仍在委員會處理調查當中。

事緣去年七月下旬,《東方》、《星島》、《文匯》、《大公》以至《明報》等,連番引用署名為「壹傳媒股民」人士的「爆料」,繼而由愛字頭及網民接力,引用報道向立法會展開投訴攻勢,再由五名工聯會議員(另一名工聯會議員,即近日人氣急升的陳婉嫻,本身為監察委員會成員)出面提呈書面投訴。經委員會確定後,三名議員被指控的「罪名」如下︰

梁家傑︰被指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收取肥佬黎三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

毛孟靜︰被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收取肥佬黎五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及

涂謹申︰被指於二零一二年四月收取肥佬黎五十萬元,而未有按規定申報登記。

委員會亦進一步確定,針對三人投訴所指涉應予申報的利益,是指議員應就立法會選舉中為應付選舉開支而獲得的捐贈,以及在議員任內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議員並應在申報中說明這項贊助是直接或者間接付予議員或配偶,或者給予議員或配偶的實益實利等。

就投訴不成立的梁家傑及毛孟靜,委員會接納兩人的解釋,即就梁家傑而言,他一直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表真普選聯盟(「真普聯」)開立一個與鄭宇碩聯名的戶口,以便處理真普聯的財政,而當中提存款項的收益,並非由他個人獲得,而且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以個人身份收取來自黎智英的款項;至於毛孟靜曾否獲得黎智英或其助手 Mark Simon 的捐款作選舉用途,毛孟靜重申她在選舉當中所獲得的捐贈,就只有公民黨捐贈的現金八萬八千多元、公民黨所贈價值約四十五萬元的服務,以及來自其丈夫 Philip Bowring 的五十萬元捐贈,毛孟靜更進一步提供資料說明指,該等現金是出售黃金、外匯等投資收入所得,而並非由第三者經其丈夫贈予。

另外,委員會曾經要求梁家傑進一步證實,由其名下戶口出納予真普聯的款項中,有否包括來自黎智英的捐款;梁家傑以真普聯未有授權他披露公開捐款人身份為理由,拒絕證實三十萬元捐款的來源,而只願意提供真普聯於二零一三年七月收取一筆三十萬元款項的本票副本予委員會。

至於針對涂謹申的投訴,涂謹申在事發後主動致函委員會時表示,曾經向選舉事務處更新二零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的選舉捐贈資料,但因疏忽而未有及時更新立法會內的申報紀錄;涂謹申辯稱,從沒有收取過來自黎智英的五十萬元,而選舉開支申報已經列出一切捐贈的來源,包括約十五萬來自民主黨的現金捐贈、價值三十七萬多的民主黨服務及貨品,以及約值十一萬元的貸款免息等。民主黨亦透過函件確認,涂謹申所獲來自民主黨的捐贈,並不包括任何指定給予涂的捐款。

涂謹申又回應一封由報章流出、據指是於二零一二年五月發出的電郵,當中有所謂將五十萬元 "For James" 的提述,涂指沒有證據顯示 James 就是他,而且電郵內容可疑,就算不是造假也可能構成「多重傳聞引述 (multiple hearsay)」,不足採信。

經委員會要求,涂謹申在今年初提交了涉事時期的銀行資料,包括月結單等。委員會確認當中並沒有任何存入五十萬元現金的單一交易紀錄,此外,委員會亦確認涂「採取合作態度」,但部分委員要求涂交出由黎智英書面簽立的聲明,確認沒有在二零一二年四月直接或間接捐款予涂。

涂謹申以相關法律程序未完成為理由,拒絕就此接觸黎智英,委員會到這階段出現分歧︰一方面認為必須獲得黎智英書面或者親身作證確認沒有捐款,才能就事件下結論;另一方面則認為,從多方資料看來,根本沒有資料可以證明涂謹申曾經收下款項,繼續調查對涂並不公平。經表決後,繼續調查的議案以三比三打和,主席葉國謙按《議事規則》投反對,所以調查以沒有結論、不作跟進作結。

建制派一直言之鑿鑿宣稱,泛民議員收取「肥佬黎」款項,並在去年初立法會辯論「新聞自由」時提及《蘋果》而沒有「申報利益」云云,但即使是以建制派佔多數的監察委員會,也完全沒有針對這項指責留下片言隻字,相信是由於委員會根本連議員「收錢」這一點也不能確立,自然無從跟進處理所謂辯論新聞自由與個人利益的衝突問題。

另外,從調查報告行文及結論所見,對於投訴不成立的梁家傑及毛孟靜,委員會自從去年八月取得來自被投訴議員提交的資料(或進一步資料)以後,基本上已經沒有再作進一步查證或索取資料,但調查結論仍等到近十個月後才連同涂謹申的調查結果一併公開。委員會在處理投訴不成立個案中有否不恰當的延誤,實應由委員會進一步向公眾解釋。

此外,從報告反映部分委員會成員(估計應為建制派議員)的取態,對於投訴指控中尚未有證據加以證實的關鍵事項(例如個別議員有否實質收取個人利益),即使被投訴者已經「合作」地提交不少性質敏感的個人資料協助委員會,這些議員往往傾向要求當事人提供事實並不存在的進一步「證明」,而非依照委員會的《程序》規定,向投訴人要求進一步資料確證投訴的真確性,這多少有將舉證責任從投訴者轉移到被投訴者身上,要求他們自證清白,未必符合法治社會對於程序公義的要求。

據了解,委員會將繼續跟進餘下有關李卓人及梁國雄的投訴個案,並可能會要求黎智英出席會議作供。

2015年6月6日 星期六

《基本法》是垃圾?雞肋?武器?還是聖諭?

說來也不無諷刺。就在大學生焚燒《基本法》的同一天下午,立法會反東北示威案宣判,被告在審訊期間帶出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正是立法會自行訂立用以規範立法會範圍內秩序、並成為兩名被告獲罪理由的行政指令,本身有否侵害被告依照《基本法》有權享有的表達和集會自由;到第二天,高院則裁定不受理梁麗幗就政改方案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而案中雙方借《基本法》你攻我防,自是明顯不過。

連日來,即使同是汲汲於抵抗中共侵凌、力求維護香港自治的一方,看來也衍生出對於《基本法》南轅北轍的兩套理解,法律專業者呼籲我們不要「燒掉我們的武器」以致沒法戰鬥,學生們則反指「焚法」意義在於控訴破壞法治的真正元兇,是中共而非香港人民,並期望打開香港人民重訂憲法的討論。但在筆者看來,戰線同一方兩端的見解,並非全然不可調和,更重要的是,這次「焚法」之爭,其實無非是一個警示,在這個建制勢力無日不在既存法統上添磚加瓦僭建規則的時刻,公民社會再不能繼續「猶抱琵琶半遮臉」。建立民間制憲共識抗衡官方進逼,已經刻不容緩。

毫無疑問,就在社會各方撕裂角力的同時,公民社會亦一直拿著《基本法》與政府、與建制打法律戰,而政改開打、「雨傘張開」的近一年來,更幾乎演變成逐字逐條的巷戰一般,小至慈母施暴濫權,大至特首選舉理應遵循的原則,都離不開主張《基本法》條文作為本方的依據;但細緻一點去看,與其說我方是主張《基本法》,不如說我們是在堅持主張《基本法》對於基本法治原則與人權保障在主權移交後「維持不變」的保證,尤其是確定原有普通法、衡平法與成立法繼續有效延續的第八條,確認各種公民權利自由的第二十四到第三十八條,當然更少不了確認國際人權法繼續適用於香港的第三十九條。

就算爭議不是直接牽涉《基本法》條文,而是質疑執法部門行事過程有否侵奪民權,或者要求嚴格維護審訊或公權力執行程序的公平正義,這些訴求的基礎,當然同樣見諸《基本法》關於公平審判、規範行政部門權限,以及保障公民有權提出程序聲稱救濟保護的規定。

但就上述攸關公法及民權的爭議而言,這些權利或者限制公權力的原則,卻並非由《基本法》所創,而是遠在港英時期已經通過案例與立法而積累而成。《基本法》根本談不上是這些權利與原則的「賦予者」。正確而言,是在主權移交既成事實,但受影響人民沒有機會就新法統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參與決定的情況下,新統治者為了穩定人心,在新管治秩序下用文字方式,給「維持現狀」予以最最基本的、無可再低級別的保證而已。

換言之,任何人就算以《基本法》及其法統的捍衛者自居,他們也絕無資格聲稱「要不是 (but for) 基本法,你們甚麼權利也沒有」。算了吧,就在這些基本人權獲世界普遍確認為人皆應有的時候,中共連政權也未到手唄;說白一點,《基本法》承認香港市民的自由與法治權利,不過是一部先天不足的「憲法」「黐金糠」扮文明而已。

社會要運作,爭議要解決,人民姑且容讓新「憲法」介入,沿用既有規則協助釐清官民之間的權限,卻不代表人民就事必全盤接受新憲的規範,特別是攸關在英殖時期尚未完成建設的部分:政府產生及政策秩序。《基本法》在這部份,基本上只是用「期票」方式容後改善處理,但所謂改革的方式、程序、落實條件等,已經被中央單方面篡改到一個難以操作的程度。

更離譜的是,香港人作為整套程序的直接受眾,想依據《基本法》啟動修正的難度,幾如登天,世間上恐怕難有一部人為法律,其不容挑戰、不得質疑、不可修訂的「超穩定」程度可望《基本法》項背,它甚至差不多已到達「神諭」級數。當如斯局面已持續十八年,人民到達忍無可忍的程度,提出另訂新憲,其實並無不當。

當然,潮流興「莫忘初衷」,當民間嘗試從百家爭鳴中蘊釀憲政共識時,千萬提防將《基本法》保留下來的權利與法治保障一併放棄;《基本法》中唯一僅餘值得保留的部分,恰恰是無論我們以殖民地、特區、城邦、獨立國還是任何其他形態卓立於世,都必不可少而存在已久的立命之本,它們絕非產源自《基本法》,亦毋須必得仰附於《基本法》才得以存續。

弄清楚我們可以從甚麼途徑擷取所需的「兵器」,這對於聲討偽法統、訂民間新憲的進程而言,不但沒有矛盾,更是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