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

【七警審訊回顧】#1︰控方舉證淺介


七警受審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就是由控方舉證,證明被告人各自與案發時、地、人的關聯。簡言之,控方必須無合理疑點地,將被告人等聯繫至 15/10/2014 凌晨、聯繫至金鐘龍和道變電站,以及聯繫上曾健超。

七名人員,來自四個不同單位(總部 O 記、警區反黑組、總區刑事部,以及另一總區內另一警區),階級又有別(一名總督察、一名高級督察、一名警長、四名警員)。但就在事發後第二日,警方已經發出內部人事通告,將七人停職;同是這七個人,在 2014  11 月被拘捕。以「襲擊致身體傷害罪 (AOABH)」被拘捕並保釋;事發一周年,七警被正式落案控以「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罪 (GBH with intent)」等控罪,四天後提堂。

根據政府在 2015  6 月在立法會對郭榮鏗議員的回覆,警方在事發當日,已經調查並確定 (confirmed) 「在當時參與處理」曾健超的七名警員,繼而在第二天發出停職指令

另一方面,根據 CAPO 探員們的證供,調查工作是在事發當日隨即開始,第一步工作包括取得涉事警員的人事檔案資料,並利用新聞片段及報章照片與各被告的人事相片比對。及後則分階段繼續進行其他蒐證工作,包括接洽曾健超代表律師安排參與認人,以及要求七警的其他同袍錄口供,包括其他參與龍和道行動的警員、在中區警署及警察學院當值的人員,以及其他沒有參與行動、但認識各被告的前上司和同事等。

多名不同級別的警務人員,先後在審訊中作供或由控方提出供詞,從中反映更多案發當晚的行動細節,以至各人之間的「業務關係」︰當晚有一隊刑事A組,合共百多名CID 警員,分成多支快速應變隊與攝影隊。D1 除了是A組內兩名總督察之一,本身亦受命負責帶領一支快速應變隊(主要編制為一名督察帶領六至七名 CID 組成)以及兩隊攝影隊,連同 PTU「掃蕩」添馬公園。一名反黑組警員的口供指,事發當日從日間起就與D2D3D5D6  D7 一同當值,但一度與 D2 帶領的小隊失散。一名認識 D2D3  D4 並參與行動的警長供稱,D4 本身負責攝影工作,但其後 D2 向他要求調走D4,因為有工作交給他。

簡言之,D1 當時自行帶著一支快速應變隊和兩隊攝影人員;被告當中最少三人 (D2D3  D7)不但本身就在同一單位(警區反黑組),事發當日亦一直編配一起當更;與三人同一單位的 D4,被 D2 抽離攝影隊安排其他「工作」;D5  D6 來自不同單位,但事發前後亦同樣被編配與「三人組」一同工作。D D6 及後在直接認人(direct confrontation) 時,被曾健超認出就是帶他抵達警署的人。

另外,不在現場的前同事,均不能(或拒絕)確認他們認識的任何一名被告,出現在打人的四分鐘片段內,但認出他們前前後後出現在現場附近,以及參與抬著曾健超出現在添馬公園。

總括而言,控方的案情,是開展得有些「迂迴」的︰

  七名被告都參與進龍和道行動當中;
  D1D2D3D5  D6,均被上司從新聞片段及相片中,認出曾經參與押解曾健超;
  D1 按照命令帶同幾個小隊的下屬在添馬公園行動;
  D2 在案發當晚一直與 D3D5  D7 編配於同一小隊工作;
  D2 在案發前不久抽走 D4 另行分配「工作」。

除此以外,就是曾健超於 2015  1 月指認 D5  D6 的直接認人 (direct identification) 證據,以及控方堅稱,將相對清晰的片段及照片,連同四分鐘片段互相比對,出現的人物完全一樣。

相比起 CAPO 交付予控方、並排除其他警員涉案可能的「迂迴」舉證,警隊高層倒是在案發後廿四小時內,已經confirm 七人的身份,並且下達停職指令。面對經驗豐富的辯方「大炮」,控方其實有否可能像警方快速停職般,用更乾脆、更直截了當的方式舉證控告七警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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