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 星期六

《基本法》是垃圾?雞肋?武器?還是聖諭?

說來也不無諷刺。就在大學生焚燒《基本法》的同一天下午,立法會反東北示威案宣判,被告在審訊期間帶出的其中一個爭議點,正是立法會自行訂立用以規範立法會範圍內秩序、並成為兩名被告獲罪理由的行政指令,本身有否侵害被告依照《基本法》有權享有的表達和集會自由;到第二天,高院則裁定不受理梁麗幗就政改方案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而案中雙方借《基本法》你攻我防,自是明顯不過。

連日來,即使同是汲汲於抵抗中共侵凌、力求維護香港自治的一方,看來也衍生出對於《基本法》南轅北轍的兩套理解,法律專業者呼籲我們不要「燒掉我們的武器」以致沒法戰鬥,學生們則反指「焚法」意義在於控訴破壞法治的真正元兇,是中共而非香港人民,並期望打開香港人民重訂憲法的討論。但在筆者看來,戰線同一方兩端的見解,並非全然不可調和,更重要的是,這次「焚法」之爭,其實無非是一個警示,在這個建制勢力無日不在既存法統上添磚加瓦僭建規則的時刻,公民社會再不能繼續「猶抱琵琶半遮臉」。建立民間制憲共識抗衡官方進逼,已經刻不容緩。

毫無疑問,就在社會各方撕裂角力的同時,公民社會亦一直拿著《基本法》與政府、與建制打法律戰,而政改開打、「雨傘張開」的近一年來,更幾乎演變成逐字逐條的巷戰一般,小至慈母施暴濫權,大至特首選舉理應遵循的原則,都離不開主張《基本法》條文作為本方的依據;但細緻一點去看,與其說我方是主張《基本法》,不如說我們是在堅持主張《基本法》對於基本法治原則與人權保障在主權移交後「維持不變」的保證,尤其是確定原有普通法、衡平法與成立法繼續有效延續的第八條,確認各種公民權利自由的第二十四到第三十八條,當然更少不了確認國際人權法繼續適用於香港的第三十九條。

就算爭議不是直接牽涉《基本法》條文,而是質疑執法部門行事過程有否侵奪民權,或者要求嚴格維護審訊或公權力執行程序的公平正義,這些訴求的基礎,當然同樣見諸《基本法》關於公平審判、規範行政部門權限,以及保障公民有權提出程序聲稱救濟保護的規定。

但就上述攸關公法及民權的爭議而言,這些權利或者限制公權力的原則,卻並非由《基本法》所創,而是遠在港英時期已經通過案例與立法而積累而成。《基本法》根本談不上是這些權利與原則的「賦予者」。正確而言,是在主權移交既成事實,但受影響人民沒有機會就新法統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參與決定的情況下,新統治者為了穩定人心,在新管治秩序下用文字方式,給「維持現狀」予以最最基本的、無可再低級別的保證而已。

換言之,任何人就算以《基本法》及其法統的捍衛者自居,他們也絕無資格聲稱「要不是 (but for) 基本法,你們甚麼權利也沒有」。算了吧,就在這些基本人權獲世界普遍確認為人皆應有的時候,中共連政權也未到手唄;說白一點,《基本法》承認香港市民的自由與法治權利,不過是一部先天不足的「憲法」「黐金糠」扮文明而已。

社會要運作,爭議要解決,人民姑且容讓新「憲法」介入,沿用既有規則協助釐清官民之間的權限,卻不代表人民就事必全盤接受新憲的規範,特別是攸關在英殖時期尚未完成建設的部分:政府產生及政策秩序。《基本法》在這部份,基本上只是用「期票」方式容後改善處理,但所謂改革的方式、程序、落實條件等,已經被中央單方面篡改到一個難以操作的程度。

更離譜的是,香港人作為整套程序的直接受眾,想依據《基本法》啟動修正的難度,幾如登天,世間上恐怕難有一部人為法律,其不容挑戰、不得質疑、不可修訂的「超穩定」程度可望《基本法》項背,它甚至差不多已到達「神諭」級數。當如斯局面已持續十八年,人民到達忍無可忍的程度,提出另訂新憲,其實並無不當。

當然,潮流興「莫忘初衷」,當民間嘗試從百家爭鳴中蘊釀憲政共識時,千萬提防將《基本法》保留下來的權利與法治保障一併放棄;《基本法》中唯一僅餘值得保留的部分,恰恰是無論我們以殖民地、特區、城邦、獨立國還是任何其他形態卓立於世,都必不可少而存在已久的立命之本,它們絕非產源自《基本法》,亦毋須必得仰附於《基本法》才得以存續。

弄清楚我們可以從甚麼途徑擷取所需的「兵器」,這對於聲討偽法統、訂民間新憲的進程而言,不但沒有矛盾,更是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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