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綠化帶司法覆核︰「二階段檢討」的前世今生

教大學生丘家寶在綠化帶改劃司法覆核案中,被法院撤銷覆核許可,主審法官歐陽桂如更勒令申請人要就訟費事宜申辯,意味他即使有法援協助,仍可能要承擔雙方鉅額律師費。筆者必須指出,坊間不少關於案件的報道,只集中在法庭對於申請人的嚴詞批評,卻未有正視其他攸關案情的重要事實。

首先,申請人的訴訟其實仍在進行。正確而言,丘家寶先後就綠化帶事宜,提出了兩宗司法覆核,答辯人分別為城規會及特首會同行會;當前被法院撤銷許可的,是針對城規會的案件,但控告特首會同行會的案件,已經獲得許可,而且案件已排期在今年8月23日起進行兩日的正審。

其次,法院對申請人「濫用程序 (abuse of process)」的批評,並非針對申請人提出訴訟的舉動,而是質疑既然兩宗司法覆核的爭點均是同一項規劃決定,而特首會同行會的決定凌駕於城規會,前者已經需要就案件答辯,那麼繼續針對城規會進行案件,是否仍有必要?申請人一方主張繼續進行,但法院接納政府代表律師的解釋,裁定繼續進行控告城規會的案件,將構成濫用程序,所以必須停止。

就控告城規會一案,政府一方除了提出停止案件的申請外,亦指責申請人在申請許可的階段,沒有披露案情相關的重要資料 (material non-disclosure),致使法院不當地批出許可,要求法庭採取懲罰性措施,撤銷原本已經發出的許可;亦正是由於法庭認定「濫用程序」及「不作披露」兩項指責成立,才會出現要求申請人解釋自己的訴訟行為是否「不恰當 (improper)」,以及應為此等行為承擔案件的律師費。

簡言之,申請人的主要司法覆核理據基礎,是政府決定改劃大埔綠化帶,違背了一項關於綠化地帶規劃的「合理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申請人以2011-12、2013及2014年的《施政報告》內容,加上政策局的政策文件及局長向立法會的回應等作為基礎,指出政府一直承諾,只有「無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才會用作更改成建屋用途,因此公眾足以合理期望,政府不會出手改劃有植被或者並非荒廢平整的綠化帶;可是當政府展開有關綠化地帶的「第二階段檢討」時,檢討範圍卻擴展至「位處市區或新發展區邊緣、緩衝保育價值較低」的綠化帶,而公眾要直到陳茂波在 2014 年 6 月寫 blog 時,才發現這項足以推翻公眾合理期望的改變。

政府一方則反駁指,從 2011-2014 年間,政府當局根本不下一次,在不同的公開渠道說明,綠化地帶檢討進入第二階段後,就包括不屬於「無植被、荒廢或已平整」分類的綠化地帶,所謂有一項「只改劃『無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的合理期望的說法,並不能成立;政府代表律師更指,申請人刻意在訴訟時不提出符合政府說法的公開資料,正構成不作披露,誤導了法庭,是不公平地取得司法覆核許可。

筆者希望藉以下的圖表,大略列出曾在訴訟時呈堂、由政府不同官員在涉事時期內作出有關綠化地帶改劃事宜的紛紜言論︰


曾蔭權
梁振英


「檢討新界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把失去其原有功能的土地改作房屋發展用途,首階段涉及五十公頃,主要屬於政府土地」
「目前有13幅合共57公頃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適合改作住宅用途 …… 規劃署亦正着手下一階段『綠化地帶』檢討,以釋放更多土地作房屋發展」
「政府也陸續將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用地,及合適的工業用地,改劃作住宅用途」
發展局有關施政報告文件

「…… 積極開拓其他可用土地,包括前石礦場、一些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及已荒廢的農地等 …… 新發展區及改劃『綠化地帶』、農地等措施均觸及現時未開發的土地,會受收地賠償、清拆、業權分散、文物文化及生態保育等問題影響,在時間及規模上都難以確保可與需求互相配合」


「我們會繼續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法增加土地供應,包括 …… 檢討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綠化地帶』」



「…… 將規劃署於第一階段『綠化地帶』檢討中建議的13幅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用地改劃作住宅用途。有關用地的改劃工作正陸續展開。而規劃署第二階段的『綠化地帶』檢討亦正在進行中,務求尋找更多具潛質作住宅發展的用地,回應市民對房屋的需求」

(按︰即 UD-3)

「進行第二階段『綠化地帶』檢討,檢視市區和新發展區邊緣較低價值的『綠化地帶』」

(按︰即 UD-2)

「上述提到的『綠化地帶』檢討是第二輪,我們檢視的是在已建設地區邊緣、鄰近現存市區和新市鎮的綠化地帶。這些土地毗鄰交通基建和供水排污配套,雖然有植被但緩衝作用和保育價值相對較低,是都市擴展的一個必然考慮的空間」



「在新界區內面積共約 57 公頃的 13 幅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獲建議改劃作住宅發展,這些用地的改劃程序已逐步展開」
(按︰即 UD-4)


「[范國威議員]憶述,政府當局曾聲稱只會把沒有植被或荒廢的綠化地帶用地改劃作房屋發展用途。他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欺騙市民。發展局局長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在2013年開展第一階段綠化地帶檢討,研究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用地,並已建議把 13 幅該類用地改劃作住宅用途。為了釋放更多用地作房屋發展用途,政府當局進行了第二階段綠化地帶檢討,並已相應地告知市民。第二批綠化地帶用地雖有植被,但緩衝作用相對較少,生態價值亦相對較低。由於該等用地鄰近基建配套設施,如獲社區支持,當局認為該等用地具有良好的潛力改劃作住宅用途。至於有關用地上的樹木,政府當局須按照綠化政策原地保留或在其他用地補償有關損失」
(按︰即 UD-5)


「規劃署完成了第一階段『綠化地帶』檢討,集中處理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 施政報告亦公布下一階段『綠化地帶』檢討工作會即將展開,以釋放更多土地作房屋發展 …… 下一階段的檢討必然是有植被的『綠化地帶』……」

「…… 政府的檢討工作是有序進行的,由第一階段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開始,進展至第二階段檢視位於市區和新發展區邊緣、緩衝及保育價值較低價值的『綠化地帶』,包括接近現有已發展土地或公共道路旁的『綠化地帶』……」

(引文曾作刪節,資料來源︰施政報告網頁、立法會網頁、發展局網頁、政府新聞網)

我們務必注意的是,上述有關綠化帶發展縱橫交錯的陳述,其實橫跨了兩任特首,而只要我們細心觀察,並不難發現以下的變奏歷程︰

  • 「曾朝」最後一份施政報告,雖然也有提及「階段說」,但從上文下理推斷,「首階段」附隨於「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分句之後,這裡的「分階段」應可以理解為分階段檢討「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這可連同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的回覆作解讀,她明言改劃「綠化帶」難以配合土地需求;
  • 曾去梁來,新上任十一天的張炳良局長,仍然將檢討範圍,限定在「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
  • 梁朝首份施政報告宣讀日期延至一月,以致兩年度報告間出現十五個月「空窗期」,新特首語言技藝初露,「下一階段檢討」不再規限於「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之內,而是旨在「釋放更多土地」;
  • 轉折點在 2013 年 10 月回應林健鋒的質詢,在公開政策討論中首次提及次階段目標,是「市區邊緣」、「低價值」的「綠化帶」(值得留意的是,「新發展區邊緣低價值」一詞由林議員發問時主動提出,他作為行會成員,這很大機會是執政聯盟借立會答問之機製造政策逆轉宣示之既成事實);
  • 陳茂波再透過兩篇 blog 文,加上一次新年度施政報告後的立法會 panel 回應,以官方身份宣示政策改變,但奇怪的是,在那份施政報告本身連帶發展局闡釋文件,對此重大改變卻隻字未提。
也許,歐陽法官的抱怨確有道理。如果法庭有機會一併審視所有上述的官方言論,確有可能對於應否批出丘同學的覆核許可,有不同的看法;問題是,政策局就有關問題橫跨兩朝的政策取態,即使說不上是「龍門已搬」,也有頗大的含混其辭之嫌。

第一,在 2011-12 年施政報告中,根本找不到任何將綠化帶檢討階段分為「先是『無荒平』然後是『非無荒平』」的說法,而及後官員的發言亦不符合這理解;到「梁朝」首份施政報告,才算是首次宣示政府有可能在次階段「釋放」更多土地(或者如局方隨後文件所指「物色更多適合」的綠化帶),但這模稜兩可的說法,在下一年度的施政報告(以至局方文件)又再次消失不見,只餘下提及「無荒平」綠化帶改劃的進展交代;

第二,具體地提到綠化帶改劃擴及「邊緣低價值」綠化帶的陳述,主要見諸一項立法會大會質詢、兩篇局長 Blog 文,以及一次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問答,期間牽涉時間不足九個月。除了量的問題,我們更應探究這種政策陳述的「質」︰面對如此具爭議、攸關不同利益衝突考量的政策,行政部門是否應該單憑數個月內幾個時間點的官樣文章公關,就可以逆轉既定的政策方向?法院又是否應該如此輕易地讓行政部門用這番說辭過關呢?

當新聞界已經不斷抱怨政府越來越喜歡深夜出新聞稿、揀人揀報館吹風過料,法院居然可以稱許陳茂波的網誌為「現代化、常用和快速」的公眾連繫方法,甚至將網誌中宣示的政策立場信納為證據,確認某某政策的存在。試問此例一開,我們還可以期望能透過司法覆核,迫使政府管治更公開、更透明嗎?

從上文所見,筆者由衷地相信,歐陽法官起碼在兩方面的事實裁定,是錯誤的︰其一,將相關政策的時間線撥回 2011 年 10 月的施政報告,當時並沒有一項「明確預示 (clearly anticipating)」會在次階段檢討擴至其他綠化帶的政策宣示(No.2 判辭第 42 段);其二,即使將政府認為有利其立場的文件包括在內,並不必然推翻申請人所指、政府確有改變政策的說法(No. 1 判辭第 40、42段),只是改變時間可能要從 2014 年 7 月的 Blog 再往前推,返回 2013 年 10 月的質詢回覆。

但無論如何,綜合所有的政策聲明也好、隨筆胡謅也罷,筆者並不能認同歐陽法官所指,必須以撤回覆核許可的方式來應對申請人遺漏資料的行為;反之,從政策爭議的角度而言,某些資料是否相關 (relevance)、它們能否支持任何一方關於有否「合理期望」存在的立場,這些問題全都大有繼續在實質聆訊中讓雙方爭辯的價值;更何況,觀乎當局在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間,在綠化帶問題上語焉不詳、依靠非正統渠道發放訊息的表現,法官將未能及時考慮所有資料的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亦不見得公道。

事實上,申請人是在 2015 年 9 月 4 日,將加入新資料的司法覆核申請文件 (Form 86) 送交法庭,歐陽法官則在 2015 年 10 月 7 日首次閱讀文件,並在 10 月 14 日決定基於文件而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沒有就許可申請聽取政府陳詞;另一邊廂,特首會同行會在知悉大埔綠化帶已有司法覆核申請的情況下,堅持在 9 月 8 日通過修訂綠化帶的大綱圖,間接導致申請人需要另開一案。

近年來,政府每每傾向在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的階段,已經委派律師介入反對批出許可,將本屬單方面 (ex-parte) 性質的許可申請變成各方聆訊 (inter-partes),亦使覆核申請人在案件初期已面對鉅額訟費的壓力。

這一次,政府明明知道已有許可申請,卻不用申請各方聆訊的慣技,反而逕行將爭議中的規劃申請交付行會,變相使原案件即使批出許可也難以進展;另一方面,由於案件仍處於單方面階段,披露資料及最新進展的責任,則大幅度傾斜向作為申請者、但手頭資源明明相對有限的一方。

坦白說,筆者從中實在嗅出濃烈的「請君入甕」的味道。財雄勢大的政府及律師團,又一次成功運用程序與 formalities,躲在 Whitebook 案例背後,設計出更新款的訴訟陷阱,誘使挑戰衙門的小市民纏身當中。

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七警案︰審訊期間「落西」?

這裡說的「落西」,並不是以足球或小球運動中的「落旋」為喻,說「七警案」控辯雙方在耍甚麼花招;筆者指的其實是「落 site」,即是將審訊參與各方,從法官到律師、被告、證人以至書記等,安排前往案發地點,變相將審訊場所從法庭移師至事發現場。

目前「七警案」審訊膠著在「案中案 (voir dire)」狀態,控辯角力焦點仍在於部分控方證物,包括視像片段等應否獲准呈堂。直至第七日審訊,控方一度建議要求舉行現場視察,以便控方將現場一帶的環境,與控方證人的陳述及相關電視新聞片段作比對,從而證明片段內容真確、未經不恰當的加工處理,並且能反映曾健超從被捕到被毆打的全個過程;控方並曾經建議利用現場視察的機會,舉證證明事發時曾健超被押至暗角、以至上警車的路線過程,但遭辯方部分律師反對,而被告亦獲得法庭批准,毋須參與視察。最終,控辯雙方經商討後同意取消「落 site」,改為由控方安排警員拍攝現場環境,並且製備片段呈堂。

從法庭的角度而言,刑事審訊中加入「落 site」環節,實在不是甚麼愜意的事情。老爺奶奶們要平白騰出半天以至一天的審期移師現場,勢將打亂本來編好的庭審日程,亦會引起額外的訟費和其他支出;單是安排法官、律師、被告、書記以至相關證人齊集到場,大費周章的程度不難想像,若然案件包括陪審團審訊就更加繁複;更重要的一點是,法庭本身是公開的審訊場所,但如果庭審程序移至案發現場,為了不干擾參與視察者在現場的工作,公眾將難以像在法庭般,近距離觀察和聆聽視察過程,以致損害司法程序理應公開的原則。

法律界元老余叔韶大律師在其自傳 A Seventh Child and the Law 中,就提及代表一名被控有意圖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to cause GBH) 的被告的故事︰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既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卻突然申請來一次現場視察,使老爺心感不悅,更警告余大狀,千萬不要勞師動眾移師現場,到頭來卻是「得個桔」。

案發時正值午夜,被告在中區半山被人用刀斬傷。綜合控方提交的現場草圖及證人陳述,現場樹木枝葉頗茂盛,但受害人力陳自己即使在案發的深夜,仍可在遠距離認出斬人後逃走者,就是被告,亦即他的「情敵」;余大狀不單申請要同樣在深宵時份進行現場視察,還將日期選定在與案發當晚一樣的月缺日子,從而向法官和陪審員近距離確證,現場實在是伸手不見五指般黑暗,受害人所謂自己能明辨兇徒的說辭,根本不足採信。據余大狀所述,結果就是被告大獲全勝,控罪撤銷。

時移世易,現在科學發達,「有片有圖有真相」,加上訴訟程序屢經改革,控辯雙方在開審前的過堂或者審前覆核階段,多數均已小心翼翼地準備證據,用可靠的代替物取代現場視察,從而節省時間和資源,同時確保審訊公開公平;但是,基於刑事審訊茲事體大,事涉被告聲譽以至人身自由,只要法庭確證現場視察是發掘事實真相所必須,法庭仍然有其酌情權予以批准。

近年其中一次較經典的事例,並不是發生在審訊階段,更要勞動上訴庭三位尊貴的老爺奶奶移船就磡,那就是蔣麗莉串謀詐騙案。蔣麗莉經區院裁定罪成入獄三年半後,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定罪,案中其中一項關鍵證據,是蔣的私人助理以污點證人身份舉證指,曾經安排以助理自己的私人銀行戶口處理案中的「黑錢」,此外亦曾在案發時的中銀總行內,將二百五十萬元「黑錢」提取後交給蔣,由蔣放入銀行保險箱。上訴的其中一項爭點,就是助理這番有關現金交收的證詞是否可信。為此,張澤祐、張慧玲和麥機智三位法官,接納控辯雙方的申請,親自前往中銀舊總行,觀察控方所指助理提款、交款予蔣及蔣存款入保險箱的不同位置。蔣麗莉最終上訴失敗。

另外,何來被控違反交通標誌案,何來亦曾經向裁判官申請,安排法庭前往事發的路段現場視察,以知悉騎單車人士會否容易被涉事標誌誤導,但裁判官則認為,案件爭點是何來本人在事發時是否「誠實而合理地 (honestly and reasonably)」地被標誌所誤導,這爭議點毋須通過現場視察得出答案,所以拒絕何來的申請。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龍和道司法戰 曾健超先輸一場

原文︰http://wknews.org/node/1112

有言在先︰筆者本身認識曾健超,亦曾旁聽本案部分審訊,因此既無意願、也無能力,就著曾健超一案提出甚麼獨立超然、不偏不倚的見解;筆者惟求文中觀點引述,皆有出處憑據,忠於事實,僅此而已。
2014年10月15日,警民在中區龍和道一帶戰鬥一夜,戰場從街道延伸至今天的特區法院。經過首回合的較量,曾健超以被告之身,被裁定用水潑向十一名警員襲警罪成,另外兩項阻差辦公同樣罪名成立,合共判監五星期。曾健超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從判罪、到量刑,主審裁判官羅德泉不止一次說,這件案件「有別於慣常」;實際上,單是一件裁判法院案件,也能夠做到在裁斷當天就將判詞上載到司法機構的網站,如此處理已經特別之至。撇除是否同意裁決不論,羅官這種較日常做法公開透明的安排,是值得肯定的。
控方舉證
在一般襲警或阻差案,指稱被襲的、被阻的警員,乃至負責拘捕疑犯的警務人員(arresting officer),均會出庭舉證並接受律師盤問;可是,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在本案負責落案拘捕曾健超的那一群arresting officers,一個也沒有出庭,而由拘捕曾健超直至到達警署期間發生的事,一直被視為與本案爭議無關、不在本案審訊中討論的案情。此外,被淋水襲擊(法律上,淋水的確可以構成襲擊罪)的十一名警員,亦只提供書面證詞(包括對於液體味道的陳述)而沒有出庭。
另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發生襲警事件時,襲擊者是戴著眼罩與口罩的。根據控方案情,警員並非在疑犯淋水的當下,抓著現行犯,繼而確認他就是曾健超,而是由控方一號證人 (PW1)(即第一項阻差罪被「阻」者)看見有關位置附近一名男子手持水樽,看似想向下拋,於是喝令並制服他,而這名其後連番與警方糾纏的男子,就是曾健超。
在眾目睽睽之下液體襲警,茲事體大,用羅官的說法,是「是極大之侮辱及挑釁」,但控方檢控大員以其資深大律師之尊,居然覺得沒有必要說明一下,案中液體到底是甚麼︰沒有現場搜證(很可能是拘捕的CID人員忙於做另一件事,而忘卻了本份的蒐證工作)、沒有液體水樽衣服化驗的證據呈堂,甚至沒有舉證指曾健超手上的水樽是現場唯一可能裝載涉事液體的容器。
控方唯一能拿出來將曾健超與「淋液男」劃上等號的證據,就是警方拍下「淋液男」的片段,再加警方向亞洲電視索取的、拍下曾健超容貌的新聞片段,然後再由控方證人人肉確認兩堆片段時間連貫、人物衣著鬍鬚髮型相符,兩相對照,以此作為指證曾健超在場及與案相關的證據。
筆者真的很想知道,如此這麼時空交錯、事後「補飛」式、看衫看髮鬚不看五官的辨認證據(identification evidence),是否可以從此就代替嚴謹的認人手續或者現場拍攝蒐證程序,在刑事審訊殿堂上佔上一席之地。從警政、檢控角度,這大概是比成功治曾健超入罪更具開創意味的成就;但從日常參與辯護工作的筆者而言,這簡直是跟固有的刑事檢控程序,開一個胡鬧無比的玩笑。
罪成判刑
向警員淋水的罪狀招來五星期牢獄,不少業界民間人士已經指出,魔鬼早就存在於控罪選擇的關節上︰兩條襲警罪,一輕一重,較重一條更規定不得緩刑,控方挑重的一條起訴,明擺著是局限法官定罪後的量刑選擇,只有放於從嚴一側,較難考慮非監禁的選項。更何況,司法人員對示威抗爭者「襲警」情節不予同情,必予阻嚇刑罰以儆效尤,多年來路人皆見。
可是,羅官自己亦指出,案情類似的襲警案件並無量刑指引,要視乎個別案情而定。在正常量刑作業下,法官理應客觀衡量犯行本身嚴重性(culpability)、案件背景,乃至被告背景品格等因素。
羅官將本案放於案情嚴重一端,亦明言考慮了液體「有異味」的因素,從而斷定犯行構成對警員的「極大侮辱及挑釁」云云;但正如前述,控方根本沒有提出有關液體的獨立證據,辯方亦沒有機會盤問控方證人關於液體味道的書面陳述,以此作為量刑衡量因素,於規程實有所不合。此外,羅官引用兩宗案例,指出案例下被告吐口水襲警,不涉傷害仍難免牢獄之刑,但兩案被告的行徑嚴重程度明顯超出曾健超︰其中一宗,被告吐口水叫囂呼喊友伴加入包圍警員,另一宗則是被告聯同其他自稱三合會人士粗言恐嚇警員並吐口水。
在控方的案情下,曾健超一無指罵二無「拖馬」三無「撻朵」,而且液體性質亦缺控方佐證支持,羅官卻斷言潑液屬於「極大侮辱及挑釁」,只有監禁一途;加上法官既無拒絕接納曾健超的品格求情,但對一名無前科、無傷害、無威嚇的襲警被告處以五周監禁之刑,羅官實難怪支持曾健超的人士感到不服。
下一回合司法戰
旋踵而至的,就是七警開審之日,曾健超與警察角色互換,變身為PW1。先輸一場難免損及曾健超的士氣,但以筆者對他的認識,筆者毫不懷疑他將抖擻精神,投入下一場戰鬥。
不無諷刺的是,據傳媒引述消息,七警也可能用上「對手」曾用過的策略,照辦煮碗挑戰控方的辨認證據,尤其嘗試阻止新聞片段呈堂。事實上,針對七警的「公訴」程序(indictment),比檢控曾健超的簡易檢控程序,對控方證據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要求高得多,假若控方意圖沿用曾健超案時那種東拼西湊式的指認疑犯方法「交差」,根本無異於向被告們「鬆章」「讓賽」,人們務必仔細留意控方有否藉此機會放軟手腳。
不過,七警亦不見得就完全立於不敗之地。七名警員案發時是奉派到場執勤,而非像曾健超一般,是出於自行意願到場;曾在法律上毋須為他身處龍和道的言行提出解釋,但七警當更時的一舉一動、身處何方、有何行動、是否合法,必須親自或由行動指揮留有清晰記錄。只要控方秉公行事、沒有偏私,不難透過這些記錄印證七警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奉命的或實際的),或以此等記錄反詰涉事警員與同袍的不實之辭。筆者相信,經過多番提堂及預審程序後,控方理應在七警事發時的行蹤、舉動等爭議事項上,已經集齊所需證據,準備好在法庭上拼現出事實經過。
此外,由於曾健超在受審時行使緘默權,雖然未有機會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但亦使七警辯護律師無法從上一案中的材料,尋隙質疑他的誠信;他可以從基本步開始,以清白證人之軀,在庭上陳述被告的行徑和他所受的傷害。
筆者再次說得明白︰我非中立。祝曾健超扳回一城,討回公道。

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死因庭裁定,希斯堡是「兇案」

廿七年又十二天的爭議、等待。

重開死因庭,六女三男組成陪審團,兩年內開庭二百七十九天,超過五百名證人、四千頁文件證據,是英國法制史上最長的陪審團審訊。

死因審裁官用二十六天時間向陪審團總結案情及提供指示,將十四條問題交付陪審團考慮。

陪審團其中一項主要結論,是九十六名死者,是「非法被殺 (unlawfully killed)」。這亦是陪審團唯一一項未能一致作出、而是以七比二大多數作出的結論。

那麼,他們是被誰所殺?結合審裁官的指示和陪審團的結論,基本已經指出了殺人指控的對象,就是慘劇當日的現場警方指揮官︰前南約克郡總警司杜肯菲爾德 (David Duckenfield)。審裁官就這方面向陪審團提出四層的指引︰

一、總警司是否對九十六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
二、他有否違反這「謹慎責任」;
三、是否由於他違反這「謹慎責任」而導致九十六人死亡;及
四、違反「謹慎責任」並導致死亡的情況,達到「嚴重疏忽 (gross negligence)」的程度。

在法律上,如果「嚴重疏忽」造成死亡,已經構成「誤殺」。

死因庭在回答其他問題時,亦提出他們對於警方各種行動舉措的批評,包括︰整個行動指令本身有重大缺漏、對於涉事一邊看台人群聚集的反應太慢且欠缺協調、封路及引導人群措施徒添混亂、決定開閘放人入場前沒有考慮球迷走向,以及決定前毫無預警等。

換言之,死因庭的結論,其實是變相指控,杜肯菲爾德前總警司,是涉嫌誤殺九十六人的疑兇;在司法程序的正式紀錄下,希斯堡慘劇,再不單單是甚麼「球場人群事故」、「公共秩序事件」,而是一宗兇殺案 (homicide)。

事實上,這並非第一次在司法層面就希斯堡事件提出兇殺案的處置。1998 年,家屬團體對總警司及其另一名下屬提出私人檢控,起訴兩人合共兩項誤殺罪、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交付列斯市皇室法院由陪審團審訊,下屬在 2000 年獲裁定無罪,而針對杜肯菲爾德則未能達成裁決,法官解散陪審團後,以「被告不能獲公正審訊」為由,下令「擱置法律程序 (stay of proceedings)」。這亦是迄今以來,唯一曾經就希斯堡展開過的刑事檢控程序。

一般從新聞看到這句 stay of proceedings,都好像是說這是永久生效、不可能重新開案似的。但在目前英國法律下,是有可能撤銷擱置令、重啟刑事檢控的。

目前兩項針對希斯堡事件的平行刑事調查,亦預計將在今年內完結︰由內政部下令展開的「解惑行動 (Operation Resolve)」,針對比賽當日以至事件前個別人士及單位組織的責任進行調查;英國監警會 (IPCC) 則集中調查多支涉事警隊 —— 包括現場處理的南約克郡警隊、協助官方調查的西米特蘭警隊,及部分涉事警官其後調派加入的西約克郡警務處 —— 在事件後的處理,包括搜證、警員供詞,以至有否涉及不當監視家屬等。

檢控部門亦已經表明,經審視兩項調查所搜集的證據後,會考慮重新提出刑事檢控。

隨著死因庭的最新結論,已經在刑事程序走過一回的杜肯菲爾德前總警司,無疑是最大的焦點;但他、以至其他涉事警官、個人、組織等,幾可肯定亦會透過法律團隊,展開漫長的司法對抗,反對重啟誤殺(或其他罪名)的檢控。

此所以,九十六人與他們的家人、支持者,已經在死因庭爭來姍姍來遲的正名結論;但要真正討回公道,仍得克服法律角力場上的重重關卡。

2016年4月16日 星期六

Ladies Night 案,夜場含冤受屈?

案件編號︰DCEO 8/2015

基層工人也得承認,當日從即時新聞第一次讀到這案件的裁決時,也有少許嘖嘖稱奇之感(按︰由於法庭在聆訊中沒有機會考慮各方陳詞理據後作出判決,所以不會頒佈正式的判案書,而只會向訴訟各方發出較簡單的裁決命令文本,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將無法從司法機構網站獲悉裁決內容,除非案件日後進入上訴或其他後續程序);但從星期三裁決至今,令基層工人相當失望的是,不少政黨以至媒體,大肆渲染敗訴一方或業界團體的不滿,甚至重施多年慣技,將無關案件是非曲直的訴訟者身份背景也抖出來以饗公眾,卻從沒有認真地將討論帶往更實質的問題,幫助讀者理解裁決背後的依據。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已經分析指出,區域法院這宗裁決,是由於答辯人(即夜場公司)沒有出席聆訊或提交抗辯,而得出的「缺席裁決 (default judgment)」,它當然會對敗訴一方有約束力,但與此同時,由於不牽涉對雙方證據及法律陳詞的分析審斷,所以它並不是對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的裁決 (binding judgment)」;假如再有人為了「女士收費」事宜狀告其他夜場,申索一方並不能直接引用這宗「姚垂廣 訴 駿和亞洲集團」案,作為支持申索的案例。至於就答辯公司而言,法院的缺席裁決當然有效。

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按照《區域法院條例》,根據歧視法提出的訴訟,除非法庭基於申索理由是出於惡意或瑣屑無聊,或者訴訟過程中出現其他特別理由,否則無論勝負為何,各方都應自行負責訟費,而並非裁定由敗訴一方負責對方的訟費;就本案而言,辯方從未提出抗辯理據資料,所以申索方以及協助案件的平機會律師,基本上是「不戰而勝」,省卻了閱覽應對對方文件的工夫,所以基層工人估計,裁決應不包括要求夜場支付申索者訟費的條文。

一般而言,平等機會訴訟下,申索人除可以要求法院作出賠償命令外,亦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答辯一方要作出糾正歧視做法的補救行為,或者「宣告 (declare)」答辯人的某項行為舉動,屬於違反歧視法的行為,亦可以要求法院宣告某項違法的協議合約條文無效等。據報章報道,目前涉事夜場仍維持性別收費有異的安排,假如本案中的裁決包括宣告此舉違法,但夜場依然故我,申索人亦有權向法院就該持續行為申請禁令,或者就衍生的損失進一步索償。

下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就是被狀告一方,如果真的像媒體所引述的那麼理直氣壯,為何不從一開始就積極參與案件提出抗辯呢?從媒體報道所見,夜場老闆「最初以為是小事」,也不是像對方在入稟狀所指「不願和解」,反倒是老闆一方願意和解而對方缺席和解會云云。

我們不妨冷靜思考一下,這種說辭的說服力有多大。經營一所卡拉 OK 連的士高俱樂部,不是開一間文具舖或者雲吞麵檔,當中牽涉的程序,從申請酒牌、卡拉 OK 牌以至娛樂場所牌照,由文件圖則預備、向一干部門申請批文,到進一步補充資料,繁瑣程度不一而足,還未算成立公司以至聘用職員等等等等了;能夠管理如此一所機構的人,原來會傻得認為一張發自區域法院的平等機會案件申索書,只是「小事」?這位老闆,居然就連找一位律師給他些許建議的念頭也沒有,這,可能嗎?

退一萬步說,就算是區域法院案件,平等機會案的訴訟程序,已經在 2014 年立法加以改革簡化,省卻了一般以「狀書 (pleadings)」形式展開案件和抗辯的煩瑣程序。開案文件只是一份格式較簡單的「申索通知書」,而答辯方亦可以用簡化版的「回應通知書」提出申辯;事實上,根據訴訟法例,只要答辯方能趕及在申索方申請缺席裁決前,將「回應通知書」存入區院,法庭就必須安排聽取雙方理據,而不能直接下判決。

目前平等機會案的表格文件著眼於方便雙方陳列案件事實,而毋須作太多的法律雕琢解說;筆者敢斷言,一個辦得成卡拉 OK 連的士高、完成各種牌照申請的老闆,就算沒有律師,也絕對有能力完成這些表格。

更何況,老闆一方的說法,似乎亦有意指申索方在入稟文件中提出與事實不符之處;既然如此,當初老闆收到文件後,為何不直截了當就用「回應通知書」加以反駁呢?在有機會時撇下法定程序不用,卻對著記者事後呼冤,這真的值得同情嗎?

基層工人相信,從頭到尾,這件事有一個更重要、卻一直為人有意無意間忽略的角度︰一間店舖,應否有權基於服務使用者的性別,而作出差別待遇?《性別歧視條例》明明說得很清楚︰「從事向公眾人士 …… 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女性,即屬違法︰…… (b) 該人在正常情況下,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男性公眾人士 …… 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該人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s.28(1), Cap. 480) 法律對男女同等適用 (s.6(1), Cap. 480)。

從《性別歧視條例》生效的第一天起,「提供服務」就已經涵蓋在法例管制之內,亦即服務提供者如果提供同一質量水平的服務,不能因為對方是男是女而開出不同的條件,這無疑就包括服務的價格。如果我們不會接受女士用十塊錢買得到一個豬柳蛋漢堡而男士得用十五塊去買,那麼夜場在法律下有沒有權利給男與女開出不同的價錢,這就是一個理應由雙方(自行或者委派律師)在法院用事實和法律去爭辯的問題。

如今是夜場一方放棄了提出這番爭辯的權利,敗訴了卻透過支持者向傳媒大呼冤枉、憤怒,這是成熟公民的應有態度嗎?娛樂場所業界是否有責任解釋一下,它們有何理據要豁免於各行各業都得遵守的平權規範之外?社會又是否只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申索人那些讓人側目的過去經歷,而錯過了認真討論應否重新界定歧視法適用範圍的機會?

我們固然有權選擇,將嚴肅的法律問題當成大台膠劇的情節一樣,胡扯一番嘻哈評論了事;但如今常常說我們要拒絕沉淪、要保護香港的法治,為時未晚乜乜物物,那為何我們非得選擇用反智的方式去理解法律爭議,甚至任由不負責任的政客和傳媒,操弄我們對爭議的理解呢?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小說?】Whatsapp 悔婚下集︰有人失蹤了

「Charles,你負責這一單,差佬叫我地個客協助調查,人口失蹤,佢話想搵律師陪,你搵個大狀陪佢吧。」大狀、客人依約到齊,一行人進入西九總部。

客人話同失蹤者係多年死黨,對上一次聯絡係半個月前的事,成班朋友約埋上去失蹤者屋企鋤 Dee 打邊爐;失蹤者父母個幾星期前開始打極電話都搵唔到個仔,上佢公司發現佢已經冇返個幾星期工,公司正準備出信炒佢;開鎖匙上佢屋企,發現成地花生殼、啤酒樽、玻璃碎,但係阿仔的所有衣服、行李,甚至連阿仔部手機都仍然在屋企,覺得有可疑,於是報警,報警前亦有通知佢的朋友,包括我地個客。

阿蛇問︰打完邊爐之後,你仲有冇見過失蹤者?經大狀建議,客人決定話「我冇嘢講」;阿蛇進一步問︰我地知道,你其實有聯絡過失蹤者,幾時?傾過乜?客人入警署之前已經指示過,關於電話、whatsapp 或者電郵,因為牽涉其他私隱嘢,佢唔想畀警察知,客人亦繼續話「唔想講」。簽完口供,走得。

兩日後,長假期前夕,基層工人基本毫無工作意欲,點知客人打來話,警察又要求佢協助調查,不過今次,係重案。原班人馬再次抵達西九總部。

問過入境處,冇失蹤者出境紀錄;阿蛇話,「我地已經知道你曾經同失蹤者仲有其他人 whatsapp 左成晚,仲不歡而散;我仲知你條仆街搞人地阿嫂添,係咪呀,Fredi?」

基層工人同大狀都不由得倒抽一口涼氣 …… 我心諗︰Fredi?搞阿嫂?唔係去新金莎係嘛?大狀鎮定過來後,就要求畀客人單獨同律師傾先;客人反而話︰唔駛,我 ok,總之我冇犯過法,而家我冇嘢要瞞,繼續啦。

的確,眼前呢位客人,就係 Fredi;而失蹤者,不是別人,正是 King,即是「洗左(套西裝)luuu」的洩密者。之後的對答,基本就係阿蛇不斷推敲案情,包括 Fredi 是咪因為 King 將佢同準新娘 Kathy 的醜事公告天下而懷恨在心,已經殺死 King;Fredi 除左對一些太離譜的推斷(「你係咪叫埋 Patrick 幫手肢解左佢喇」)忍唔住回一句「黐線」之外,絕大部分情況都按照大狀的建議表示「我冇嘢講」。

一個上午之後,重案亦無計可施,因為其實連 King 係咪真係死左都冇證據證明,所以又係只能夠放佢走,加多句「我地會保留起訴權利」。

就基層工人同大狀來講,由於 Fredi 一開始已經指示,佢真係一直冇見過阿 King,我地亦冇必要深究佢到底係咪真係知道佢下落(甚至殺左佢);不過,慎重起見,我地都建議同 Fredi 開次會,佢亦同意,所以就上左 chambers 傾多陣。

Fredi 話,那個成為城中熱話的 whatsapp 討論,其實就係發生在打邊爐之後的一晚;正是在鋤 Dee 烚下烚下時,Simon 撩起大家來個 single party,Patrick 又覺得 Kathy 可以叫姊妹去旅行佢都要玩番夠本,所以大家才在兄弟姐妹團 whatsapp 中講起,點知一發不可收拾。

Fredi 強調,佢冇做過任何傷天害理、害阿 King 的事,whatsapp 鬧完之後,婚禮都已經告吹,成班兄弟根本冇心情再見面或者玩,而佢自己當然更冇面見班朋友,所以佢真係完全冇再見過 King,更莫講話會知佢去左邊;至於佢同 Kathy 之間的事,佢覺得同件案冇關,佢唔想提,而大狀同基層工人都覺得,我地冇需要知。會面就此作罷。

放完長假回來,Fredi 在假期中 send 來電郵,話已經搵返阿 King,要求我地協助銷案。我地當然要先見一見 King,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原來,whatsapp 大鬧,除了當事人喜事辦不成,另一位傷心人,就係 King,佢本來想趁幫手婚禮的機會,接近暗戀多年的 Panny,甚至希望有機會表白。婚禮取消,King 亦感到無奈,佢一度鼓起勇氣,想約會 Panny 正式展開攻勢。只可惜,由於冇標準工時,要問阿姐拎假都好煩的 Panny,甚至連相睇晚飯的時間都冇。King 多次相約未能成事,自忖係咪太差所以食檸檬,在家中醉酒吃花生消愁,萬念俱灰,認定係 Kathy 劈腿壞佢好事,所以將 whatsapp 吵鬧內容公諸於世,繼而連電話都唔帶,就離家避世去了。

離家期間,某一晚佢落到赫德道酒吧買醉,聽見其他酒客興奮談論 Kathy 與 Patrick 之事,先知道已經鬧得滿城風雨,心想與其頹廢度日,不如搵事件的始作俑者,問個明白;就係 Fredi 離開重案當晚深宵,King 摸上 Fredi 屋企,Fredi 起初連門都唔敢應,後來確認佢的確尚在陽間,就開門請進,任由 King 狂揍猛打後,King 就醉倒在 Fredi 的家中,瞓著了。

案件既結,基層工人心中正為自己居然會扯上如此鬧劇而嘖嘖稱奇,電話又響起︰

「你好,我想問民事追討的。我個女同佢男朋友結唔成婚,佢話個男人對唔住佢,我想向個男人追返借畀佢那五十萬 ……」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當記者被指「篤灰」— 向林彥邦請教

著名新聞工作者林彥邦先生的鴻文為記者們抱不平,寄語反政府一方不要變得像「藍絲」一般敵視傳媒。文中提出的一些觀察,其實頗能切中爭議要害,筆者固非從事新聞工作,但仍希望趁機向林先生以至其他新聞專業人士討教。

林先生在文中回應了坊間對於記者在二月「暴動」後對於記者們的批評,包括有記者因為在「暴動」案提堂後憑藉公開資料登門造訪疑犯而受指責,以及網民譴責記者「篤灰」等;林先生並質疑,對記者們的責難,無非是攸關「利害問題」、「希望傳媒成為自己的工具」,甚至是「低級至極的輸打贏要」。

如果將二月「暴動」乃至近年來屢見不鮮的黃藍對峙、警民衝突,一律歸類為涉及刑事的公共事件來觀察,記者的而且確在這些涉及公眾利益與知情權的事件上,有身處現場、報道真相的重任;但筆者卻認為,林先生從「疑犯個人資料屬法庭公開資訊」就推論到登門造訪不算侵犯私隱,卻又似有不妥之處。

誠然,除非被告是未成年,或者有特別理由經法院頒令匿名,刑事被告的姓名在審訊案件表上是公開的,但亦僅此而已;即使由於「暴動」案本身的特定原因,部分被告的住址在提堂過程中進入公眾領域,但個人資料的使用,從來都要考慮多種因素,不單是取得個人資料的過程是否恰當,更包括資料的用途是否正當、合理與公平。

筆者很想問,是否用一句「新聞自由」或者「報道法庭案件」,就足以合理化所有觸及被訪者私生活的報道方式;尤其如果被訪者本身就是正在進行的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一方,潛在造成的影響實在不能低估。在筆者看來,所謂「讓義士宣揚理念」,說穿了,還不是想從被告口中套出更多有關案件的報道。

坦白說,以筆者的經驗,如果老闆正在一宗萬眾注目的案件代表被告,老闆恐怕有兩句不說不可的告誡︰「別跟記者說話」,還有「社交網站也不要上吧」。被告即使不是面對警察,而是記者,由他們在公共領域自願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一樣有成為控方呈堂證據的機會;記者們是否全然不用考慮,即使案件不是有陪審團參與的公訴,他們抓著被告在受訪時說出的片言隻語,放大報道,其實亦很可能損害訴訟公平呢?我就不信記者們會如此「公道」,在訪問被告前先溫馨提示對方「你有權保持緘默或者要求律師在場」吧。

對於一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登門追訪,新聞價值何在呢?就算有,是否值得為此而凌駕甚至貶損被告應有的訴訟公平權利?

筆者絕不是無底線地支持「義士」那種人。用破樽襲擊拍攝的記者,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野蠻行徑;筆者亦認同林先生所言,近距離拍攝縱火、損壞公物以至襲警的行為,其實無異於記者們完整記錄「七警」和朱經緯的行為。筆者自忖不是像林先生所指那種搬動龍門的人。

但看事情總不能抽空比較而脫離現實。若論阻撓傳媒訪問的「板斧」,只怕即使示威者用上更多玻璃樽,也及不上警察、政府哪怕百分之一。起碼,「勇武派」不會有能耐設立一個有約束力的「採訪區」,「義士」亦絕對沒有搜查記者背包的權力;設想一下,如果添馬公園的「七警」或者其他警察,發現記者正在拍攝,事情的發展、記者的下場會如何,怕且比年初二凌晨嚴重得多,甚至去到一個我們想也不敢想的地步。

筆者還有另一重更大的憂慮︰「七警」也好,「魚蛋」也好,在網站即時新聞橫空出世以後,新聞工作與檢控行動之間的界線,已變得更加模糊。從前,實時紀錄「罪案」經過的片段,即使有重大新聞價值也好,亦只會在每天數次的新聞報道中出現,莫說是公眾,就連警檢當局也很難隨時取得;即使片段可能有重大的調查和刑事價值,當局亦必須先向法院申請,更要說服法庭,取用這些材料作刑事用途,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可取得手令獲得這些片段。

但時至今日,新聞機構在拍得事涉重大案件的片段後,往往在數分鐘內,已經會放上網站,任由各界觀看下載;新聞機構既可標明「足本無加工」,又可以憑編採的意願加以「二創」。但無論如何,目前的客觀現實就是,遠在刑檢方面開案蒐證之前,公眾領域中流傳的片段、資料,可能已經比當局掌握的更多、更快;一如最近年半以來的情況,控方完全可以直接取用這些網上新聞的材料作為呈堂證據,連申請的環節也省回;更嚴重的後果是,案件還未開審,公眾(可能亦包括記者們)透過這些資料,就自信滿滿地認定︰我已經知道案件的是非對錯。

筆者再重申︰用暴力阻撓記者採訪,不能接受;但記者們恐怕亦不得不承認,即使警察連人也未拘捕、律政司連 file 皮也未接到,記者的採訪工作,與控方的拍片蒐證,實質上已經二合為一。

正如被告從來也有權在面對執法者或者檢控人員時保持緘默一樣,如果被拍者沒有用暴力、沒有損壞新聞機構的財物,遮擋著那個名為採訪實為有九成九機會被控方所用的「鏡頭」,筆者起碼到現在仍想不通,這當中有甚麼「荒天下之大謬」,仍望林先生或者其他專業人士可以就此解惑。

總括而言,筆者完全理解林先生所指記者工作之艱難,但同時亦相信,在這個既紛亂又資訊爆炸的新時代,新聞界本身同樣有責任,反思如何回應現實的轉變,在做好報道工作之餘,不會損害一些與新聞自由無分高低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