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大台法庭劇】第一集簡評

咩感情線咩辦公室男歡女愛冇興趣,就講返幾場法庭戲︰

1. 第一單係高院內庭更改保釋條件,或者想 highlight 主角同同事的甩甩漏漏,唔見有交代下控方有冇反對;

2. 區院刑事審訊︰

i. 呢個係被告作供的階段,正常來講,即係控方已經完成舉證,辯方大約掌握控方手上的牌,法官已經裁定有 prima facie case(表證成立),被告有權選擇傳召證人、自己作證或者完全唔舉證,而被告呢次就選擇作證自辯;

ii. 辯方大狀范智毅開始對被告主問 (exam-in-chief),守則是不能提出有引導性的提問,簡單來講就係唔可以將個啲關鍵事實答案放埋入條問題度,而係要個證人自己講;

iii. 被告形容「啲人話受害人似佢細妹多過似工人」,控方大狀其實可以提出呢個係「傳聞證據 (hearsay)」,嗌 objection 要求不予採納係合理的;

iv. 任雋燁係律政司外委的檢控官 (Prosecutor-on-fiat),輪到佢詢問證人,就係盤問 (cross exam),詢問自由度大得多,尤其可以直接指出對方證詞的漏洞,或者要求對方改為承認己方指出的案情等;

v. 但其實任雋燁那句「甚至有時『唔覺意』傷害左佢」,除非控方舉證時已經 establish 相關事實,辯方大狀係應該出聲反對的。

3. 家事庭申請更改探視令帶小孩離港︰

i. 敗筆係「引渡協議」四個字 —— 1) 引渡係用在犯人而唔係細路哥身上、2) 引渡一般係雙邊的司法協定,但關係到避免誘拐小童前往他國,一般引用的是於海牙簽訂的《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相關程序同規定可簡稱為「海牙公約程序」,係多邊的共同協議;

ii. 點都好,海牙公約申請程序勁繁複,估計亦唔會有邊個申請想帶離小童的律師,會出呢句來「大」法官話個仔實走唔甩,而係會低聲下氣保證遵守法庭的命令;

iii. 同樣道理,就算係反對申請的律師,都唔會冇證據下猜度對方的意圖,唔會講咩「美其名」、「屈老公」之類,更何況用字鄙俗,一定會俾官修理。

4. 至於大律師認許儀式,未去過,唔識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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