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評台文章】許仕仁案判刑淺評

原文︰http://www.pentoy.hk/社會/t150/2014/12/24/charles-tsang:許仕仁案判刑淺評/

經過超過一百三十日、控辯雙方皆精銳盡出的「世紀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連同新地郭炳江、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高層關雄生罪名成立,主審法官亦在宣判後兩個審訊日內隨即判刑。

據傳媒報道指,法官多番解釋指本案很難決定判刑,不單是因為案情複雜、審訊費時、證據龐雜,也因為各被告年紀老邁之餘又有健康問題,因此判刑亦不能不考慮這些個人情況。
誠然,案件越矚目,人們對於案情事實以至涉事人物的觀感亦會越強烈,甚至對於案件應該如何發落,自會形成一己的定見;正因如此,筆者作為芸芸大眾之一,絕不敢越俎代庖,單憑透過媒體獲知的少量資訊就斷言法官的判刑是否合理,惟求拋磚引玉,與讀者們分享一下對於各被告判決的一些淺陋觀察。

一般而言,法院在作出被告有罪的裁決 (verdict) 後,就會隨即進入處理判刑 (sentence) 的程序︰法官會要求控方簡單介紹被告背景,以及提出案情中可能影響刑罰輕重、而法庭應該加以考慮的因素,控方亦可能需要視乎案件種類,向法庭提交相似案例的過往判刑參考,以至上訴庭或終審庭曾經發出的該類案件的任何判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反之,法官亦會要求辯方提出可讓被告獲得減刑的因素,例如已經有悔意,或者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等個人背景。

法官在量刑時,需要一併考慮所有可以導致刑罰加重 (aggravating) 或者減輕 (mitigating) 的因素,好像不少讀者都耳熟能詳的「三分之一減免」︰如果被告願意認罪,法官通常會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例如將原定三年的監禁減少一年。

另一方面,審訊所在的法院層級,也是值得留意的地方。就單一控罪而言,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兩年監禁及十萬元罰款;區域法院的最高刑期為七年,至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則沒有刑罰上限。

由此可見,律政司決意將許仕仁案送交高院由陪審團審理,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可能是對於法官最終會對被告處以七年以上的重刑深具信心,而最終法官亦的確將作為案件要角的許仕仁,處以七年半的判刑;但心水清的讀者也許會留意到,許仕仁八項控罪五項成立,判監七年半;與此相比,只有一條控罪成立的郭炳江,卻已經被判入獄五年。

當然,決定刑罰是否合理,並不能單憑控罪數目與年期作簡單比較;即使連同控罪牽涉的金額一併類比,亦未必準確。除了上文提及的加刑與減刑因素外,法官有權裁決將不同控罪的部分以至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sentences run concurrently),尤其如果多條控罪指向的其實是同一事件,法庭判以同期執行的機會就更大;否則,法官會裁定不同控罪的刑期要分期執行 (sentences run consecutively),使總刑期拉長。

筆者將由許、郭二人同時入罪的第五控罪入手,嘗試探討一下法官量刑的準則和考慮重點。第五控罪是指許仕仁在擔任政務司司長任內,串謀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向許提供八百五十萬元,而許則在任內優待新地。

郭在這條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的第五控罪中,量刑起點是六年,而基於過往良好品格而獲減一年,總刑期五年。在這一控罪下,許的量刑起點同樣是六年,這亦符合一般涉及賄賂或提供利益的案件的處理原則,即是授受雙方的判刑理應沒有分別(馬競爭案,刑事上訴 2007 年第356宗)。

除了第五控罪外,在司長及行會任內收受千多萬元和沒有申報(第七、八控罪),兩罪量刑起點均為六年,由於兩者牽涉同一事件,第八控罪的六年監禁同期執行,但第七控罪當中有三分一刑期(即兩年)要分期執行。至於在積金局及司長任內分別沒有申報免交租及貸款等不同利益(第一、六控罪),兩罪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半,合共有三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在第五控罪下全數執行的六年監禁,加上合共兩年三個月的分期執行刑期,總量刑起點就是八年三個月,再因過往公職及品格而獲得九個月扣減,因而得出七年半的最終刑期。

換言之,許仕仁的刑期,絕大部分是由於接受兩筆數目較大(分別牽涉八百多萬及一千多萬元)的利益所致,即使如此,以兩宗獨立事件的判刑來分析,法官只在其中一項控罪的六年監禁以外,判予三分之一刑期分期執行,其實很可能已經考慮到一些對許有利、並且致使刑期向下調整的因素上;至於兩項漏報利益罪名以一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可能是由於過往大部分牽涉公職人員操守及貪腐的案件,均在判刑較輕的裁判法院或區院審理,因而或多或少可能影響法官量刑時的「重手」程度。

再加上法官再按照許過往的公職表現及知名人士提供的品格證明,給予九個月減刑。筆者認為,法官對於許的判刑大致符合同類案件的量刑準則及慣例,但絕對談不上是重判,甚至已基於許的情況,算是偏向寬鬆。無論如何,為大半生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深具名望的各被告而言,晚年終致落得鎯鐺入獄的下場,亦實在令人唏噓。但願事態發展至此,能夠成為官場和商界眾人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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