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惟工講場︰理法思苦】難民打官司 爭取工作權

原文︰http://wknews.org/node/283

四名分別來自布隆迪、斯里蘭卡及巴基斯坦的滯港人士,先後獲確認難民身份,或者因為返國可能受酷刑對待而獲准留港,但不獲入境處批准在港工作,他們 的代表律師向法院提出,《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私人生活權利,包括在港工作的權利;而代表政府的律師則反駁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本身有特定條文 規定,人權法不適用於限制非香港居民「進入、逗留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

終審法院最終裁定,所謂「『進入、逗留及離開香港』的出入境法例」,不能狹義地理解,只和管制非本地人入境、停留在港時間及離開香港有關,而不包括 留港期間可以進行甚麼活動(包括工作)的限制;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判詞就指出,「尤其像香港這樣『經濟上有吸引力 (considerable economic attractions)』的地方,明顯需要執行入境管制,同時控制希望來港工作的人數及類別」。所以,法院最終接納政府的說法,即限制難民工作的法例, 屬於限制非本地人「逗留」香港的法例之列,《人權法案》保障私人生活的條文,並不適用於非本地人。

難民代表律師亦援引《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 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政府律師則提出,香港透過前宗主國英國加入《公約》時,在第6條提出「保留條款 (reservation)」,保留政府「為保障某地區勞工就業機會,而按照出生及居留資格,在該地區實施工作管制」的權力。法院同意政府的立場,並指保 留條款至今仍然有效,所以即使《公約》保障工作權利,政府在法律上仍然有權對非本地人的工作權實施管制。

儘管法院駁回難民的案子,但亦提醒政府,《人權法案》第3條嚴格禁止政府對任何人施以「不人道或侮辱待遇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一旦滯港難民因長期不獲准工作,以致被剝奪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以致產生身體或心理損害,可能會被視為「不人道或侮辱待遇」,而工 作的限制亦會因而不合法。

事實上,案中四名當事人,有三人已經在訴訟期間獲得入境處酌情批准工作,另外一人則因犯罪而正在服刑。2010年,有約80人獲得確認難民資格,而 直到去年為止,過萬宗「酷刑聲請」個案,只有九宗獲確立,另外有4,000多人尚待處理他們的免遣返聲請。早前亦有報道指,受政府委託發放現金援助給這些 滯港人士的機構,懷疑有人員剋扣援助。

政府一方面固然必須管制入境事務,特別是要防範不法分子借難民程序安排外地黑工入境;但另一方面,政府亦同樣有道德及法律責任,保障真正因逃避家鄉迫害而滯留本港人士的基本生活,並確保他們免受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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