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8日 星期六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佔領郵輪」—— 旅行社的「免責條款」

原文︰http://wknews.org/node/250

馬年伊始,亦是「理法思苦」專欄開張的日子。筆者先預祝各位讀者萬事勝意! 在未來的日子,期望各位讀者不吝指教。筆者亦希望藉此機會,感謝惟工新聞騰出空間,容讓筆者與各位分享法律方面的淺陋之見。
新春假期剛完結,就發生了郵輪旅客拒絕下船、要勞煩旅遊業議會介入調停的事件。叫人嘖嘖稱奇的是,「抗爭」旅客當中,更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副主席蔣麗芸。筆者無意再拾專業人士牙慧,評論「佔領郵輪」的手法是否和平理性非暴力之類;筆者較為關心的是,旅客作為消費者,應該如何理解旅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合約條文,特別是有關事故發生影響行程的相關責任條款,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據媒體報道,在發放給團友的行程介紹中,包括一些條款細則,例如︰
  • 如果遇有交通延誤、天災颱風、戰爭政變罷工、交通工具故障或者證件遺失等旅行社不能控制的原因,而要更改或取消行程節目,旅客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或額外支出,亦不可以要求旅行社退款或賠償;
     
  • 如果是由旅行社基於特殊情況而在啟程前或出發後更改或取消行程或旅遊項目,旅行社會酌情增減費用,旅客仍不可以此理由反對或退團;
     
  • 如果航行中因為天氣、風浪或各種「未能預知或迫不得已」的情況而未能泊岸,船公司或旅行社都不會補償;
     
  • 船公司或旅行社有權因應郵輪泊岸時間及當地交通原因而增減岸上觀光行程的項目,同樣不會補償;
     
  • 登船地點及郵輪停泊港口如有更改,以船公司的安排為準。
根據合約法,除了正式簽署文件,只要雙方口頭同意,甚至在行為上履行合約內容(例如付款或安排服務),已經足以讓合約生效及約束各方,所以就算旅行社沒有要求旅客,在印有這些條款細則的文件上簽名,這些條款可能仍然有效;另一方面,旅行社則必須在旅客付款前,以合理方式讓旅客明白合約內容,包括雙方同意的出發及回程日期、行程安排,尤其要提醒旅客留意行程介紹中有關各方權責的條款細則內容;這裡所指的「合理方式」,可能會考慮細則資料的字體是否清晰可辨,亦包括旅行社職員介紹條文時的用語有否混淆、誤導甚至威迫利誘,以至旅客能否有合理足夠時間閱讀條文及查詢等。
按照上文提及的「免責條款」,其實只有在一個情況下,旅客才可能根據條款得到補償,就是第二點,即如果「基於特殊情況」,「由旅行社」決定更改或取消行程項目,旅行社會按照更動內容而酌情減少費用(但亦有增加的可能),但旅客仍不可要求退團及取回部分甚至所有團費。至於其他情況,不論是由於天災人禍等「旅行社不能控制的原因」而要取消或更改行程(第一點)、因天氣風浪或「各種『未能預知或迫不得已』的情況」而未能泊岸(第三點)、因應郵輪泊岸時間而更改岸上觀光行程(第四點),以及改變登船或泊岸港口位置(第五點)等,旅行社都可以引用免責條款,拒絕旅客的任何索償要求。
所以旅行社可能會強調,下龍灣沉船屬於「不能控制的原因」(第一點)或者「『未能預知或迫不得已』的情況」(第三點),而遊客在兩種情況下都要承擔本身責任,不能要求旅行社或者船公司賠償;旅客要討回款項(不論是團費抑或其他費用),則只能基於旅行社因為下龍灣港口沉船事件屬於「特殊情況」,而更改旅遊項目或者改變行程;這亦要視乎根據行程介紹及其他雙方同意的合約內容,下龍灣靠岸能否視為旅程當中的特定「項目」,而不靠岸又能否視作行程的「縮短或延長」等。
然而,並不是任何旅行社搬出的免責條款都必然有效。按照《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8(2)條,旅行社不可以訂立免責條款,聲稱有權在履行合約時,1) 與「理當期望(reasonably expect)」旅行社會履行的有「頗大分別(substantially different)」;或者 2) 完全不履行旅行社依照合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義務,除非免責條款的內容符合合理標準。
換言之,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水平,遠低於旅客可以合理地期望旅行社應該提供的服務的程度,旅行社不可用免責條款作為逃避責任的理由;旅行社亦無權透過免責條款,拒絕履行按約應履行的義務;但如果免責條款的內容合理,即使旅行社提供的服務遠低於旅客的合理期待,或者沒有依約履行義務,仍可以依賴免責條款免除法律責任。所以,除了爭議條款內容外,雙方亦可能爭拗有關條款寬免旅行社的責任是否合理,進而爭議何等程度的服務才屬於「合理期待」的水平,或者行程是否必須到達相關口岸才算是「履行合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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