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 星期四

免遣返聲請官司,法庭有何話說

基層工人與老闆、大狀前往監獄探監,回程途中,眾人紛紛議論到區域法院一宗有關免遣返聲請者向政府索償官司的判詞 (DCCJ 4591 & 4751 of 2014, DCCJ 327, 341 & 1616 of 2015)。

是的,大家沒有看錯。案件並不是政府狀告這群聲請者,而是相反,聲請者狀告政府,還要申索賠償。且先聽基層工人說下去。

根據法律,即使有聲請者可能是牽涉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其他刑事罪行,並另外以難民身份、酷刑或者不人道待遇等理由,要求政府不予遣返原居地(是謂「免遣返聲請」),但只要聲請者已經沒有尚未服滿的刑事監禁刑期(即已經服刑完畢,或者根本沒有受法院裁定應予服刑的刑期),除非政府將會「盡快及合理」的限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聲請,否則在審核聲請期間,政府無權羈留聲請者。一旦有聲請者被羈留的時間,超過了上述「盡快及合理」的限期,即使只是一天,聲請者仍有權基於政府「非法禁錮」,而向法院申請下令釋放,貞有權根據普通法,就每天的非法羈押,向政府索償。

Ghulam Rbani 訴 入境處處長 一案,法庭裁定聲請者被羈押當中的其中十天,是非法禁錮,並裁定賠償額為一萬元。但這不代表法律下每天非法禁錮的賠償金就必然是一千大元,而是要視乎每宗案件及當事人的情況,為每宗申索獨立計算賠償額。

因此,區院法官曾經在判詞中提出,要查究這一系列案件中是否涉及「助訟 (maintenance)」或者「包攬訴訟 (champerty)」,這其實絕不是指,所有牽涉免遣返聲請的官司,都必然有包攬訴訟之嫌。

首先,包攬訴訟是指鼓吹打官司的人與當事人瓜分案件勝訴方得益的行為,但大部分免遣返聲請的官司,是和入境部門審查程序有關的司法覆核案件,根本談不上有賠償或勝訴得益可言,當然與包攬訴訟毫無關係;所以,只有事涉賠償或經濟得益的案件,好像工傷、意外索償,或者申索非法禁錮的賠償等,才會有包攬訴訟問題出現的可能。

其次,判詞第 8 段說得很明白,法官有關「助訟」或者「包攬訴訟」的觀察,是一個假設,他是在說,一旦法庭在沒有法援協助的相關個案中,發現有此等情況,會毫不猶豫地轉介有關當局調查;可是,就他眼前的五宗案件而言,全部都是通過法援的「案情審查 (merit test)」的案件,律師的收費亦會由法援署監察,此所以,法官亦表明,有關包攬訴訟的討論,與本案全然無關 (... this is not the subject of today's discussion ...)。

更值得一提的是,法官花了不少唇舌,質疑不少由涉事律師樓經手的聲請者索償案,其實全無理據可言,但就本案牽涉的五宗申索,有四宗已經在不同階段和解,而且均是由律政司代表政府提出賠償金額,並由聲請者一方接受,只餘下一宗未能和解,並會在今年9月開審。換言之,聲請者是有可能具有充分理據,就政府的非法囚禁提出索償的。

法官還有一個很有趣的觀察︰主審法官曾在 2015 年 1 月,審結另一宗聲請者索償,全案判詞長達 342 段,當中鉅細無遺地分析了執法機關怎樣的行為,可以構成侵害人身並要為此對被拘留者賠償,還討論了「違憲賠償」的適用情況,最終判定聲請者可獲二十一萬元賠償,連同利息及訟費。經此一案,很多熟悉人權法的律師樓,都紛紛以和解或撤回方式處理他們代理的聲請者索償,而遺下繼續進行的案件,過半數就是由本案涉事的律師樓代理。

至於這律師樓,儘管能為其中四名聲請者爭取到和解賠償,但其在本案的表現卻備受法官的猛烈批評,包括準備文件夾嚴重延誤,並且沒有根據法庭指引整理審訊文件,以致浪費了本案其中一堂審前覆核聆訊;法官下令該聆訊衍生的訟費合共六萬多元,必須由律師本人負責向被告人(即特區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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