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惟工生活︰理法思苦】保護線人 警官當庭「吃」文件!

原文︰http://wknews.org/node/312

美 國佛羅里達州退休警官 Richard Masten,在一宗藏毒案審訊中奉召作證,但他拒絕應法官的要求提交一份文件,因為怕文件的內容會洩露警方線人的資料,他竟然當庭把文件撕成片片,乾脆就吃進肚子裡!這位警官最終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並要接受感化,但總算與牢獄之災擦身而過。

這裡反映的,是一道永恆的兩難題︰一方面,法院必須確保審訊公平,尤其是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被告應享有了解控罪詳情、有 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以及盤問控方證人等權利,或者透過代表律師行使這些權利;另一方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調查和檢控機關往往要依賴知情者舉 報或者提供線索,但他們必會期望當局保密他們的身份,以免遭受報復。這種審訊公平與滅罪需要之間的角力,幾乎天天都在大大小小的刑事法庭上演。

香港通常跟隨普通法案例的原則,即舉報人(即俗稱「線人」)的身份應受保護,不得在公開的法庭上披露;除非法庭確信,揭露舉報人的身份,在證明被告 人清白無辜的問題上,是「需要或者正當 (necessary or right)」的,而在這種兩難局面中,「保障無辜者免受冤屈」的公眾利益,就會凌駕「保密線人身份」的需要之上。所以,除非線人身份的問題對於釐清被告是否清白有很大幫助,否則法庭不能接納任何可能讓線人身份暴露的人證物證。

與此同時,鑑於毒品罪案幾乎絕大部分都要依賴線人提供情報,《危險藥物條例》就進一步限制被告要求透露線人身份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除非出現以下兩種例外情況︰
  • 有關的毒品案審訊中,法庭相信「報料」的線人提供了失實或虛假的陳述;或者
  • 其他案件中,法庭相信不揭露線人身份,就無法秉行公正,
否則,舉報毒品罪行的線人的身份,在一切案件的證據中,絕對不可提及,甚至要安排將一切文件中可能透露線人身份的文字段落刪去。

換言之,在香港的毒品法例下,如果毒品案被告未能說服法庭,線人提供的「料」當中有不符事實的陳述,即使被告十分需要了解線人姓甚名誰,以至傳召線人上庭對質,也不准以「公平審訊」為理由,提出要知道線人身份的要求。

上訴庭法官在較早前處理一宗毒品案(刑事上訴2012年第354宗)時指出,雖然基於打擊毒販的理由,被告對於線人的身份理應「知得越少越好 (disclosing the minimum necessary to a defendant)」,但法庭必須考慮到一些潛在的「栽贓陷害」可能,例如所謂線人根本就參與勾當之中,甚至自己這邊廂供應毒品到被告手上、那邊廂就報警拘捕對方。

上訴庭因而裁定,上述第五十七條近乎一刀切禁制毒品案被告基於「公平審訊」理由而索取線人身份資料,但其他案件的訴訟各方卻可用這個理由提出類似要 求,這種限制剝奪了被控毒品罪行者的公平審訊權利,所以違憲無效。於是日後無論是否毒品案,上文的普通法規定均會適用,法庭可以在考慮線人身份對於被告抗 辯無罪是否必須後,決定應否公開線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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